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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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
田克敏 刘秋艳
北京大地高科煤层气工程技术研究院 东北农业大学成栋学院,北京 100000
摘要:公司的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发生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对于上市公司对股东权的认知在刚刚开始阶段,弱势地位的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现象尤为突出。因此,首先了解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基础知识,然后了解我国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现状,解析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从公司内部、外部治理机制两方面探讨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完善方法,从而提高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水平。
关键词:中小股东;股东权益;侵害途径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810(2015)14-0015-01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存在着这种现状,即大股东控股。大股东可以通过监督公司治理来改善经营者代理问题,但是在某些自立的驱动下作为代理人的大股东总是不可避免地与中小股东发生利益冲突,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大股东代理问题也因此产生。作为新兴市场,我国证券市场规模逐渐扩大,上市公司的股东数量不断增加但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仍不规范,股东权益保护相关问题不断出现。但我国大小股东对权益保护意识薄弱,保护程度比世界平均水平要低很多,我国学者们通过分析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形式,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应当受到保护的法理基础,使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进一步完善。
1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现实意义
美国《福布斯》杂志的调查表明,一个国家(区域)的资本市场对以中小股东为代表的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得越好,市场发展就越健康。公司新增资本及外部融资的主要是中小股东组成,对其进行良好的保护才能吸引投资者源源不断,形成良性循环,这对资本市场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投资者分散持股的竞争性交易是股票市场的标志。而对中小股东进行保护,就能提高投资者安全感,促进形成分散化股权结构,发展健康的股票市场。资本市场组成要素和最主要的资金来源都是由中小股东构成,维护资本市场稳定,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已是必然。
2 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途径
我国大多数的股份公司都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国有股一枝独大现象普遍存在。我国现阶段,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二是侵害中小股东的权力。大股东可以用手中的股份操纵公司董事会,控制公司执行,侵犯中小股东应当享有的利益。大股东滥用表决权,将中小股东排解出在公司权力核心之外,从而剥夺其对公司决策的权利。
3 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 3.1 股东大会徒有其表
股东大会是上市公司最高的权力形势的表现,是中小股东自我保护能参与公司运营决策方的重要方式。然而,我国股权中央高度集中,股东大会如同虚设,早已失去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相关能力,成为了仅代表大股东权益的傀儡。这种现象所产生的原因主要可以表现为两点:第一,大股东原则的滥用使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受到限制,其想法不能得到有效表达,股东大会始终于表面现象;第二,中小股东先天的弱势地位就决定了其不具备通过股东大会达到公司决策的能力和条件,失去了协调大股东的权利。中小股东缺乏话语权无法与大股东相抗衡,更加不愿参加股东大会,这样的恶性循环之中,大股东通过一些所谓的合法程序来操纵公司,从而进一步削弱中小股东的权益和地位。
3.2监事会功能缺损
在上市公司中,监事会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的监管机构。它的主要作用是监督董事会和总经理的日常操作,并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然而,最近的调查表明,监事会效率低下,
功能缺失,监管机构的建立和形式取决于控股股东。使得监事会成为一个名义上的监管机构,但实际的监事会的监督功能无法彻底执行,因为监事会由董事会资助。监事会无法摆脱董事会的控制从而不能发挥其监督作用。
在现代公司中股份作为基础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的表现,股份公司迅速的在我国生根发芽得到了大力发展与推广。股东财富最大化一向被认为是上市公司股份的核心目标。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是世界各个国家所要改变的问题,也是我国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从中小股东角度出发,对公司内部生存环境外部治理发展和中小股东自身三方面入手进行了详尽的原因分析,从而得出以下结论。
4 结论
(1)加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是股份公司存在的基础,优化资本结构达到科学管理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加速企业系统构建是各国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才能引发广大群众的投资热情,推动资本市场走向,有利于提升公司运作的效率,促使公司繁荣发展。
(2)给予小股东特定情况下的股市股份收买请求权。对企业的股份应提倡对内的和谐发展,对外开放式展示,以吸收更多的外部资金的投入,从而进行一个往复的循环并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社会化,达到“多股制衡”的效果。
(3)长期以来我国股权结构形势畸形,法制内在存在缺陷,外部监查力度不足,法律法规控制能力有限,股权知识文化没有得到广泛认识。而且,有些中小股东自身就缺乏维权意识,故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严重不足。
(4)我国也应当像国外那些成功的股份公司学习,从根本上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完善企业内部平衡,建立监督机构,加强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做到事先预防、事中组织参与、事后法律联合机制并组织完善相关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达到保护股东的权益方案。
(5)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上,我们应当在效率与公平间达到相对平衡,在这基础上在去研究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才不会矫枉过正,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才会有利于我国公司竞争力的提高,有利于我国公司法的改革与完善,有利于在各种利益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只有充分的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才能引发投资者的积极性,使公司得以稳定循环持续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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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田克敏,女,黑龙江龙江县人,经济师,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办公室、党群工作管理,北京大地高科煤层气工程技术研究院。
2015年14期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