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昆明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一)合同一般条款
1. 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乙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应付给乙方的价格。
(3) “货物”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货物、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它技术资料及其它材料。
(4)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5) “甲方”系指购买货物的单位。
(6) “乙方”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实体。
(7) “现场”系指合同项下货物将要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地点。
(8) “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2. 技术规范
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 (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规格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 相一致。
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 为准。
乙方应保护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4. 包装要求
4.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 均应采用国家或专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使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 装运标志
5.1 乙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1) 收货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装运标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收货人代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目的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箱数:
(7) 毛重/净重(公斤): (8)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5.2 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6.1 工厂交货:由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事宜。
6.2 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30天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甲方。同时乙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甲方。
6.3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乙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 否则,乙方应对超运部分的数量或重量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6.4 中标方必须确保所供货物的生产日期不超过货物到货日期的三个月。
7. 装运通知
7.1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在乙方已通知甲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乙方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 (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以传真通知甲方。
7.2 如因乙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传真通知甲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乙方负担。
8. 保险
8.1 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报价的,由乙方办理货物运抵现场这一段的保险,保险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保险范围包括乙方承诺装运的货物;
9. 付款方式
按“合同特殊条款7、付款方式及结算方式”执行。
10. 技术资料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10.1 合同生效后30天之内, 乙方应将每套货物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技术说明书、操作手册、使用指南、货物基础、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等寄给甲方。
10.2 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10.3 如果甲方确认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乙方将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甲方。
11. 质量保证
11.1 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 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1.2 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索赔。
11.3 乙方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1.4 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没有弥补缺陷, 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11.5 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12个月。
12. 检验
12.1 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证书中加以说明。
12.2 货物运抵现场后,甲方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
并出具检验证书。如发现货物的规格或数量或两者都与合同不符,甲方有权在货物运抵现场后90天内,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除责任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之外。
12.3 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1 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甲方将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
12.4 甲方有权提出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制造厂进行监造,乙方有义务为甲方监造人员提供方便。
12.5 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甲方。
13. 索赔
13.1 除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之外,甲方有权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质检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3.2 在根据合同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 乙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 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和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第11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3.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3.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应付
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4. 延期交货
14.1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14.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进行分析,如果同意,可通过补充协议,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4.3 如果乙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 加收违约损失赔偿和/或终止合同。
15. 违约赔偿
15.1 除合同第16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可从货款中扣除违约赔偿费,赔偿费应按迟交一周,按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0.5%计收,迟交二周,按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
1.5%计收,迟交三周,按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3%计收,迟交四周,按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5%计收。违约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 天按一周计算。如果乙方在达到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6. 不可抗力
16.1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6.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航寄给或送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60天以上的,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7. 税费
17.1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负担。
17.2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17.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18. 仲裁
18.1 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提交调解和仲裁。
18.2 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8.3 仲裁费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8.4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9. 违约终止合同
19.1 甲方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如果:
(1) 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或
(2) 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甲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影响甲方向乙方提出的索赔。
19.2 在甲方根据上述第19.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费用负责。而且乙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0. 破产终止合同
20.1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乙方终
止合同。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21. 转让和分包
21.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1.2 对投标中没有明确分包的合同,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本合同中将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在原投标文件中或后来发出的分包通知均不能解除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22. 合同修改
22.1 欲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改动,均须由买卖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23. 通知
23.1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电传/传真/电报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4. 计量单位
24.1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5. 适用法律
25.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6. 合同生效及其它
26.1 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26.2 本合同一式壹拾份,以中文书写,甲方捌份,乙方肆份。
26.3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合同特殊条款
甲方:
乙方:
以上甲方通过招标方式向乙方采购 ,现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原则,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本合同的组成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条款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所涉及的产品及安装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报价单
(7)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双方有关合同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项目名称、项目地点
2.1 项目名称:2.2 项目地点:
3、货物名称、产地、商标
3.1 产品名称: 3.2 制造厂家: 3.3 商 标:
4、产品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格
4.1
上述价格为含税价格,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出厂价、运杂费、装卸费、安装费、税金、管理费、利润、措施费、工程配合费、工程预留金、为该项目安装而可能增加的零配件和零星工程费、与其他专业冲突的迁改费、验收时为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而可能增加的整改工程费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相关费用及合同包含的所有责任、风险(含货物在交货前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招标代理服务费等各项应有费用,乙方已经充分考虑本合同履行期间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系数,并已计入报价,今后不作调整。
4.2 详细规格及技术参数:详见《招标文件》及合同附件1(1、技术规格书;
2、图纸);
4.3 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及其合同组成部分的要求提供满足本项目的需求的全部货物、配件、材料及工具。
4.4 乙方提供货物须为全新未使用的合格产品。
5、交货期及交货地点
5.1 交货期:
5.2 交货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6、验收
6.1 验收标准:本合同及其组成部分的技术要求和执行标准,国家及行业规范(含消防)。
6.2 验收程序:货物验收分供应商出厂检验、货到初步验收及最终验收三个阶段。
(1)出厂检验:乙方在货物出厂前,应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乙方应随同货物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
(2)货到初步验收:货物到达后,由甲方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基本质量、数量及规格型号的验收(但不作为最终合格的保证),该验收应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3)最终验收:乙方对货物安装调试过程,应作详细检验记录。安装调试检验结果应符合本合同第6.1条所列举标准。检验记录须提供给甲方。货物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结束后,由甲方负责联系有关部门,并会同乙方按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发《验收报告》。
7、付款方式及结算方式
7.1承包人在合同签订时向发包人提交金额为本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担保有效期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后25天内一直有效;
7.2合同签订并提交请款报告后20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金额为本合同总价30%的预付款。
7.3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预付款和进度款付到合同总价款(扣除预留金)的60%时,逐月抵扣预付款。
7.4进度款按发包人核实的月实际进度的80%支付(设备进场并经发包人、造价、设计、监理单位开箱检验合格后可计入当月工程量),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款的80%时不再支付工程进度款;
7.5工程竣工验收并结算完毕后(28天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0%,工程审计完毕后(30天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5%,后剩余5%待两年质保期满后20天内一次性无息付清。
注:结算价 = 合同价款±变更工程价
如无特殊说明变更工程价款同进度款同期支付。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买 方: 卖 方:
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行账号: 开户行账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