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给中铁九局四公司的律师函
LIAONING KAIYU LAW FIRM
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我所接受当事人辽宁天宝佳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宝公司)委托,指派孙洪文律师担任贵司与天宝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天宝公司的代理人,通过查阅《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及付款明细,调查了解案情,我所及承办律师查明事实如下:
天宝公司与贵司于2010年10月15日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天宝公司向贵司提供人杰水案二期11#、12#楼主体工程商品混凝土。同时双方对混凝土等级、数量、单价、泵车费用、结算、付款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天宝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并于2011年5月份供货完毕。2011年6月份,供混工程主体也经验收合格,目前依约早已具备贵司全额付款条件,但贵司却拖欠天宝公司剩余混凝土款人民币491620元(此数额已经双方财务人员对账核实无误)至今,严重侵害了天宝公司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认为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贵司既然接受了天宝公司的混凝土,并经验收合格,且已具备全额付款条件,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足额付款义务,否则即构成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有鉴于此,我所及承办律师代表天宝公司现郑重向贵司函告如下:
请贵司接此函件后三日内向天宝公司足额支付剩余混凝土款人民币中国沈阳青年大街122号开宇大厦 邮编:110014 邮箱:[email protected] 传真:024-22832005 电话:22826688-8018 http://www.kaiyulawyer.com
LIAONING KAIYU LAW FIRM 491620元。
贵司慎思并足额付清货款为盼!我方保留采取诉讼、保全等措施追究贵司全部违约责任的权利。
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孙洪文
二零一一年八月九日
中国沈阳青年大街122号开宇大厦 邮编:110014 邮箱:[email protected] 传真:024-22832005 电话:22826688-8018 http://www.kaiyu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