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置业担保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暂行)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置业
担保业务规程(暂行)
根据《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印发的通知》(建住房〔2010〕108号)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公积金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及其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委托人)委托受托银行(贷款人),采用担保公司担保保证方式,用住房公积金向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产权住房的住房贷款。
借款申请人购买的自有产权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自建的私产住房、危改(棚改)拆迁安臵住房、公有现住房。
第二条 担保公司
住房臵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是为借款人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专业担保,收取服务费用,具有法人地位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服务收费标准应报经同级物价部门批准,担保服务费由借款人向担保公司支付。
第三条 担保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条件设立的、具有代为清偿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且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实有资本。
(三)实际担保额度不超过实有资本的30倍。
(四)有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章程。
(六)根据《住房臵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建立担保风险基金,专户存储,不得挪用。
(七)在受托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
(八)建立完善的代偿资金追收制度,拥有较强的化解风险能力。
(九)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合作协议的签订
(一)担保公司与公积金中心签定合作协议时应将企业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资质证、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及近期的财务报告、新成立企业的验资证明、股份制企业股东会议同意签订合作协议的决议等报送公积金中心备案。
(二)在合作期间,担保公司应在次年第一季度内将上
一年度的工商年检报告、税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年度报告交公积金中心备案。
(三)担保公司与公积金中心续签协议按新签协议流程办理。
(四)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担保方式、担保期间、担保的贷款品种,解决业务纠纷的方法和违约责任、合作期限的相关内容。
第五条 担保公司保证金账户的管理要求
(一)担保公司在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前必须在公积金中心的受托银行(贷款人)单独开立保证金账户,该账户不得与该企业的一般账户或结算账户混用。
(二)担保公司在设立保证金账户五个工作日内,须存入不低于200万元的保证金。
(三)担保公司的担保规模限制在注册资本的30倍以内,超过30倍的,应及时追加实收资本,完成追加后,方可继续办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臵业担保业务。
(四)贷款人发放贷款前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及担保合作协议的约定收妥担保公司出具的《贷款担保承诺函》。
(五)受托银行(贷款人)应建立制度、建立台账对保证金账户进行日常监控。
(六)担保公司未按规定或者未按《贷款担保承诺函》约定履行担保义务时,公积金中心有权委托受托银行(贷款人)从担保公司的保证金账户中予以扣收担保保证金。
第六条 申请担保业务的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等规定的条件;
(二)符合担保公司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间
担保公司在担保额度内对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方式为阶段性担保和贷款全过程担保。阶段性担保保证期间从担保公司出具《贷款担保承诺函》起至抵(质)押物登记办理完毕后终止,全过程担保的保证期间从担保公司出具《贷款担保承诺函》起至借款人贷款本息结清为止。
第八条 担保责任的履行
担保公司提供住房臵业担保,应当严格评估借款人的资信。对于不符合《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担保公司规定条件的、资信不良的借款人,担保公司可以拒绝提供担保。阶段性担保期间内担保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完成贷款抵押登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担保公司发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担保公司无条件履行担保义务。全过程担保期间内,借款人连续三期、累计六期未按借款合
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担保公司发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担保公司无条件履行担保义务。
第九条 担保合同的内容
住房臵业担保当事人应当签订《担保合同》。内容如下:
(一)担保责任的种类;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三)债务人及债务关系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期间;
(六)住房臵业担保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贷后管理
(一)当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时,公积金中心有权委托受托银行无条件从担保公司保证金帐户中扣划资金偿还借款人的借款本息、罚息,随后公积金中心将抵(质)押债权转移至担保公司。
(二)担保期间担保公司配合受托银行(贷款人)办理抵(质)押物的登记,抵(质)押物登记未办理完成前,有催收贷款的义务。
(三)若因政策调整等各方面原因导致担保合作协议解除,担保公司未完成的责任不受合作协议解除的影响,仍需继续履行合作协议规定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程由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