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矿用车辆检测检验的规定
公司“矿井运输管理规定”有关矿用车辆
检测检验的有关内容
5.13.2 矿用车辆质量抽检
5.13.2.1 车辆制造完成后,机电管理部组织对车辆的抽查和试验工作,拓特机械制造厂具体承担车辆检测、试验,出具检测试验合格证明,并经机电管理部确认后,生产厂家凭检测试验合格证明送货;使用单位凭确认的检测试验合格证明对入矿车辆进行验收。
5.13.2.2 抽检规定
a. 新购和自制车辆使用前必须进行质量抽检,抽检率不低于10%,重点检查底盘、碰头、轮轴及连接装置;抽取2%的车辆(不少于两辆)送拓特机械制造厂进行检测、试验,并做强度拉力试验。有一项不合格者,整批不得使用。
送拓特机械制造厂检测、拉力试验的车辆应做标识,不得下井使用。 b. 车辆连接装置的各种保险链以及连接环和插销,批量进货的抽取2%(不少2个)做拉断试验,使用前必须逐个进行2倍最大静荷重拉力试验,发现产生裂纹或永久伸长量超过0.2%时,不得使用。
5.13.3 各矿应制订各种车辆定期检修制度,并严格执行,以确保车辆完好。检修内容应包括:
a. 轮对磨损、轴承装配与润滑、轮轴磨损及变形情况;
b. 连接装置的链环、插销、销孔及碰头磨损、变形、损坏情况; c. 底梁及车架的结构强度;
d. 紧固件连接情况;
e. 车体锈蚀及稳定性。
5.13.4 车辆检修及验收
5.13.4.1 各矿建立健全车辆大修验收及试验制度,履行验收程序。 对移变车、耙装机台车、喷浆机、电机车、充电机以及其它带有轮轨的设备车辆,大修后必须由矿设备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有关人员,严格按检修质量标准逐条检查验收。验收人员应填写车辆修理验收合格单,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留存。
5.13.4.2 新购置和大修后的车辆验收必须有运输专业人员参加。
5.13.4.3 未经验收或未取得合格证的车辆,一律不得发放和使用。
5.13.5 各矿应建立各种车辆的领用与发放管理制度。对所有车辆必须统一编号,建立管理台帐,对主要检修内容和安全试验建立管理档案,专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