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外出参观考察管理制度
宏发公司外出参观考察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外出参观、考察或学习管理,规范参观、考察或学习管理体系、流程及相关标准, 提高外出考察学习的质量和效果,促进员工专业水平及综合素质的提升,并能够有效利用和推广考察成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各部室及下属单位。下属单位,是指集团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派出机构。
第三条 外出考察学习应遵循“五定”原则,即:定课题,不搞无价值的考察;定线路,不去与工作无关的地方;定时间,不得超出批准期限;定人员,不得增加与考察目的无关的人员;定费用,不得擅自提高费用。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外出参观考察,主要针对以下活动内容:
(一)组织离开公司所在地赴省外开展参观、考察活动。
(二)有针对性地组织3人以上,前往区内开展为期3天(含)以上的参观、考察活动。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参观考察活动需履行事前审批或报备。
(一)牵头部门应指定人员依据外出参观、考察内容及目的,制订参观、考察活动实施方案。方案需明确活动目的、出行人员、行程计划、费用预算及相关要求等,并明确参观、考察活动的领队或负责人,包括对外出人员的安全要求。
(二)集团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外出参观考察,遵照《企业领导人员外出报批管理暂行办法》履行相关的审批报备手续,并附参观考察方案。
(三)公司其他人员外出参加参观考察活动,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提交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 外出参观考察期间工作安排。经批准的参观、考察外出人员,外出期间,要求原则上将工作临时委托其部门内或相关部门人员代为管理,以方便工作沟通与延续。特殊情况的,各外出人员外出期间也可以通过电话、视频、网络等方式安排、落实并指导相关工作。外出人员外出期间手机电话必须保持24小时开机状态,确保应急、突发事项的及时沟通及快速解决,确保外出期间相关业务工作正常、顺利进行。
实际外出时间超过计划时间的,必须请示并经同意,补填事前审批单,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在备注中说明超计划的原因。
第七条 外出成果反馈
(一)外出参观、考察学习等人员,要求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将教材、资料、学习总结及相关其它资料等归类形成考察材料归档。
(二)外出参观、考察学习回来后,15日内形成书面参观、考察报告。经考察组领队签字后,报集团分管领导审阅,作为相关业务活动借鉴、学习教材,并报办公室备案。
(三)外出参观、考察学习后,由外出领队根据需要可组织召开考察心得交流会、讲习会,由外出人员作为讲师传授有关知
识给其它同事,讲习的时间和参加人员由领队确定。
第八条 外出期间责任与义务
(一)外出参观、考察人员,要求外出期间认真学习并掌握相关知识,以达到参观、考察等的目标要求,必须掌握技术要点,并认真详细的做好记录。
(二)在外出期间,必需服从组织领导的工作、学习、考察等的统一安排,遵守活动主办单位及公司内的各项管理规定,应特别注意言行举止,积极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确保人身安全。
(三)参加参观、考察人员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制度,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将所得到的专业技术外泄或传播给第三者,期间所有重要技术资料均交还公司保存。
(四)外出人员因违反外出相关规定,造成的安全责任由个人全部自行承担。
第九条 参观考察费用管理。
(一)外出费用预算。各单位需将计划外出参观考察等相关费用编制年度业务费用预算中。并在外出参观考察活动实施方案中,拟定本次外出费用预算。
(二) 外出期间产生的费用依据公司《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标准执行。
第十条 以下情况之一,外出费用由个人承担,并取消差旅补贴。
(一)外出人员外出期间,由于自己不慎或故意行为导致自身或公司利益受损的,其发生的费用及赔偿损失由外出人员自行
承担。
(二)因外出人员不服从外出纪律要求,造成的安全费用支出,其发生费用全部由外出个人自行承担。
(三)外出人员不按批示外出方案中的预算项目开支,事后又无法有效说明支出合理性的。
(四)外出参观考察活动结束后不提交考察报告,或考察报告质量不达要求的。
(五)对违反规定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
(一)如本部门发生外出参观、考察等事项的,各部门负责人应就本制度中相关责任工作定期、不定期进行自检,督促做好资料规范归存档,以备检查。
(二)财务部就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资金与核销事项,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管理。
(三)公司纪检监察室可就本制度中相关责任工作不定期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下属企业参照本制度制定各下属企业外出考察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集团公司办公室。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