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办法
贵州省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实现我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规范新增耕地指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0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建立新增耕地指标备案制度。全省范围内所有新增耕地指标应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省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处负责全省新增耕地指标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未经备案的新增耕地指标不能用于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和计入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建立省级新增耕地指标库。省级新增耕地指标库包括省、市(州、地)、县(市、区)三级新增耕地指标。市(州、地)国土资源局建立市(州、地)级新增耕地指标库,市(州、地)级新增耕地指标库包括市(州、地)、县(市、区)二级新增耕地指标。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建立本级新增耕地指标库。
第四条 新增耕地指标备案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
008‟288号)规定的要求,实行“谁验收、谁备案、谁负责”制度。负责项目验收的国土资源部门为指标备案责任单位。项目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报备指标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区域内新增耕地指标报备信息表的填报和本级验收项目的新增耕地指标的报备工作,并将新增耕地指标报备信息表和新增耕地合格证(原件)报送市(州、地)国土资源局。市(州、地)国土资源局负责新增耕地指标报表审核和本级验收项目的新增耕地指标的报备工作,并将新增耕地指标报备信息表和新增耕地合格证(原件)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省级验收项目新增耕地指标的报备工作和全省新增耕地指标报备表审核工作。省土地整理中心负责省级验收项目新增耕地指标报备的具体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报备系统确认的指标报备信息查询本辖区指标情况,建立本级新增耕地指标台帐。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对全省新增耕地指标合格证(原件)集中统一管理。对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信息确认的新增耕地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在相对应的新增耕地合格证上加盖贵州省新增耕地指标备案专用章。各地使用加盖贵州省新增耕地指标备案专用章的新增耕地指标合格证(复印件)作为建设用地报批附件。
第六条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施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所增加的新增耕地面积,用于项目所在县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完成补充耕地计划任务。
第七条 省、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不定期对新增耕地指标已备案的项目进行实地抽查、核查。对抽查不合格的项目,新增耕地指标未使用的,对其新增耕地面积予以注销,对新增耕地指标已使用的,用项目所在县合格的新增耕地指标进行冲抵。
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对全省可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指标的流转进行管理和调剂;市(州、地)国土资源局对本辖区可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指标的流转进行管理和调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本辖区新增耕地指标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新增耕地指标跨区域流转或借用的,须报共同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并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流转或借用相关手续。未经批准和未办理流转或借用手续的新增耕地指标不能用于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
第十条 新增耕地指标自备案之日起2年(含2年)以上未使用的,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占补平衡的需要进行调剂使用,指标流转收益归指标所有权人。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单位自行实施或委托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原则上只能用于业主自行建设项目
的占补平衡,结余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当地新增耕地指标库按利润不高于实施项目成本20%的价格收购。确需用于跨市(州、地)、县(市、区)同类建设项目占补平衡的,须报共同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按指标流转管理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新增耕地指标的管理,建立新增耕地指标流转监督制度。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贵州省补充耕地指标储备与转让管理规定》(黔国土资发[2002]1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