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惩作业管理办法
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xxxxxxxxxxxxxxxxxx CO.,LTD.
编 号:FDH-QP-PW-4400-22
版 本:1.1
修订日期:2013.07.28 拟案单位:xx课 发 行 章:
一、 目的
为规范公司所有同仁正常作业,避免违纪、违法发生,拟制定本办法
二、 适用范围
全公司
三、 定义:
无
四、职责
请参照内容
五、 内容:以各分类标记
一. 奖励分为“嘉奖”、“记小功”、“记大功”共三个级别; 惩罚分为“警告”、“记小过”、
“记大过”、“违纪辞退”共四个级别。 二. 各级别之奖惩对应之措施影响如下:
备注:后功可抵前过,前功不可抵后过。相抵时,功过发生时间应相差不超过一年;且相关奖惩记录均需保留在系统中,仅附加说明已相抵。前因记过所造成之影响(如年终奖减少、经营
职取消等)不予追溯补偿。 具体说明如下:
三. 奖励
1. 奖励依单位主管根据同仁在工作中的表现提报呈核,其情事应足为同仁楷模。 2. 奖励情事若能以价值体现,则奖励等级按下述区分(供参考)
3.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嘉奖: 3.1 见义勇为,拾金不昧者;
3.2 公司重要客户首次认证、首次系统认证或公司策略性改革首次活动中之协助单
位的协助个人;
3.3 公司级大型文艺/体育、质量或降成本等第一次活动中的主导单位的协助者; 3.4 举报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或检举破坏阴谋而破获者或预先制止者; 3.5 对舞弊或危害公司权益情事,能事先检举或防止者; 3.6 工作具创新,提出新见解,能改善作业规程者; 3.7 在非常事件中(如抓小偷、救险等)的协助者;
3.8 对外代表公司参加政府举办的活动中争得第二名(含)以下荣誉或集体荣誉获 得之协助者及第二名(含)以下集体荣誉获得之主导者; 3.9 其他功绩,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 4.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记小功:
4.1 公司重要客户第一次认证、第一次系统认证或公司策略性改革第一次活动中之协助单位的主导个人及主导单位的协助者;
4.2 公司级大型文艺/体育、质量或降成本等第一次活动中的主导单位的主导个人; 4.3 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采纳确有成效者; 4.4 在非常事件中(如抓小偷、救险等)的主导者;
4.5 挽救公司的意外灾害,奋勇果敢,而使公司得以免重大损失者; 4.6 提出合理化建议,降低成本者;
4.7 对外代表公司参与政府举办的活动中争得第一名荣誉者或第一名集体荣誉获得之主导者;
4.8 其他功绩,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 5.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记大功:
5.1 有特殊贡献或新发明致使公司获得重大利益者;
5.2 公司重要客户首次认证、首次系统认证或公司策略性改革首次活动中之主导单
位的主导个人;
5.3 其他功绩,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
6. 为避免同一案例与公司建议案奖金、季/年优秀同仁奖励、生产/品保月之星等奖励重复,同一事项不予重复奖励。 四. 惩罚
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警告: 1.1. 月早退1次或月累计迟到3次者;
1.2. 不配合管制单位依规执行公务或辅导者;
1.3. 在球架上、晒被架上攀爬及玩耍者及车棚或充电区随意晾晒衣服、被子等床上
用品者;
1.5. 自觉按顺序充电,若充电区已无充电位置,随意插拔其它车辆充电插器者; 1.6. 浪费公司能源、粮食;滥用公司Mail资源或公话私用者; 1.7. 闲人未经允许进入消控中心者;
1.8. 浪费宿舍水电,上班期间未将日光灯、电风扇、空调、电视机、水龙头等关闭
者;
1.9 工作疏忽致影响生产或公司声誉者;
1.10 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停放在规定场所以外区域者; 1.11 遇非常事变,故意规避者; 1.12 在非宣传区域张贴宣传品者;
1.13. 因工作疏忽而非主观故意使公司造成损失达5000元(含)以下者; 1.14. 吸烟室内吸烟,烟蒂未熄灭即乱丢弃,未造成事故者; 1.15. 其它行为严重至足以构成警告戒律者。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小过: 2.1 月累计迟到4次或当月早退2次;
2.2 妨碍工作或生活场所安宁秩序者及干扰他人工作者或不做交接班而径自下班者;
2.3 本人负责点检的消防器材2次(含)以上未依规点检者; 2.4 擅自穿着他人服装、鞋、帽者;
2.5 住宿同仁,私自调换寝室者;或房间内私拉电线者;
2.6 未依公司规定之区域进出,男生进入女生寝室,女生进入男生寝室者; 2.7能源查报表中说明为个人违规2次(含)以上者;
2.8 同仁若发现薪资核算异常(多核发或少核发),须即联系HR对应窗口确认处理,未及时提出更正情节轻微者; 2.9 托人考试、代人考试、考试舞弊者;
2.10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分利益情节轻微者。
2.11 因工作疏忽而非主观故意使公司损失达5001-20000元(含)者;
2.12 其它行为严重至足以构成小过戒律者。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情节轻重,得予记大过: 3.1 月累计迟到5次(含)以上或月早退3次(含)以上;
3.2 旷职2日含以下或工作时间私自外出者;未出勤而谎报出勤者,或虚报加班者,
或上班迟到冒用他人登记者; 3.3翻爬围墙者;
3.4 从宿舍或厂房高空抛物者(若造成人员伤害或公物损坏,一切损失由抛物者承
担)
3.5 未经许可,私自携带或企图携带非公司人员进入厂区者;私自留宿非公司人员或
明知宿舍内有非公司人员而知情不报者; 3.6违规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3.7遗失重要文件、机件、对象或工具等,致公司蒙受损失者; 3.8浪费原料、工余材料隐匿不点或不报者;
3.9工作中事实歪曲或事实隐匿不报或谎报或未及时呈报者,或对同仁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者;
3.10盗用他人电话密码或公话私用者; 3.11宿舍内饲养动物,进行炊煮等行为者; 3.12对于事故现场围观、起哄,帮助事端制造者; 3.13主管任意辱骂、体罚下属者;
3.14公司货物出厂造成物证不符之承办人员; 3.15影响工作场所秩序,不利于公司业务者。
3.16同仁若发现薪资核算异常(多核发或少核发),须即联系HR对应窗口确认处理,
未及时提出更正情节严重者;
3.17工作疏忽而非主观故意,使公司造成损失20001元~49999元者; 3.18其它行为严重至足以构成大过戒律者。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4.1 连续旷职达3日含以上者或一个月内旷职达6日含以上者或留停逾3天未办理
手续者;
4.2 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者;
4.3将识别卡转借公司外同仁使用者。
4.4 入职资料不实填写或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事实虚假者(如冒用他人姓名等)
或伪造证件者;(若因此造成公司任何损失,诉法追偿) 4.5 捏造事实或浮开费用,意图不法所得者;
4.6 盗用、仿冒印信证明及其它欺骗公司行为者(若因此造成公司任何损失,诉法追
偿);
4.7 在职期间在外行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影响公司权益
者;
4.8 侵占公司财务或营私舞弊者;
4.9 利用职权之便收受回扣及进行不正当交易者(若因此造成公司任何损失,诉法追
偿);
4.10 违背工作方法影响生产者或玩忽工作贻误要务者; 4.11 主管因工作需要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者;
4.12 未经许可将公司机密数据携出或利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络等泄露公司
秘密者;或偷看他人数据信息者,包括文件,计算机数据,notes邮箱等; 4.13 故意破坏公司消防设备或私自故意损坏宿舍物品(门、锁、门框等)等其它公物
者;
4.14 公司笔记本计算机、照相机、摄相机、磁盘供个人使用保管,发现有私自换用
非公司硬件者;
4.15 偷窃同仁或公司财物者;
4.16 未办理借书手续而私自携出图书者;
4.17吸烟室内吸烟,烟蒂未熄灭即乱丢弃,造成事故者,依法追究其法律和赔偿责
任;
4.18未依规作业引起事故者,并依法追究其法律和赔偿责任;
4.19散布谣言或煽动、威胁他人影响生产生活秩序或对公司有不良影响者;或对主
管同仁进行言语或其他方式攻击者;
4.20未经直接或部门单位主管同意,越级上报造成不良影响者; 4.21受公安机关拘留(含)以上刑罚者; 4.22伪造识别证者,情节严重交公安机关法办;
4.23因工作疏忽使公司造成损失50000元(含)以上者。 注:(1)有其他不良行为视情节轻重以上述惩罚等级界别执行。
(2)价值金额部份供参考。
5、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依据损失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5.1 在职同仁,赔偿额高于同仁月薪资标准(基本工资+奖金)20%,则分月扣除;
若赔偿额会造成同仁实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在确保最低工资标准前提下,分月扣除。
5.2 离职同仁,根据损失一次性偿还赔偿金。 6、环安类惩处:
6.1 同仁违规类惩处见附件一; 6.2 厂商违规类惩处见附加二。
五、同仁奖惩行为若不在上述列举范围,则将该行为个案呈报。 六、作业流程:
各单位提报奖惩事由(含安勤查报)→逐级签核至单位一级主管→HR审核→总经理→公布同仁知悉;
说明:各单位提报奖惩事由须附左证资料;如属惩罚,还须附当事人书面检讨书。 七、登录与输入:相关数据存盘及登录个人卷,并输入奖惩计算机文件。如因惩处
而违纪辞退,违纪辞退须将处理意见传达本人,并列入公司永不录用档。 八、对应表单:无 九、核准与生效::
1、本办法于2012年4月20日呈准实施; 十、承办与公布:
1、承办单位:FDH,联系电话:。 2、公布对象:请公布全体同仁周知。
环安卫制度惩处标准(同仁)
一、绿化5S类:
1、将卫生间卫生纸拆下带走,给予大过处分; 2、随意破坏环卫公共设施,给予小过处分; 3、乱扔垃圾及随意吐痰或口香糖者,给予警告处分; 4、损坏花草树木,给予大过处分;
5、在卫生间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给予小过处分; 6、将卫生间洗手液用于清洗衣物,给予小过处分;
7、办公室享用咖啡及糖类饮料之纸杯未及时丢弃于垃圾桶内,给予警告处分; 8、同仁在厂房内部垃圾桶丢弃垃圾后,未将垃圾桶盖盖好,给予警告处分; 9、私自开启设有管制标识之公共区域窗户,给予警告处分; 10、厂内自行车、摩托车未停放规定场所,给予警告处分;
11、公司叉车在行驶过程中,若物品有掉落时,车辆负责人未立即自行清捡,给予警告处分;
12、将厂内及厂外鞋放置于鞋柜顶上或放于他人鞋柜内,给予警告处分; 13、将厂内鞋厂外鞋柜混用,或厂内鞋在厂房外围行走(无论是否穿鞋套),给予警告处分;
14、进入厂房、办公楼,未自觉换鞋或使用鞋套者,给予警告处分; 15、私自穿着、调换、丢弃他人鞋子者,给予警告处分; 16、随意丢弃垃圾或将垃圾藏于鞋柜内,给予警告处分; 17、鞋柜内放雨具或其它物品者,给予警告处分; 18、放完鞋子未随即关闭柜门,给予责任单位知会督导; 19、同仁穿戴鞋套至厂区外围行走,给予小过处分;
20、私自移动饮水机,或在饮水机顶部放置杂物,给予警告处分; 21、将茶叶等杂物倒于饮水机水槽及洗涤水池内,给予警告处分; 22、将饮水机水源用于洗手、洗脸等其他用途者,给予警告处分;
23、雨天所带之雨具,未使用雨套及塑料袋包覆,带入厂房内部者或在室内撑开晾
晒者,给予警告处分;
24、随意拿取他人雨伞,给予大过处分;
25、违规吸烟,造成事故者,给予辞退并依法追究其法律及赔偿责任;
26、在吸烟室内吸烟,烟蒂未熄灭即随意丢弃于烟灰桶外,未造成损失者,给予警告处分;
27、烟灰未弹入烟灰桶内者,给予警告处分;
28、在吸烟室烟灰桶上吐痰者,给予警告处分;
29、破坏吸烟区 6S 者(其它垃圾丢入烟灰桶),给予警告处分;
30、在禁烟区吸烟,未造成事故者,给予大过处分;
二、工作安全类处罚:
1、蓄意损坏安全防护用品者,给予警告处分;
2、配备防护具的岗位,作业时未依规佩带防护用具(安全皮鞋、护目镜、耳塞等),
给予警告处分;
3、工作期间因聊天、嬉戏、打闹等而造成之事故伤害发生的,给予当事人记小过处分;
4、工作期间接受过工作安全知识及技能培训仍违章操作而造成之事故伤害的,当
事人记大过处分;
5、上下班不服从交通辅导或违反交通规则而造成之事故伤害发生的,给予当事人记小过处分;
6、组长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
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工伤事件的,给予记小过,情节严重的专案提报处理;
7、同一件伤害事故发生,造成同时有三人含以上受伤者,给予记大过,情节严重
的专案提报处理;
8、当事人不听从带队负责人劝阻而行或从事与该项目无关之事而造成事故伤害
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9、对工作不负责任,因故发泄私愤,有意扰乱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违反劳动纪
律,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小过,情节严重的专案提报处理;
10、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
责任者,给予记小过,情节严重的专案提报处理;
11、对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小过,情
节严重的专案提报处理;
12、对忽视劳动条件,削减或取消安全设备、设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
记小过,情节严重的专案提报处理;
13、对限期整改的事故隐患,不按期整改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小过,
情节严重的专案提报处理;
14、对设备长期失修,备用设备起不到备用作用,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
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小过,情节严重的专案提报处理;
15、对违章设计、制造、安装或不按设计施工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小过,
情节严重的专案提报处理;
16、对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或谎报的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小过,情节
严重的专案提报处理;
17、对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措施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给予记小过,情节严重的专案提报处理;
18、在上级组织开展的单项安全活动期间,发生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小过,
情节严重的专案提报处理;
19、使用刀片或非整套的美工刀作业作业者,给予警告处分;
20、在工作中争夺美工刀者,给予警告处分;
21、使用美工刀切割铁制材料者,给予警告处分;
22、使用美工刀打闹或做危险动作者,给予警告处分;
23、将美工刀随身携带或置于无尘服衣兜内者,给予警告处分;
24、将未完全收回刀片的美工刀扔给他人或随处乱放者,给予警告处分;
25、因使用美工刀打闹或做危险动作造成伤害者,给予辞退处分;
26、高处作业时未戴安全帽或扣好下颌带,穿凉鞋、高跟鞋、带钉鞋或易滑的鞋从
事高处作者,给予警告处分;
27、作业者垂直上方有可栓挂的牢固构件或悬空栓挂高处作业,未依规使用国家规
定之标准安全带者,给予警告处分;(安全带使用前必须检查,确认处于堪用状态下方可使用; 安全带不可低挂高用; 安全带之绳子不可与锋利或尖锐物件接触;安全带使用时必须确认系牢,方可作业。)
28、使用梯子从事高处作业,必须先确认梯子性能良好;使用时立梯坡度以60-70
度为宜,梯脚要有防滑装置;作业时底下要有专人监护;使用金属梯应离供电设备3米(含)以外;台风期严禁从事室外高处作业,违反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个案经单位直接主管核准,并确认安全无虑者例外)
29、高处作业时底下须有明显标识(内容含工程名称、作业区域、作业时间、是否
动火、监工单位及请勿靠近字样等);如作业下方为通道则施工区域地面应以安全警示带隔离,设立禁止通行看板,禁止非施工人员进入等,违反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30、如因违反高处作业管理规定作业,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需照价赔偿;
31、如因违反高处作业管理规定作业,造成人员伤亡者,后果由肇事者自负,直接
主管另案呈核处理;
32、夜间及黑暗场所施工无足够之照明及警戒设施者,给予警告处分;
33、地面、墙面开口处无防止坠落标识者,给予警告处分;
34、我司之监工如未按本办法之规定对外包施工单位作施工前说明,或未能及时纠
正外包施工人员违反本办法之行为,给予警告处分;
三、消防类惩处:
1、消防器材未依规按时进行点检,未及时点检者,给予警告处分;
2、造成丢失之消防器材无法追回或损坏之消防器材无法追查责任者,给予记小过
处分;
3、有对消防器材故意进行破坏者,给予记小过处分;
4、非消防用途,私自使用消防器材或使其移位者,给予记小过处分;
5、消防栓门前1米范围内堆放杂物者,给予警告处分;
6、防火卷帘门下堆放有物品,责任单位器材保养担当给予警告处分;
7、各区域安全出口(防火门)处堆放有物品,责任单位器材保养担当给予警告处
分;
8、私自盗用他人保养之消防器材者,给予警告处分;
9、非消防事故时按压消防报知器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10、未经许可而在厂区内动火施工,一经查实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专案提报处理;
11、若超过动火许可牌有效期限仍在动火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专案提报处理;
12、动火现场之易燃易爆物品须清除到作业点15米(CPTF为10米)外的区域。同
时离作业点5米内不可移动之物品需加盖防火布,违反以上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专案提报处理;
13、涉及特种作业之动火施工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专案提报
处理;
14、动火施工人员必须会操作灭火器,违反者记小过情节严重的专案提报处理
15、高空电焊、切割作业时,下方须布有防火布,并设有监视人员,违反者违反者
记小过情节严重的专案提报处理
16、严禁携带易燃易爆之物品进入作业区,违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17、明火作业施工现场必须配备2支干粉MF-4型ABC类灭火器(或与灭火等级、类
别相当之灭火器),药剂重量须达到4公斤以上,并确保灭火器在堪用状态下且在有效期限内,违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18、施工结束后施工人员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5S清理。同时须填写“明火作业清
场单",并经监工单位监工或现场单位监工确认,违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19、必须有足够的防火布,并做好防火隔离措施,违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20、乙炔、氧气瓶必须设有开关及压力表,并处于堪用状态;不可有泄漏现象。同
时乙炔、氧气钢瓶距离应达5M,动火点与乙炔、氧气钢瓶距离应达10M,违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21、作业及存放时乙炔、氧气瓶不可横置在地上,更不可置放于高空作业点下方。
同时乙炔、氧气瓶需设有固定措施,避免钢瓶倒置,违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22、明火作业现场严禁私自搭接电源线,违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23、施工使用的电源线、管路必须确保完好,且有防压措施,违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24、同仁进行明火作业,必须按照电源使用规范操作,违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25、非抢修作业如以抢修作业申请动火,一经查实,违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26、因违反明火作业管理规范而发生事故者,辞退并赔偿损失
27、免申请动火牌作业区域内因动火施工时未加防范而造成事故者,辞退并赔偿损
失
28、监工单位监工或现场单施工单位若因失职造成重大事故者,辞退并赔偿损失
29、监工单位监工或现场单位监工未能认真履行监工职责,记小过情节严重的专案
提报处理
四、物品管制惩处:
1、经查核确认,物品出厂物证不符者,一律以专案呈报相关单位意见,公司内部
对应承办人给予记小过(含)以上处分
2、《物品出入证》、《出厂放行单》因保管不善丢失者,给予警告处分;
3、同一物品,经连续催收两次,仍未依规搬入回厂或未依规申请延期收回者,给
予专案呈报;
4、同仁私人笔记本电脑、照相机、摄影机、磁碟等资讯产品严禁携入公司内,违
规携入公司一经发现则相关物品暂扣安勤警卫室,携带人给予警告处分;
5、发现有私自换用非公司硬件者,责任人给予辞退办理;
6、笔记本电脑(照相机、摄像机)出入管制卡严禁借于他人使用,违规者当事人 予以记小过处分,管制卡拥有者予以警告处分;第二次双方予以记大过处分;再 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7、公司货物出厂造成物证不符之承办人员,或公司物品违规搚出厂外者,给予记
大过处分;
五、厂规厂纪类:
1、服装不合者(穿着短裤、背心、托鞋、打赤膊、将鞋后跟踩平当托鞋穿),给予
警告处分;
2、在工作场所服装不合规定经纠正仍不遵守者,给予警告处分;
3、厂区内不依规定佩戴识别证,给予警告处分;
4、识别证转借给公司同仁使用者或使用他人识别证(含转借门禁刷卡),给予记大
过处分;
5、拾到他人识别证不归还且冒用者,给予辞退办理;
6、托代刷上、下班卡者,卡主未出勤者,双方辞退。卡主有出勤则记大过;
7、刷卡插队者,给予警告处分;
8、翻越厂区围墙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9、上班时间睡觉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10、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之事者(如进行棋牌活动,使用手机上网、听MP3等),
专案呈报
11、同仁进出厂区通过门禁,拒绝检查强行通过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12、公司机密资料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方式携出,给予辞退办理;
13、违反自行车、摩托车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处分;
14、各区域已粘贴封条或安装声光报警之逃生门未经核准私自开启者,给予记小过
处分;
15、上班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场所到其他单位游荡闲聊、妨碍他人正常工作, 给予记
小过处分;
16、公司围墙边隔着围墙交谈,给予警告处分;
17、隔墙递交物品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18、威胁主管及其他同仁或上班时段违抗主管下达工作之相关命令者,专案呈报;
19、恐吓、打架、怠工或煽动怠工者,给予辞退办理;
20、赌博、吸毒、传销者、偷盗、挪用公物或破坏公物者,给予辞退办理;
21、上班时间从事第二职业者,给予辞退办理;
22、同仁违规经辅导不改,态度恶劣、无理取闹并恶语辱骂者,给予辞退办理;
23、贵重物品未贴身保管随意乱放、更衣室内务柜未上锁管制者,给予警告处分;
24、若同仁多次(1年之内触犯同一条规定3次(含)以上,或者1年之内触犯同
一和不同规定合计达4次(含)以上)违反本规定和公司其他规章(主要指轻微违规或不良习惯;包括已正式给予和未正式给予处罚之违规行为),屡教不改者,专案呈报办理
25、公司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同仁应聘时向公司提供虚假证件、虚构工作经
历等虚假资料者,给予辞退办理;
26、偷盗公司财物者,给予辞退办理;
27、备用钥匙借用需按时归还(钥匙丢失借用当日归还,钥匙忘带限一小时内归
还),给予警告处分;
28、将备用钥匙转交他人使用或转交他人代理外出配备钥匙,给予警告处分;
29、凡借用备用钥匙人员,除开有联络单需外出配备钥匙以外,其他人员禁止将备
用钥匙带出公司,违者给予警告处分;
30、对于单位交付/归还备用钥匙与实际不符者,给予警告处分;
31、停机检查时若未按时点检或点检不实,或未能及时通知工务课进行复查者,给
予警告处分;
32、因未点检或点检不实而引发事故者,专案呈报办理;
33、打架闹事者或酗酒闹事者,给予辞退办理;
34、聚众要挟、威胁、殴打他人者,妨碍生产/生活秩序者,给予辞退办理;
35、不服从安勤辅导者记大过处分。
六、总值星奖惩规定:
1、值星主管或同仁无故未出勤或未依规觅妥代理主管者,记小过一次处分。
2、值星查核问题点未及时回复,或不配合改善,由责任机能副理担责,记警告一
次。
3、总值星、助理值星有重大隐患发现者、事故排除重大贡献者、公司经营运作较
大效益者,于值星报告中报告,经总经理肯定,记嘉奖一次奖励。
环安卫制度非公司同仁惩处标准
一、绿化5S类:
1、在禁烟区内吸烟者,造成事故者,离厂不得再入厂并依法追究其法律及赔偿责
任;
2、在禁烟区内吸烟者,第一次罚款300元;第二次罚款500元,并请其离厂,不
得再入厂;
3、烟灰未弹入烟灰桶内者或烟蒂未熄灭即随意丢弃于烟灰桶外者,第一次罚款300
元;第二次罚款500元,并请其离厂,不得再入厂;
4、在吸烟室烟灰桶上吐痰者,第一次罚款300元;第二次罚款500元,并请其离
厂,不得再入厂;
5、破坏公司6S者,第一次罚款300元;第二次罚款500元,并请其离厂,不得再
入厂;
6、将卫生间卫生纸拆下带走者,给予200元罚款;
7、于卫生间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给予200元罚款;
8、将卫生间洗手液用于清洗衣物,给予200元罚款;
9、随意破坏环卫公共设施者,给予200元罚款;
10、办公室享用咖啡及糖类饮料之纸杯未及时丢弃于垃圾桶内,给予200元罚款;
11、厂房内部垃圾桶丢弃垃圾后,未将垃圾桶盖盖好,给予200元罚款;;
12、私自开启设有管制标识之公共区域窗户,给予200元罚款;
13、厂商车辆行驶过程中,若物品有掉落时,车辆负责人请立即自行清捡,违者给
予200元罚款;
14、将厂内及厂外鞋放置于鞋柜顶上或放于他人鞋柜内,给予200元罚款;
15、将厂内鞋厂外鞋柜混用,或厂内鞋在厂房外围行走(无论是否穿鞋套),给予
200元罚款;
16、进入厂房、办公楼,未自觉换鞋或使用鞋套者,给予200元罚款;
17、私自穿着、调换、丢弃他人鞋子者,给予200元罚款;
18、私自移动饮水机,或在饮水机顶部放置杂物,给予200元罚款;
19、将茶叶等杂物倒于饮水机水槽及洗涤水池内,给予200元罚款;
20、将饮水机水源用于洗手、洗脸等其他用途者,给予200元罚款;
21、雨天所带之雨具,未使用雨套及塑料袋包覆,带入厂房内部者或在室内撑开晾
晒者,给予200元罚款;
22、废料场周边卫生由废料场人员担当,进行每日清洁,违者给予200元罚款;
23、随意拿取他人雨伞,给予200元罚款;
24、厂内自行车、摩托车未停放规定场所,给予200元罚款;
25、协力驻厂人员统一穿厂内鞋入厂作业,厂外鞋统一放置于指定区域,违者给予
200元罚款;
26、餐厅厨房余料垃圾等禁止清运至公司生活垃圾斗内,自行清运出厂,违者给予
1000元罚款;
二、工作安全类处罚:
1、施工证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或私自损坏。若发现使用他人施工证者(严禁
冒用他人出入证),违者给予500元罚款且禁入我司;
2、过期未及时归还施工证,给予10元/天罚款;
3、施工证遗失或损坏(包含佩带),给予50元/张罚款;
4、厂商工作人员私自制作长期施工证(伪造出入证),违者给予500元罚款且禁入
我司;
5、入厂及施工时,未佩挂出入证者,给予100元罚款;
6、不遵守门禁,欲强行入厂、翻越围墙;不服安勤辅导,谩骂、威胁安勤者,给
予1000元罚款且禁入我司;
7、在厂内车超速及鸣喇叭者,给予200元罚款;
8、未按规定路线行驶及指定位置停车者,取消停车权并给予200元罚款;
9、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杂物及践踏草坪,给予200元罚款;
10、在厂内喝酒者,给予200元罚款;
11、打赤膊、赤脚、穿拖鞋、服装不整者,给予200元罚款;
12、每日收工时未清理施工区域、收拾工具材料及物品随意放置者,给予100元罚
款;
13、随地便溺者,给予200元罚款;
14、任意在工地内席地而睡者,给予100元罚款;
15、未按作业规定或不符合动火条件动火者,给予3000元罚款;;
16、任意进入生产线(办公区)或妨碍生产(办公)者,给予1000元罚款;
17、电源线直接挂钩于开关上,违反用电安全规定者,给予500元罚款;
18、不适时关闭照明、自来水,造成能源浪费,给予100元罚款;
19、使用刀片或非整套的美工刀作业作业者,给予200元罚款;
20、在工作中争夺美工刀者,给予200元罚款;
21、使用美工刀切割铁制材料者,给予200元罚款;
22、使用美工刀打闹或做危险动作者,给予200元罚款;
23、将美工刀随身携带或置于无尘服衣兜内者,给予200元罚款;
24、将未完全收回刀片的美工刀扔给他人或随处乱放者,给予200元罚款;
25、施工不慎影响生产者(生产损失另计),给予30000元罚款;
26、造成环境污染者,给予30000元罚款;
27、其他严重违反安全及环保事项,给予30000元罚款;
28、厂区内严禁任何赌博行为,违者给予200元罚款;
29、违反物品出入管理,视情节轻重,给予500-5000元罚款;;
30、若因违反相关作业管理规定,造成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另罚款2000~10000 元;
31、在危险施工区域未设置警戒标识与围篱,给予500元罚款;
32、夜间及黑暗场所施工未设有足够之照明及警戒设施,给予500元罚款;
33、地面、墙面开口处无防止坠落标识者,给予500元罚款;
34、高空作业架明显处未标识有厂商名称,给予500元罚款;
35、使用梯架施工时未做好脚架及支撑点包扎保护者,给予500元罚款;
36、施工架未设制预防落体伤人措施(如防护网、斜伸篱等),给予1000元罚款;
37、脚手架(鹰架)上工作台未固定及架下轮子未设置刹车件,给予100元罚款;
38、导致脚手架(鹰架)倒塌的,给予2000元罚款;
39、吊装作业时道路未设警示标识,作业区域范围内未有警示带围起,现场无指挥
警戒人,给予1000元罚款;
40、严禁穿凉鞋、高跟鞋、带钉鞋或易滑的鞋从事高处作业,违者给予200元罚款;
41、施工人员进入工地区域未配戴安全帽,或在高空作业中未系好安全带者,给予
200元罚款;
42、高空作业未加以防范,导致物体坠落,给予1000元罚款;
43、高空作业时未在周边明显处悬挂警告标识,给予1000元罚款;
44、施工作业前未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安全带可用性,是否系好安全带等),以
及设置好担任警卫与接应人员,给予1000元罚款;
45、安全带不可低挂高用;安全带之绳子不可与锋利或尖锐物件接触,违者给予1000
元罚款;
46、使用梯子从事高处作业,必须先确认梯子性能良好,梯脚要有防滑装置;使用
金属梯应离供电设备3米(含)以外,违者给予1000元罚款;
47、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星配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不得 手拿物件,
违者给予1000元罚款;
48、从高空抛落工具、物品等,给予1000元罚款;
49、每日未对所属之配电盘进行点检;或配电盘上、插座处未标示所属厂商名称及
紧急联络人者,给予100元罚款;
50、电气设备的电线扭结,或放置于尖锐物体及高温处;以及放置于造成人员绊跌、
被碾压、割破与烧坏绝缘的场所,给予200元罚款;
51、工地各临时配电盘未接正规接地线(绿/黄双色线),给予200元罚款;
52、无电工作业证人员擅自进行电气配线及设施之装设与保养(包括修理),以及
任何电气工作,给予200元罚款;
53、施工用电气设备未做良好接地,给予300元罚款;
54、电气设备的电路开关未采用封闭式安全开关,开关盖损坏或任意取下,接线处
直接裸露者,给予300元罚款;
55、电气设备无保险丝及自动断电装置,给予300元罚款;
56、电气设备总开关或分路开关所装设的保险丝超过电路负荷,或用铁线、铜丝等
其它物代替,给予500元罚款;
57、使用破皮或绝缘不良之电线,给予500元罚款;
58、高压电气设施未设围篱等防护施及危险标志,给予500元罚款;
59、作业中能任意接触或接近的电气设备,未设置护篱或绝缘屏蔽,给予1000元
罚款;
60、在卫生间内洗澡,给予100元罚款;
61、卫生间每日未派人进行3次清扫(早、中、晚),以致发生异味,违者给予200
元罚款;
62、施工现场产生之带钉模板未及时清除,给予200元罚款;
63、鞋套使用后随意丢弃,给予200元罚款;
64、各厂商在工地的各自工棚里未配备一急、救箱(药品:碘酒、纱布、创可贴、
葡萄糖等),给予200元罚款;
65、装机区每日施工完后,未将工地打扫清洁,剩余废料未整齐排列于指定地点,
垃圾及废弃物未袋装,并未每天一次运出工地妥善处理者,给予300元罚款;
66、物料置放区未标示所属厂商名称、联络人、物料名称、暂放时间等,给予300
元罚款;
67、施工地区物料、模板、钢筋未整齐排列,并阻碍出口或防碍交通,给予300元
罚款;
68、施工作业时产生噪音过大(超过官方规定)者,给予1000元罚款;
69、作业中产生之废水未妥善处理,致使废水流进雨水沟及四处流溢,污染环境,
给予1000元罚款;
70、施工作业中产生粉尘超过防尘管区或官方要求者,给予1000元罚款;
71、各厂商勿请不利施工作业安全的行动不便、精神异常之人员入厂作业,给予200
元罚款;
72、进入工地内未佩戴安全帽或工地内不佩戴安全帽者,给予200元罚款;
73、安全帽上未按要求标示厂商名称者,给予200元罚款;
74、施工人员进入我司现有厂区时,未在厂区与工地之必经路线之范围内活动者,
给予500元罚款;
75、申请“临时围篱开放许可证牌”逾期或遗失,给予100元罚款;
76、施工人员违规翻越、破坏工地临时围篱,给予400元罚款;
77、任何厂商如未申请或申请开放围篱时未做好管制,给予500元罚款;
78、工地内拍照未事先申请,并无SIP现场监工陪同者,给予500元罚款;
79、各厂商如对FDH同仁进行恐吓、威胁(视情节轻重),给予3000-10000元罚款;
80、防洪防台中未能按要求进行预防工作者,给予500-5000元罚款;
81、未认真填写工地每日安全检查表者,给予100元罚款;
82、每日未能按时将工地每日安全检查表送达安管人员处者,给予100元罚款;
83、进出人员动线管制门者,给予250元罚款;
84、已申请开启管制门,但未依时封闭者,给予1000元罚款;
85、于管制区实施落尘后未清除残留垃圾及粉尘者,给予1000元罚款;
86、实施落尘作业未作好防尘区洁净防护措施者,给予1000元罚款;
87、未依规定完成清洁动作或换穿防尘衣鞋者,或擅自在防尘区脱掉防尘衣鞋,或
穿防尘衣鞋离开防尘区者,给予1000元罚款;
88、携入防尘区施工用工具或物料,未依规定清洁有污染环境之虑者,给予1000
元罚款;
89、未经申请开启防尘区管制门者,给予2500元罚款;
90、未提出申请而于管制区实施有尘作业者,给予2500元罚款;
91、未经申请许可而进入局限空间作业,一经查实者,给予3000元罚款;
92、未依规定配备相应防护用具或作业设施进行作业,一经查实者,给予3000元
罚款;
93、作业环境及作业前条件要求不符合者,禁止进行作业,违者给予3000元罚款;
三、消防安全类惩处:
1、未经许可而在厂区内动火施工,一经查实者,给予3000元罚款;
2、若超过动火许可牌有效期限仍在动火者,给予3000元罚款;
3、动火现场之易燃易爆物品须清除到作业点15米外的区域。同时离作业点5米内
不可移动之物品需加盖防火布,违者给予3000元罚款;
4、动火施工作业人员必须为持证(特种作业证)人员,禁止无证上岗,违者给予
3000元罚款;
5、施工人员进入作业区时禁止穿著拖鞋(防尘区除外),违者给予300元罚款;
6、严禁携带易燃易爆之物品进入作业区,违者给予3000元罚款;
7、动火施工人员必须会操作灭火器,违者给予300元罚款;
8、作业区内严禁吸烟,动火许可牌必须悬挂于施工明显处,违者给予300元罚款;
9、高空电焊、切割作业时,下方须布有防火布,并设有监视人员,违者给予3000
元罚款;
10、施工结束后施工人员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5S清理。同时施工厂商须填写“明
火作业清场单",并经监工单位监工或现场单位监工确认,违者给予3000元罚款;
11、明火作业施工现场必须配备2支干粉MF-4型ABC类灭火器(或与灭火等级、类
别相当之灭火器),药剂重量须达到4公斤以上,并确保灭火器在堪用状态下且在有效期限内,违者给予3000元罚款;
12、配备的两个灭火器超过动火点5米以上的;配备的灭火器瓶身已腐蚀,违者给
予500元罚款;
13、必须有足够的防火布,并做好防火隔离措施,违者给予3000元罚款;
14、乙炔、氧气瓶必须设有开关及压力表,并处于堪用状态;不可有泄漏现象。同
时乙炔、氧气钢瓶距离应达5M,动火点与乙炔、氧气钢瓶距离应达10M,违者给予3000元罚款;
15、作业及存放时乙炔、氧气瓶不可横置在地上,更不可置放于高空作业点下方。
同时乙炔、氧气瓶需设有固定措施,避免钢瓶倒置,违者给予3000元罚款;
16、动火作业点周边之危险气体必须关闭,违者给予3000元罚款;
17、明火作业施工人员未经现场主管或监工单位许可,严禁私自搭接电源线,给予
3000元罚款;
18、施工使用的电源线、管路必须确保完好,且有防压措施,违者给予3000元罚
款;
19、非抢修作业以抢修作业申请动火,给予3000元罚款;
20、未能在施工规定时限内将动火许可牌缴回安勤组,给予100元罚款;
21、将动火许可牌遗失或损坏者,给予100元罚款;
22、非消防用途,私自使用消防器材或使其移位者,给予500元罚款;
23、非火灾情况下私自按压火警报知器,给予1000元罚款;
四、其它惩处办法:
1、若车辆在厂区内发生事故,罚款1000元,赔偿损失
2、车辆在厂内行驶时须关闭好车厢及门,给予200元罚款;
3、无门禁权限,强行尾随他人进入者,给予100元罚款情形严重禁止入厂
4、进入门禁管控区域后,严禁至非工作区域随意走动,违者给予100元罚款
5、停机未点检或点检不实,给予500元罚款;
6、物品出厂,物证不符,给予500元罚款;
7、公司员工不服从安勤辅导者,记大过处分;厂商不允许再入厂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