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5年第5号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5年7月1
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2005年5月9日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 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八条 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并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
第九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
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十条 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项目法人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第十一条 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
(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项目法人应当在15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
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经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其中,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交通部批准;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若设计变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不一致,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在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说明;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20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
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应当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对管理台帐随时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按《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
算编制办法》核定。
第二十条 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二十二条 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大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 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以外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
浙交〔2009〕151号
各市交通局(委),各高速公路项目业主:
自2005年交通部颁发《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变更管理办法》)以来,我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对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控制投资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由于《变更管理办法》主要立足于国家批复的项目,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省批项目在程序上缺少相应规定,不同设计阶段设计方案变更处理无明确要求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设计变更上报审批程序
(一)对初步设计的重大变更,由初步设计原审批单位负责审批,对初步设计的较大变更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批,并向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备案。
(二)跨设区市的高速公路项目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直接由项目法人上报省交
通运输厅;市辖区内的高速公路项目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转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按其职责进行审核转报或批复。
二、明确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办理程序
(一)施工图设计阶段对初步设计的重大、较大变更的办理程序
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已对初步设计文件有较大、重大设计变更的,设计单位应将相应的设计变更内容(包括相应概算的增加或减少)整理汇总并纳入施工图设计送审文件,由项目法人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或转报。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施工图设计作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办理程序
1、组织审查
需要对施工图设计作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专家、有关部门代表对设计变更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2、提出申请与受理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见附件)。变更设计申请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变更说明:设计变更的工程概况、变更理由(说明变更的必要性和变更方案的可行性)、原设计方案、变更后设计方案、增减费用等内容。
(2)原方案设计图、变更后方案设计图、变更前后工程、数量、费用对照表及其它相关资料。
(3)专家审查意见和相关部门书面意见。
省交通运输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设计变更文件报批
申请经确认同意后,正式行文上报设计变更文件,省交通运输厅按其职责直接审批或审核后转报原初步设计批复单位审批。设计变更应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包括比较方案)。设计变更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组织工程实施。
(三)设计变更批准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单项设计变更及增减概算文件,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因设计变更而增加的费用按以下顺序列支:
1、建安费节余款。
2、批复概算的其它节余款。
3、预备费。
当1、2、3项费用冲抵后仍超原批复概算时,项目法人可提出调整概算申请。省交通运输厅按有关规定审核调整或上报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申请调整概算。
(四)调整概算的办理程序
需要调整概算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在交工验收前,对施工图设计阶段、项目施工实施阶段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项目进行汇总,编制该项目设计变更文件及概算调
整文件。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查后转报原初步设计批复单位审批。
(五)涉及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及调整概算文件上报需提交的资料如下:
1、设计变更批复公文。
2、设计变更文件:由原设计单位负责编制完成,其内容应包括封面、扉页、目录、设计变更说明、各个变更项目原初步设计图、概算文件、工程数量表;变更后设计施工图、概算文件、工程数量表。设计变更说明内容包括:各个变更项目工程概况、变更前后设计方案、变更理由、依据、变更项目一览表、增减工程数量表、增减概算对照一览表。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设计变更造价管理的补充规定
(一)设计变更概算应按初步设计批复时所对应的概(预)算编制办法及相应配套定额和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1、材料单价和机械台班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2、调整概算中原则上建设单位管理费不作调整。
3、由于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4、因工程设计变更发生设计、监理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二)对于涉及到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定额中没有的项目,设计变更方案批准后,由设计单位会同项目法人及相关单位实地考察,参考有关行业定额等编制完成,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作为编制设计变更项目概算文件的依据。
(三)经过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四)项目法人应将设计变更的批文、图表、各级签署意见或试验凭证,及时装订成册,编入竣工文件。
四、加强设计变更的管理与监督
(一)项目法人应当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每半年度汇总一次报省公路局备案。省交通运输厅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对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变更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二)在工程交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供概算调整文件。
(三)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工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出具检测意见和鉴定意见,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附件: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申请表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申请表
申 请 人:
建设项目:
变更项目:
变更性质:
申请日期: 编号:______________ (盖章)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制
申 请 说 明
一、本表由项目法人单位填写后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
二、本表适用于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的申请。
三、对于一般变更,若变更工程规模接近较大变更,或存在向较大变更转变的趋势,亦应采用本表进行申请。
四、本表应附项目法人单位对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及合理性论证相关调查、论证资料(如会议纪要、专家意见、现场图像等)。
五、除具有抢险性质的设计变更可边申请边实施外,本申请未得到主管部门同意前相关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