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第N次修改)
上海金融学院国际文化交流协会章程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性质
上海金融学院国际交流协会经校党委批准,在校团委登记注册,接受
校团委及其委托的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监督、指导,并由国际交流学院团委对口管理的社会实践类社团。 第二条 协会宗旨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团结会员及致力于国际交流活动的同学, 共同创建中外学生交流平台,服务学校国际化战略,促进中外文化交流和融合。 第三条 协会活动内容
协会活动主要包括与来华留学生进行户外活动、外地游览、体育项目竞赛、语言交流、各国文化交流等。
第二章 会员制度
第四条 入会条件
申请加入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与来校留学生交流有浓厚兴趣。 (二)承认协会章程。
(三)本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五条 入会程序
(一) 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 协会执行机构审核; (三) 交纳会费;
(四) 领取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制作的会员证。 第六条 会员权利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取协会提供各阶段工作计划、资料及相关信息的权利;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置疑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有按照章程担任协会职务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义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名誉、合法权益;
(四)热心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与协会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条 会员退会程序
(一)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执行机构提出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二)在领取会员证十日(包括十日)内提出退会申请的,退回会员费;超过期限提出退会的,将在下一期会员大会后,按每位会员的会费余额予以退还;
(三)若在规定时间内不缴纳会费的会员、两次不参加会员大会的视为自动退会,协会不退回会费余额;
(四)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损害协会名誉的会员,经协会执行机构讨论批准,予以除名;对除名的会员,将收回会员证并在协会内部进行通报,协会不退回会费余额;
(五)若会员对除名决定不服,可在收到除名决定10个工作日内到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诉。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九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本协会的执行机构为协会理事会,
本协会内设宣传部、学术科技部、对外联络部、留学生工作部和秘书处。
本协会聘请专业教师为指导教师。
第十条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协会会长、副会长,选举和更换协会理事会; (三)审议和批准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五)研究、决定其他重要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召开和表决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到会成员超过会员总数的半数,会议有效。会员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协会理事会性质和职责
本协会执行机构为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日常事务处理机构,在其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职责如下: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协会开展工作;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退会和除名; (四)决定协会下设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聘任;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协会理事会的组成
理事会由协会正副会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在会员大会休会期间,由于理事辞职或退会需要增补,由协会指导老师、对口管理部门和协会理事会会其他成员共同推选出代理理事,行使理事权利。理事会决议三分之二通过有效。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理事:
(一)受到校纪校规处分;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
团负责人;
(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 第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的产生
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1名,会长、副会长不得兼任协会财务人员。 会长、副会长候选人选由理事会推荐或会员自荐,经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候选人考察审核,确定正式候选人后,提交会员大会选举。会长、副会长可连选连任。
会长、副会长若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无记名投票通过,可撤销其任职资格,报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并在下次会员大会时确认。 第十六条 会长辞职或撤职其间,可由理事会推举代理会长或代理副会长,在下次会员大会经大会表决确认。
会长、副会长的职责 (一)会长职责: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在下设职能部门负责人出现空缺时,提名代理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代表协会参加其它活动。 (二)副会长职责
1、主持、协调各分管部门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助会长(社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3、 完成理事会或会长授权的其它工作。 第十七条 职能部门职责 秘书处主要职责:
1)财务管理和财务计划预算;
2)协助协会会长和部长的竞聘,协会会员的纳新工作; 3)协会会员资料的存储和档案管理;
4)协会会员内部活动、会员的考核培训等事务; 5)协会与校级机构的联系沟通; 宣传部主要职责:
1)宣传协会的宗旨,包装宣传协会形象;
2)协会项目及活动的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宣传材料的设计、制作、DV 和相片的拍摄;
3)制作和管理协会的网页,搭建本协会的论坛模块网络管理及宣传; 4)协会的美术编辑; 学术科技部
1)开展面向学生的学术报告和学术交流项目;
2)辅助上海金融学院国际会议的筹办和接待,国内外学生代表团的来访等
活动;
3)留学信息的收集发布及海外留学指导;
4)组织国外大学来校招生宣传的宣讲会,整理和更新海外留学校友的信息资料;
对外联络部主要职责:
1)负责与学校的其他社团组织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2)负责与国内外院校及社团组织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3)负责与国内外企业和社会团体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4)协会活动经费的筹集; 留学生工作部的主要职责
1)留学生会员的管理;
2)开展来华留学生与中国学生间的语言互助活动,帮助留学生解决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
3)组织留学生活动; 第十八条 协会指导教师
经校团委审查批准,协会聘请具有国际交流经验的教师担任协会指导教师,负责对协会的政治方向、专业方向进行正确的引导,对协会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
协会在学期结束时将指导教师工作情况提交给校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原则
第十九条 协会资产范围
协会资产包括经费和物资。 第二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协会经费来源于以下四个渠道: (一)会费收入;
(二) 校、院系二级团学组织资助; (三) 接受捐赠、其它赞助;
(四) 通过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募集的资金。
第一渠道会费应按照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确认的标准收取;
第三、四渠道必须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其同意。在接受捐赠、赞助时,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代表协会与捐赠、资助、购买服务方签订活动协议。
所有的经费,财务部必须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准确的反映在协会的帐户中。 第二十一条 协会物资来源
协会物资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协会利用资金购入的长久使用的物品; (二)协会活动中多余的物品;
(三)接受捐赠、资助或提供有偿服务获取的物品。
所有的物资,财务部必须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准确地反映在协会的帐户中。 第二十二条 资产所有者
本协会的资产属全体会员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除会费可以清退外,亦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 交接与审计
财务部工作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协会换届或会长、财务部部长离职前,须接受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协会活动纪律
第二十四条 注册
会长或会长授权副会长每学期按时至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印章
协会不得刻制公章,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需经得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批准。
第二十六条 活动登记
协会开展活动需填写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印制的活动登记表,在活动开展前5个工作日报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内部刊物
协会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创办内部刊物。 第二十八条 涉外事项
协会举办有外籍人员参加的活动,必须事先另行征得外事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九条 跨校活动
跨校活动必须取得学校团委的同意,并由团委上报市学联秘书处。 第三十条 海报
协会的海报张贴必须按照校团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变更登记
各类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需要在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机构提出变更登记。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终止的情形
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 (一)不能实现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分立、合并;
(四)协会被责令关闭或解散; (五)由于其它原因终止。 第三十三条 注销申请
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注销申请经对口管理单位审查同意,会员大会表决
通过后,由会长签名报校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三十四条 清算
本社团终止前,须接受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的清算。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终止的认定
清算结束后,经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请示,由校团委发布注销申请批复,协会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办毕,协会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剩余资产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除会费可以清退外,其余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国际文化交流协会会徽,为(通过logo 设计大赛产生)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会员大会及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学校相关规定、相关社团管理办法有冲突,以学校相关规定、相关社团管理办法为准。
上海金融学院国际文化交流协会
201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