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建设管理制度
基础建设管理制度
一、 工程负责人管理职责:
1、 负责人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的质量方针、目标和计划;制定各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和措施;
2、 定期召开现场质量例会,总结经验和教训,及时协调解决质量问题;
3、 负责施工质量检查、监督、验收与质量评定工作;
4、 负责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资料收集、整理和交接,工程报表管理,检查和帮助施工单位人员做好质量自检和施工原始记录。
二、 检查内容:
1、 是否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标准和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2、 使用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材料是否合格;
3、 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尤其是质检人员是否到岗;
4、 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是否满足工艺操作要求,特种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 施工作业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6、 工程施工安装中出现不合格时,应做到“三不放过”原则;
7、 隐蔽工程均应检查认证后方可掩盖;
8、 组织质量事故调查,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根据事故性质、损失大小、情节轻重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不同处罚。
三、 监督内容:
1、 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要求做好质量自检、互检及工序交接检查,做好施工原始记录;
2、 监督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应研究处理并记录留存;
3、 积极做好施工项目质量控制工作,对重点、难点部位,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作业指导书》,负责关键项目《作业指导书》的批复和实施中的监督;
4、 施工中进行的技术革新,使用新工艺、新材料,必须经过报技术负责人进行鉴定,确定施工技术能够满足施工效果能达到质量标准的,方能采用。
四、 质量目标:
1、 创优质工程,不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及设备事故;
2、 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 评定依据:
1、 符合国家或行业颁发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要求;
2、 符合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文件及各类业务联系单要求;
3、 设备图纸、技术说明书、制造厂质量标准及检测数据;
4、 有关单位议定或会议决定并经批准的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