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北魏均田制
哈尔滨师范大学
年 论
题 目 浅析北魏均田制
学 生 孟令瑶
指导教师 王 冰
年 级 2010级
专 业 历史学
学 别 历史系
学 院 社会与历史学院
哈尔滨师范大学
2013年5月 学文
论 文 提 要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分裂割据时期,也是中国历史上政权朝代更替最频繁的时期。由于长期的战乱,导致民不聊生,社会动荡。但也正因如此,这一时期在政治、文化、经济、思想上等领域都得到了特别的发展。
均田制正是出现在这一特殊的动荡时期。由北魏孝文帝拓跋宏颁布,上承井田制、限田制以及占田制的思想,下启隋唐的均田制,在我国历史上存在了近三百年。
北魏建国至统一中原后,作为游牧民族农业生产跟不上需求。加之长期战乱导致大量土地荒弃及百姓劳动力流失,使北魏不得不推行土地改革来解决社会问题。均田制的实行,做到了“均田给天下”这一初衷,限制了田地的买卖,还将农民很好地附在土地上。充分利用了百姓劳动力,及大量荒弃的田地。均田制减轻了租税,大大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加速了农业的恢复和发展,对整个北方的经济繁荣,乃至之后历代的土地改革和农业经济发展都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本文就将以个人浅显的观点,分析一下北魏均田制的种种
浅析北魏均田制
摘 要:均田制创自北魏,相沿实行于北齐、隋、唐,直至780年唐政府颁布两税法,才宣告沉底崩溃。均田制出现于五世纪八十年代,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将近三百年之久,是这一时期主要的或基本的土地制度。它是中国土地制度史演变中重要的一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本文即试对北魏的均田制产生的原因,内容和性质等做一个粗浅的分析
关键词:北魏 均田制 北方经济
北魏均田制是中国土地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上承井田制、限田制以及占田制的思想,下启隋唐的均田制,在我国历史上存在了近三百年,是自秦废井田以后最重要的一次土地制度的变革。作为一种重要的土地制度的变革,它的出现对北方经济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对均田制出现的历史背景、推行的内容及作用和局限性进行了粗浅的分析。
一、均田制出现的历史背景
北魏自拓跋珪建国以来,一直处在战争环境中。北魏初年曾进行过无数次的大小军事征伐。统一北方后,仍然战争不断,有时甚至一岁数征。到孝文帝拓跋宏时代,虽然开始注重文教之事,也仍然是“边兵屡动,劳役未息”①。要打仗,就要有粮食,所谓“经略之先,以食为本”②。太祖拓跋珪进攻中山时,就曾因“六军乏粮,民多匿谷”而窘困。这就迫使北魏统治者从建国之初,就不得不日益重视农业生产。因此在登国元年(386)二月,就“息众课农”③。接着又“使东平公仪垦辟河北,自五原至于稒阳塞外为屯田”④。天兴初,制定京邑内之田。“其外四方四维则置八部帅以监之,劝课农耕,量校收入,以为殿最。又躬耕籍田,率先百姓”⑤。可见拓跋珪重视农业的情况。以后历代北魏君主,更是越来越重视农业生产。如高宗拓跋濬太安元年(455)六月,派遣尚书穆伏真等三十人巡行州郡,观察风俗,其所列当的“黜而戳之”的各条罪状中,第一条就是“入其境,农不恳殖,田亩多荒”⑥。均田制的颁布,则正是这一重农趋向的产物。
然而鲜卑拓跋族是个不知道耕种的游牧民族,过着“畜牧迁徙,射猎为业”⑦的生活。入主中原后,在汉族人民先进生产方式的影响下,才开始向农业经济转变。骤然进入到汉族人民世代经营的广大农业地区,要组织好农业生产,对于拓跋族统治者来说,比用军事征伐迫使人民屈服更要困难些。而事实恰恰如此。北魏初年,田地制度及其混乱,农业生产搞的非常糟糕。一旦遇到自然灾害,就有大批农民挨饿,甚至流亡。更甚引起社会的动荡不安。神瑞二年(415),就曾因为饥荒,太宗拓跋嗣甚至想迁都于邺来解决京都的缺粮问题。北魏建国以来,小的自然灾害不说,见于史书记载的大的自然灾害,就几乎年年不断,甚至一年数灾。自然灾害频繁,严重影响国计民生。灾荒,饥饿还常常成为引起农民起义的直接导火
线,从而严重影响到北魏政权的巩固,这也迫使北魏统治者不得不认真考虑农业的改革问题。
然而,北魏统治者之所以实行均田制,不仅是当时现实的需要,而且有其历史的渊源。 首先,不论中国古代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在实际上是怎样的。土地王有,即所谓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却是根深蒂固的。这是因为,尽管从春秋战国时起,土地私有制就已经产生,但自秦汉以来的历代君主,至少还在观念上,无不把天下看作是他个人的私产。王权即地权,这似乎是天经地义的,毫无疑义的。而在实际上,由于中国古代封建君主的专制,王权干预地权的事,确实屡见不鲜。如封建君主经常分封或赏赐其臣下以土地,也常用没收土地或迁徙的办法来打击豪强贵族,等等。这在当时的人们看来,君主似乎具有可以任意支配土地的绝对权威。特别当君权强大时,更是如此。所以一旦发生由于土地问题引起的社会危机,便有人出来献计,乞灵于君权来解决土地问题。如董仲舒的限民名田,王莽的王田,曹魏时期司马朗的恢复井田议等等。但他们的主张,或者未能付诸实行,或者以彻底失败而告终。这是因为在土地私有制早已确立并继续发展的时代,王权对土地所有权的干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因此我们不能同意这样的观点,即认为从西汉到隋唐,封建土地国有制一直是处于支配地位。但我们认为,土地王有或国有的观念,确实是一种十分强固地占有人们头脑的传统观念。这一传统观念,正是北魏统治者制定均田制所依据的原则或出发点。他们正是在他们的观念上以为天下之田,是可以有他们的意志来“均给”的。
二、均田制的实施及内容
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十月,北魏政府下达了均田诏,决定在全国推行均田制。 《魏书》卷一一零《食货志》记载了均田制的内容:
“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年。所受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
诸民年及课则授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
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没则还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
……………
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
总的来说就是:
1、凡15岁以上的男子,每人授给种植谷物的露田40亩,女子20亩。拥有奴婢和耕牛的人,可以额外获得土地,奴婢同普通农民一样受田,人数不限,土地归主人。丁牛(4岁以上)每头受田30亩,限四年。所受之田不准买卖,年老身死还给政府。
2、初受田者,男子每人另受桑田20亩,限3年内种上规定的桑、枣、榆等。桑田可以作为世业田,终身不还,可以世袭,但限制买卖。在不适宜种桑的地区,男子每人另受麻田10亩,女子5亩,奴婢同样受田,按露田法还受。新定居的民户还可分到少量的宅田,每3
口一亩,奴婢5口一亩,宅田也属世业。
3、桑田按现有丁口计算。桑田为世业,允许买卖其一部分。原有桑田已超过应受田数,不准再受。超过应受额部分,可以出卖。不足应受额,可以买足。
4、若全家都是老小残疾的,十一岁以上及残废者各受丁男一半之田,年过70的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虽免课亦受妇田。
5、地势狭窄的地方,居民可以向空荒的地区迁徙受田。地广德地方,居民不许无故迁徙,可随力所能及向官府申请借种受田以外的土地。因为犯罪流徙或者户编无人守业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
6、各级地方官吏按照官制高低授给不同数额的公田,离职时移交后任官。新旧任相交接,不许出卖。
那么根据以上的介绍,我们对北魏均田制有如下一些看法。
第一,这是一种带强制性的国有土地还受制度。均田制首先是在国有土地上实行的。当时北魏政府所掌握的大量无主荒地,正是均田制得以颁行的物质基础。当时的北魏社会存在着这样一个矛盾:一方面地广人稀,劳动力严重缺乏;另一方面由于战乱、国家租赋徭役的驱迫以及自然灾害的袭击等诸方面的原因,又有大批人民迁徙流亡,与土地分离。北魏政府为了榨取更多的赋税,就必须解决这一矛盾,即必须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颁布均田制的根本目的就在于此。
第二,均田制并不触动土地私有制,相反,它是保护了土地私有制。“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不得以充露田之数。”由此可知,在均田制下,私有土地丝毫没有被触动,仅仅按照均田制中所谓“桑田”“倍田”的名称做一番划分计算而已,即使超过规定的受田数,也“不得以充露田之数”,即不得作为国有土地纳入还受之列。
第三,均田制是维护大土地,北魏均田制规定奴婢可与农民一样受田,且对奴婢的占有数量未加限制;又规定耕牛可以受田,虽然耕牛所受之田限于四年,但耕牛数量并无限制,这样强宗豪族便可以通过储蓄奴婢和耕牛来合法地大量占有土地。
第四,均田制对土地买卖有严格的限制。它规定只有作为世业的桑田才可以买卖,而且只能是“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也就是说,除世业桑田按定分之数可在有余与不足之间通过买卖加以调剂外,其余一律不得买卖。
第五,均田制实际不均。均田制既不触动土地私有制,也就是维护了均田制颁布前贫富悬殊的现实,而只是在这个现实的基础之上,拿出一部分国有荒地来“均”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又对贵族豪强的受田规定了十分有利的条件,使他们可以占有广大的土地。而且,均田制所规定的农民的受田额,那只是受田的最高限额,政府并不保证农民能受足规定的数额。尤其是窄乡的农民,更明文规定“减分”受田,而绝不把地主的土地均给农民。所有者和谐,都说明均田制实际上并不均。“均田”,只不过是个幌子而已。
第六,均田制中关于“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的规定,开了后来职分田的先河。 以上就是我对均田制的一些基本看法。总之,我认为均田制是我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一种特殊形态,其内容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有关国有土地部分,二是有关私有土地部分。对前者,它建立起一种带强制性的还受制度,从而在国家与受田农民之间建立起一种特殊的封建租佃关系,把农民强制束缚于国有土地上,成为依附于北魏国家的农奴。对于后者,它采取了一种承认和保护现实土地私人所有状况的政策,不仅没有触动私有土地,还未贵族豪强广占国有土地大开方便之门,所以均田制其实不均。但它通过限制土地买卖,则从立法形式上破坏了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性,并多少限制了大土地所有者对小农的兼并。均田制不仅美之以“均田”之名,而且通过照顾贫弱的有关规定,来拢络民心,因此,这是个带有很大欺骗性的制度。但是它毕竟适应了当时中国的历史情势,是当时中国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因此它能在中国历史上存在达三个世纪之久。
三、均田制的作用和局限性
由于均田制的推行,广大无地和少地的农民,能获得一块国有荒地进行生产,所受的租税剥削比较过去稍微减轻,这就多少刺激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民能够和土地结合,生活比较安定,大量的荒地得到垦辟,从而使农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并对整个社会经济的繁荣起了重大作用。史言孝文、宣武之际,“四方无事,国富民康。”⑧
但是我们对于均田制的效果也不可以估计过高。第一,我们要注意,当时政府并没有把全部国有土地都拿出来均田,北魏的均田制实行后,仍有大量荒地存在。如孝文帝迁都洛阳时,宇文福划定的牧场就包括“石济以西,河内以东,拒黄河南北千里”⑨这样广大的地方,肯定是未曾实行“均田”的国有荒地
第二,当时的土地制度,除了均田制意外,还继续实行着屯田制。北魏政府在南北边境地区以至河北地区屯田的面积是相当广大的。太和初年,北魏政府根据薛虎子的建议,在“徐州左右”屯田十万余顷⑩。这说明当时农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不完全是实行均田制的结果。
第三,均田制对土地买卖有严格的限制,从而对豪强兼并农民也有所限制,但均田制在实际执行中,由于豪强大族与官吏互相勾结,狼狈为奸,这些限制都不能很好执行。如有逼卖土地者,有横夺民田者,等等。可见均田制的实行,并不是一帆风顺,遭到了不少破坏。但是必须明确,均田制的破坏,实在是由于北魏统治者开的头。据《通典》卷二所引《关东风俗传》载:“魏令职分公田,不问贵贱,一人一顷,以供刍秣。自宣武出猎以来,始以永赐,得所卖买。”原来均田制规定各级地方官按品享有“公田”的收获,自六顷至十五顷,其中不问官品之高低,各以所享田中一顷为“刍秣”之田,而所有这些“职分公田”,均不得买卖。可是宣武帝却将“刍秣”之田“永赐”给百官,并且“得听买卖”,这样,公田就变成了私产,开了土地买卖之风。
土地制度一直是影响农业生产和国家经济的重要因素之一,而均田制可以说是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它对之前的土地制度进行了总结使用,还对之后的土地制度起了奠基作用。可谓是承上启下的一次土地改革。是中国历史上不可不提的重要事件。
注释:
①《魏书》卷七上《高祖纪上》
②《魏书》卷一一零《食货志》
③《魏书》卷二《太祖纪》
④《魏书》卷一一零《食货志》
⑤《魏书》卷一一零《食货志》
⑥《魏书》卷五《高宗记》
⑦《魏书》卷一《序记》
⑧《魏书》卷十九中《任城王云传》附《元顺传》
⑨《魏书》卷四四《宇文福传》
⑩《魏书》卷四四《薛腊传》附《薛虎子传》
参考文献:
1) 刘精诚 两晋南北朝史话 中国青年出版社 1993年8月第一版
2) 韩国磐 魏晋南北朝史纲 人民出版社 1983年4月第一版
3) 葛剑雄 三国两晋南北朝 长春出版社 2007年3月第一版
4) 程维荣 拓跋宏评传 南京大学出版社 1998年10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