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模板(新媒体独家)
音视频节目
采 购 协 议 书
合同编号:
甲 方:
地 址:
电 话:
联系人:
乙 方:
地 址:
电 话:
联系人:
为了充分发挥甲、乙双方在各自领域的差异优势,促进双方的合作,本着“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实现双赢”的原则,双方授权代表通过友好平等协商就本协议第二条第2项所列《》等节目著作权许可使用一事,具体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甲方合法拥有授权影视作品之版权并依法可以转让,或经过版权持有人之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版权转让或授权许可使用事宜,现甲方同意将授权影视作品之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著作权授权乙方可在自营平台及合作平台播放及其开发运营的带有其标志的相关产品服务以及软硬件客户端以内容提供或链接方式进行推广或使用,同时乙方可以将所获得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许可第三人使用。
二、授权事项:
1.授权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
2.节目名称:授权影视作品及相关信息如下:
3.授权期限:年(2016年月日至年月日),若双方无法就协议顺延达成一致,则甲方同意给予乙方一个月的缓冲期,以便妥善处理用户订购的后续问题。缓冲期满,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所有的授权影视作品(缓冲期内甲方将不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
4.授权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向公众传播权,指基于公众接收信息为目的,以无线、有线、、网络或类似技术设备,藉声音或影像向公众传达著作内容。包括通过移动通信网络、固定通信网络、微波通信网络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各种形式和性质的信息网络或广播信号,采用开办播放(含点播即video on demand、转播、直播)、传输、上传、储存、下载、网吧、IPTV 、网络电视、NVOD 、手机电视、电信增值业务、无线增值业务等服务方式,使公众得于其各自选定之时间或地点,以及根据事先安排之时间表接收著作內容,或
其他终端设备播放的权利及为本协议目的进行使用的所有权利。
5.授权性质: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含转授权)
6.授权范围:被授权方可在自营平台及合作平台以内容提供或链接方式进行推广或使用,同时被授权方可以将所获得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许可第三人使用。
三、相关物料:
双方约定甲方应向乙方免费提供的物料:
1.甲方影片《发行证可证》;
2.著作权登记证书、原始权利人、继受权利人、其他相关权利人等能够证明甲方拥有授权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权利的证明文件;播出节目带及合法出版物片尾署名为承制、摄制、制作、出品、联合出品、联合摄制等字样的单位或其他实际拥有版权单位等原始权利人、继受权利人出具的甲方拥有合法权利的证明文件或授权书等。本节目的故事大纲和分集介绍;
3.本节目的海报、宣传片或片花、拍摄花絮和导演/演员访谈资料等的影视文件;(如有)
4.全部母源DVD 资料;相关节目的物料(乙方对音视频节目的码流要求为: 标清节目:MPEG2 尺寸:PAL 720*576 NTSC 720*480 码率:6mbps-9mbp ;此为最低要求,上则不限);甲方向乙方出具的授权书原件(见合同附件)
四、授权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1.该协议涉及的全部版权分钟数实际共为分钟,授权使用费用共计为人民币(¥元)整,授权使用费一次支付。发票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需去所属税务局代开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双方确认:支付授权使用费的开户银行以及账号:
开户行:
户 名:
帐 号:
甲乙双方商定,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各自的收入分别缴纳各项税金。
2.DVD 压制,物料快递等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3.乙方应在收到发票及第三条所列相关物料1、2、3、4、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版权使用费人民币(¥);甲方收到版权使用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授权原件给乙方;双方协商确认后可行的方式汇到甲方的指定账户上,并及时提供电汇凭证的扫描/传真件于甲方;若相关物料无法达到乙方要求,乙方可选择继续履行协议或终止协议或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其提供的影视节目的合法性承担全部和所有法律责任,保证拥有的授权影视节目获得所有的、必须的授权。
2.甲方保证对其所提供的影视节目均拥有合法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权利和将该权利进行再授权/转授权的权利以及获得为本协议目的进行使用的所有权利及对该等权利进行再授权/转授权的权利;甲方应提供给乙方本协议所涉影视节目完整足够的权利证明文件供乙方核对确认;若甲方拒绝提供或提供不出合格权利证明文件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授权使用费。除此之外,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甲方保证所提供的影视节目的来源及为本协议目的之使用是合法的,甲方对此拥有完全的权利、授权、资格和条件。如因甲方提供的影视节目的知识产权瑕疵或其信息内容虚假、非法、不正当或任何其他不合理以及违法和违规原因而导致任何第三方向乙方及乙方再
进行转授权涉及的第三方投诉指控侵权,提起诉讼、仲裁,向权利机关举报致使乙方遭受审查或质询,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自负费用直接与该第三人协商解决,并承担双方可能需要给予第三方的全部赔偿款和罚款。如第三方已提出诉讼、仲裁,或乙方面临有关权力机关的审查或质询,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甲方应以自己的名义积极参与应诉和接受调查,并承担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赔偿款、罚款等),除此之外,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如甲方无法解决前述纠纷的,乙方有权单方决定和解/调解金额,如乙方处尚有应支付甲方款项的,乙方可径行在其中扣除,本协议中其他关于第三方或权利方等的投诉、起诉、权利要求等事宜,如有约定未尽之处,均可参照本条执行之。
4.如果发现甲方提供的影视节目确实存在版权不清晰、不可靠、虚假、以及其他违法和违规情形等问题以及甲方超越授权范围无法给予乙方授权等问题后,甲方应立即进行解释和解决。若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解决,则乙方有权选择取消对问题节目的购买并扣除相应合同款项并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乙方损失。
5.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保证甲方影视节目版权的任何权利人都不会追究乙方及乙方再进行转授权涉及的第三方在签署本协议之前或之后与本协议影视节目相关版权内容有关的任何法律责任。如乙方因本协议所列影视节目的任何版权问题导致第三方向乙方及乙方再进行转授权涉及的第三方投诉(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以发函等形式指控乙方侵权,向乙方提起诉讼、仲裁,向权利机关举报致使乙方遭受审查或质询),乙方有权暂时中止对该被投诉内容的使用和向甲方付款,直至甲方与该第三人达成一致,此种情况不应视为乙方违约,则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所有损失。
6.甲方承诺:乙方已经履行了充分的注意义务来审查甲方提供的相关权利证明,如果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对于甲方提供的影视节目版权提出质疑(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甲方将以自身名义在乙方指定的媒体上自费发表声明:“所有甲方提供的影视节目的版权问题,均与乙方无关。甲方将自行承担由其提供的影视节目版权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行政和经济责任”。
7.甲方保证所提供的影视节目取得了相应许可手续,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电信、大众传播和互联网信息传播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允许发行和传播;保证所提供的影视节目(包括但不限于影视节目本身,以及logo 、赞助商信息、广告、材料等)中不包含任何形式的色情、反动、暴力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所禁止的内容,甲方不得利用乙方进行任何违法经营活动;对由于违反上述承诺而引起的任何政治责任、法律纠纷、经济损失等由甲方独立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完全处理和解决该等纠纷并承担所有费用和开支且不应为此增加乙方的任何负担和使乙方承担任何责任和赔偿,以使乙方免受损害;同时,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8.甲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一切文件和证明是合法的、真实的、有效的;如有任何第三方就甲方提供影视节目的任何版权或其他相关问题对乙方发函询问、主张权利、发生争议、纠纷或其他法律指控,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承诺及时负责解决和处理与该争议、纠纷或法律指控相关的一切事宜,并承担由此带给乙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权利纠纷使乙方及乙方再授权所涉及第三方向权利人(包括但不限于对其所提供的影视节目均拥有合法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或其他任何相关方赔付的款项及诉讼费、律师费、行政处罚、其他损失等一切相关费用,并有义务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影视节目许可费用),乙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9.甲方应当最迟在本协议签署时向乙方提供全部影视节目清单和明细,甲方保证所提供影视节目的艺术完整性且格式和质量均符合乙方操作经营要求。乙方收到影视节目后应在40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如出现质量问题,甲方负责退换,所造成的时间损失在授权期限
中顺延。甲方须对其提供的影视节目品质予以保证。在播放前后或播放过程中,若发现品质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花屏、声音不同步、字幕声音不同步、爆音、文件有损坏、节目不完整等),甲方有责任立即协助乙方解决并负责为乙方免费退换。若有特殊原因,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予以妥善处理。
10.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和保证,均视为违约,则应就其每一项违约行为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应就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六、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拥有和保障本合作的网络渠道资源,并保证相关网络资源具有合法的经营权,能及时获得音视频节目的使用收益。
2.乙方出于推广、宣传以及广告经营需要,有权对影视节目进行适当剪辑、调整、编排与更新(包括但不限于在“影视节目”中加入、插播、显示包括但不限于广告、赞助商信息、LOGO 等在内的相关音视频信息)并使用剪辑后的片断以及对影视节目进行广告招商活动,乙方不可以以任何形式色情、反动、暴力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所禁止的内容,乙方不得利用此视频进行任何违法经营活动;对由于违反上述承诺而引起的任何政治责任、法律纠纷、经济损失等由乙方独立承担全部责任,
3.乙方不得在本合同许可使用的区域、权限之外以任何形式使用本合同节目。
4.乙方应按本合同之规定,及时支付有关款项,不得无故拖延或拒付应付款项,不得将应付款项汇入非本协议指定的账号或交给非甲方指定之人员。如乙方无故不能履行合同及时付款,甲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如甲方选择解除合同,乙方应在5日内退回甲方的相关物料;若乙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乙方应当依照所欠支付金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至实际支付之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及时付款义务的,不在此限。
5.授权书中若与本协议相比存在不明确和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七、保密、使用、复制、转让及透露限制
甲乙双方均对本协议的内容及在合作期间所了解的对方所有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本条款在本协议规定的合作期满后仍适用;
乙方保证严格遵照协议约定使用甲方提供的视频节目资源;
乙方确保甲方提供的全部音视频节目资源的完整性,但为本协议履行而为之宣传目的的方式,包括剪辑片花,全剧分成几段不在此限。
甲方保证所提供音视频节目的完整性且质量必须符合乙方要求。如果乙方原已有附件清单中列举的片源,则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该片源自动获得甲方的授权。
八、侵权和保证
甲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音视频节目内容享有完全的知识产权或已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许可,没有侵犯任何人的著作权、商标权、播映权等知识产权或在先权利,并向乙方提供相关授权说明或法律文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九、违约责任
协议双方如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本协议所约定的经济目的无法达到或严重损害另一方权益,则守约方可在通知违约方后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其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协议的终止
协议双方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协议条款或违反其中的保证、承诺的,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
甲乙任何一方如须提前终止协议且非因对方违约,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
协议终止后,协议中的条款按其性质仍应有效的,协议双方仍应遵守履行。
十一、不可抗力
协议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或严重的水灾、火灾、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事件、国家政策因素或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事件、以及双方同意的可作为不可抗力的其它事故而影响协议执行时,则延长履行协议的期限,延长的期限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传真方式通知对方,并于十四天内将有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进行确认;
待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 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十二、争议的解决及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中所写的乙方地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除正在进行处理的部分外,协议的其它部分须继续执行。 本协议为双方合作的基础协议,双方可在以后的具体运作中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十三、协议的生效及其它
本协议及各附件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本协议到期后,若双方无书面协议,则本协议不自动延续;
本协议在执行中,对其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和增减,都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协议的组成部分,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与本协议有关的附件,作为本协议相关条款的补充与细化,具有与本协议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协议的有效期内,双方通讯以中文进行,正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一式贰份。 协议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效力。
附件清单:1)授权书(附件1)
2)版权证明文件(要求见条款三的要求)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甲方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授权代表(签字):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时间:2016年月日 时间:2016年 月日
附件1:
授 权 书
授权人系作品的版权人,现授予被授权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使以下节目的著作财产权。
二、授权期限:年(2016年月日至年月日),若双方无法就协议顺延达成一致,则甲方同意给予乙方一个月的缓冲期,以便妥善处理用户订购的后续问题。缓冲期满,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所有的授权影视作品(缓冲期内甲方将不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
三、授权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向公众传播权,指基于公众接收信息为目的,以无线、有线、网络或类似技术设备,藉声音或影像向公众传达著作内容。包括通过移动通信网络、固定通信网络、微波通信网络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各种形式和性质的信息网络或广播信号,采用开办播放(含点播即video on demand、转播、直播)、传输、上传、储存、下载、网吧、IPTV 、网络电视、NVOD 、手机电视、电信增值业务、无线增值业务等服务方式,使公众得于其各自选定之时间或地点,以及根据事先安排之时间表接收著作內容,或其他终端设备播放的权利及为本协议目的进行使用的所有权利。
四、授权性质: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含转授权)
五、授权范围:被授权方可在自营平台及合作平台以内容提供或链接方式进行推广或使用,同时被授权方可以将所获得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许可第三人使用。
授权人 :
日期: 2016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