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XX 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县实际, 现就孤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拓展安置渠道, 妥善安置孤儿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县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各乡镇区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 拓展孤儿安置渠道, 选择合适方式妥善安置孤儿, 让孤儿早日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一)亲属抚养。孤儿的监护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顺序, 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 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 没有前述监护人的, 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区民政与劳动保障所担任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机构养育。发挥机构养育的兜底作用,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
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遗弃的弃婴(童),完善各种手续后送福利机构抚养;对流浪儿童、因父母服刑等原因失去生活来源又无亲属抚养的未成年人,可比照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暂时安置抚养。鼓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在社区购买、租赁房屋,或者在机构内部建造单元式居所,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
(三)家庭寄养。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居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区民政与劳动保障所担任监护人的, 可由监护人对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进行评估, 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孤儿基本生活费用的20%作为寄养家庭养育费用补贴。
(四)依法收养。鼓励收养孤儿。收养孤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对寄养的孤儿, 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 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公安、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 及时发现并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行为。医疗保健机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弃婴(童), 要及时将弃婴(童)送交市儿童福利机构, 不得转送他人, 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案。
二、健全完善保障机制, 切实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健全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制定全县孤儿基本生
活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鉴于儿童福利机构中残疾儿童比例高、营养康复和医疗需求大的特点,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支出范围包含:孤儿基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康复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按照不低于我县平均生活水平或不低于省、市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原则, 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同时, 根据我县情况,在保障孤儿群体基本生活的基础上, 逐步将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等处于特殊困境的儿童纳入保障范围。 按现行筹资渠道和保障方式, 统筹安排和使用好中央、省、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以及从城乡低保资金、农村五保资金中安排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 不足部分通过县财政预算安排, 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县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定孤儿身份, 提出资金需求, 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推行社会化发放。要强化资金监管, 规范核拨和发放程序, 严格建立孤儿基本养育保障监督机制。县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 单独列支“儿童福利”科目, 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 专款专用, 严禁挤占、挪用。
(二)提高孤儿医疗保障水平。各乡镇区要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 适当提高救助水平, 参保(合)费用可通过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稳步提高待遇水平。有条件的可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政府兴办的医疗机构应当为孤儿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孤儿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医疗机构要发挥优势力量采用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三)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措施。县教体局要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给予资助;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全面实行“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保障孤儿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加大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的力度, 将条件较好的寄宿制学校优先免费满足孤儿需要, 将教育捐款、捐赠及公益性资助的使用优先向孤儿倾斜。
(四)完善孤儿就业保障制度。要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法规, 进一步落实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政策, 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 将成年后就业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孤儿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 促进有劳
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鼓励自主创业, 对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 要给予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 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 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
(五)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在资金补贴、建设标准、施工组织、质量安全监管、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倾斜。各乡镇区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居民帮其建房。居住在城市社区的孤儿成年后, 符合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保障条件的,县房管局要积极做好住房保障和服务工作;符合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孤儿家庭, 要做到应保尽保。对有房产的孤儿, 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三、加快推进儿童福利机构建设, 提升专业保障水平 根据“十二五”期间, 继续实施的“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 县民政局建立儿童福利中心,科学设置服务岗位, 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完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功能。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通过争取上级资金财政预算安排、募集慈善资金及其他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
四、健全工作机制, 推动孤儿福利事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 把孤儿福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领导, 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 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建立工作责任制, 将孤儿保障各项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 加强督查督办。
(二)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县民政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积极发挥职能作用, 并加强与其他部门协调沟通。要在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和管理工作中规范操作, 完善制度, 坚持发放标准, 严格发放程序, 加强监督管理, 确保应保尽保。要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 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 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做好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工作。
(三)明确工作职责。县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 通过财政拨款、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 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考虑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 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 在福利机构立项方面给予支持。县司法行政机关要为符合条件的孤儿提供法律服务。县法院要做好孤儿生父母失踪的认定工作。县公安机关要对符
合条件的儿童办理申请认定手续积极予以配合。要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 及时出具弃婴捡拾报案证明, 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做好收养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县人口计生委要协助县公安机关妥善做好幼小无身份证明孤儿认定手续办理工作,与县民政部门配合严肃查处非法办理并骗取收养证明行为。县卫生局要在健全孤儿医疗保障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 提供公共医疗服务, 制定优惠、减免政策, 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 并为儿童福利机构提供必要的医疗技术支持。县教体局要在健全孤儿教育保障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 优先将在校孤儿纳入各项补助和资助范围, 加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孤儿心理关怀, 保障全县孤残儿童能够就近入学。县人社局要完善孤儿就业保障体系, 加强孤儿医疗保险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完善儿童福利机构人员工资待遇政策。县住建局要进一步完善孤儿住房保障相关制度, 切实落实优惠政策; 对儿童福利机构的规划、建设等给予支持。县国土资源局要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用地给予支持。各有关部门对孤儿及孤儿家庭在身份认定、收养手续办理及生活费发放等环节收取的费用要酌情给予减免优惠。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强舆论宣传, 及时总结经验, 推广先进典型, 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传统美德; 大力发展孤儿慈善事业, 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
赠、实施公益项目、提供服务等多种方式, 广泛开展救孤恤孤活动; 要通过宣传动员, 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孤儿保障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和创造性, 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孤儿、支持帮助孤儿的浓厚氛围。
二0一二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