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
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
浙江网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浙江网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网盛科技董事会”)《2007 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有关内容按照商定程序进行审核。这些程序经网盛科技董事会同意,其充分性和适当性由网盛科技董事会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 4101 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执行商定程序,并报告执行程序的结果。本业务的目的仅是为了协助网盛科技董事会出具《2007 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专项说明》。现将执行的程序及得出的结果报告如下:
一、执行的程序
(一)复核2007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一次运用申购新股资金是否未超过 1.5 亿元人民币;
(二)复核2007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新股申购事项累计实现投资收益是否为 13,431,504.78 元;
(三)复核2007 年末,全部申购的新股是否均已处置完毕;
(四)复核2007 年度内,公司及子公司进行新股申购的投资对象是否仅限于在一级市场上进行新股申购,不涉及二级市场的证券投资。
二、执行程序的结果
(一)执行第1 项程序,我们未发现公司及子公司一次运用申购新股资金超过
1.5 亿元人民币。
(二)执行第2 项程序,我们发现《2007 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所述“公司及子公司新股申购事项累计实现投资收益13,431,504.78 元”与账簿记录一致。
(三)执行第3 项程序,截止2007 年 12 月31 日,我们未发现尚未处置的新股。
(四)执行第4 项程序,我们发现公司及子公司进行新股申购的投资对象仅限于在一级市场上进行新股申购,不涉及二级市场的证券投资。
上述已执行的商定程序并不构成审计或审阅,因此我们不发表审计或审阅意见。如果执行商定程序以外的程序、执行审计或审阅,我们可能得出其他应报告的
结果。
本报告仅供网盛科技董事会用于第一段所述目的,不应用于其他目的及分发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本报告仅与上述特定财务数据有关,不应将其扩大到浙江网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整体。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沈建林
中国注册会计师: 朱 伟
中国注册会计师: 沈利刚
中国·上海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