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风景园林标志标准]
风景园林标志
Marks for Landscape Architecture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7]125号的要求,为加强我国风景园林的科学管理,方便游人的游览、保证人身安全,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和借鉴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相关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特编制本标准。根据我国风景园林设施功能特征,本标准规定了风景园林使用图形符号标志。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1. 总则;2. 一般规定;3. 专业标志;4. 服务标志;5. 安全标志。 本标准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天津师范大学(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154号师北里2-1206;邮政
编码:300074)
本标准参编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
目 次
1 总则 ..................................................................................................................................................... 5 2 一般规定 ............................................................................................................................................. 6 2.1 标志的组合………………………………………………………………………………6 2. 2标志的颜色………………………………………………………………………………7 2. 3标志的设置………………………………………………………………………………7 3 专业标志 ............................................................................................................................................. 8 4 服务标志 ........................................................................................................................................... 16 5 安全标志…………………………………………………………………………………………27 本标准用词说明…………………………………………………………………………………………35 引用标准名录……………………………………………………………………………………………36 条文说明…………………………………………………………………………………………………37
1.0.1 为确立和规范国家风景园林标志,完善风景园林服务功能,提高风景园林管理水平,达到方便游人、保护环境和人身安全的目的,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我国风景园林。
1.0.3风景园林标志的应用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1 标志的组合
2.1.1标志的组合应符合《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GB/T 20501的相关规定。布置标志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的顺序。 2.1.2图形标志与文字标志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文字标志包括文字辅助标志和文字补充标志。当图形标志与文字标志组合时,图形标志是主体,文字标志对图形标志的含义进行说明或补充。
2.应只设置图形标志,不设或少设文字辅助标志。如必须使用文字辅助标志,应与图形标志连用,不得单独使用。亦可采用中、英文的文字辅助标志。民族自治区可加入相应的民族文字。
3.组合中的文字宜横向排列:文字标志可位于图形标志的左侧、右侧或下方,不应位于图形标志的上方。
2.1.3图形标志与图形标志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图形标志与图形标志组合时,其中的一个图形标志是主标志,另一个图形标志对主标志的含义起到补充说明的作用,起补充说明作用的图形标志应位于主标志的右侧。
2.如两个图形标志上的图形符号在外观上相近或经简单组合后会有歧义,则可添加竖线进行分隔,起分隔作用的竖线程度不应与标志边框相接。 2.1.4图形标志与箭头符号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在风景园林公共信息导向系统中,应使用本标准4.0.1风景园林服务标志的表1所示符号表示方向。指示不同方向的箭头符号应从表2.1.4-1中选取。 表2.1.4-1 箭头符号指示不同方向代表的含义
2.图形标志与箭头采用横向排列: 1)箭头指左向(含左上、左下),图形标志应位于右侧; 2)箭头指右向(含右上、右下),图形标志应位于左侧;
3)箭头指向上或向下,图形标志宜位于右侧。 3.如图形标志与箭头采用纵向排列: 1)箭头指下向(含左下、右下),图形标志应位于上方; 2)其它情况,图形标志宜位于下方。
2.2 标志的颜色
2.2.1 本标准采用深绿色和白色作为风景园林标志颜色。(深绿色依据标准色标,其中蓝板100%C红板0%M黄板70%Y黑板0%K。)
2.2.2 标志的底色与图形符号、文字使用的色调和明度之间均应有较大的差值,并应能使色盲和色弱者区分。
2.2.3 应考虑外部光照或内部照明对标志颜色效果的影响。
2.2.4 标志的颜色与制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色》GB 2893和《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GB/T15566的规定。
2.3 标志的设置
2.3.1标志设置后,不应有造成人体任何伤害的潜在危险。周围环境有某种不安全的因素而需要用标志加以提醒时,应设置与安全有关的标志。 2.3.2 标志的设置方式包括:
1. 悬挂(吸顶)式; 2. 落地式; 3. 附着式; 4. 摆放式。
2.3.3 标志应设置在醒目、不被其他物体遮挡的位置;标志不应与广告等其他图形、文字混设。 2.3.4适量设置。尽量用适量的标志将必要的信息展现出来,避免漏设、虚设。
2.3.5 除盲人标志外,标志的设置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GB/T 15566的相关规定。 2.3.6 标志的依托物应稳固。
2.3.7 标志在露天设置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日照、风、雨、雹等自然因素对标志的破坏和影响。 2.3.8 标志的载体可根据标志的种类选用以下形式:
1. 灯箱 2. 牌、板、带 3. 电子显示器(屏)
2.3.9 标志的照明应根据标志所处的环境的需要选择照明形式,重要的标志或环境照度不足时可采用内部照明。
3 专业标志
3.0.1风景园林专业标志见表3.0.1
表3.0.1 专业标志
4 服务标志
4.0.1风景园林服务标志见表4.0.1。
表4.0.1 服务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