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制度
建设工程法规 结课论文
班级:13技术1班 学号:13JS01016 姓名:王帅
浅谈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法律制度
摘要:建筑工程发包和承包是指发包方通过合同委托承包方为其完成某一项建设工程的全部或者其中一部分工作的交易行为。
关键词:建设工程 发包 承包 施工
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公平竞争机制,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与承包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采用这种交易方式,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要有能够开展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二是必须存在招标项目的买方市场,能过形成多家竞争的局面。
二、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规模和招标方式 1)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
《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建筑工程招标方式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法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三、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 1.招标基本程序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适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1)落实招标条件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3)编制招标文件4)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5)资格审查6)开标7)评标8)中标9)
签订合同
2.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
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该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承包单位的行为。
《建筑法》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直接发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列》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直接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一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四、投标文件的法定要求和投标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条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这个条件。 1.招标文件
1)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项目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 2)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投标的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一般至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止。
在此期限内,所有招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2.投标保证金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五、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诉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3)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4)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5)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六、中标的法定条件
1.确定中标人 2.报告招标投标情况 3.履约保证金 七、建设工程总承包制度
建筑工程承包制度包括总承包、共同承包、分包等制度。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八、建筑工程总承包的规定
总承包通常分为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两大类。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施工总承包是指发包人将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由施工总成包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建设单位负责,承包完成施工任务。 1.工程总承包的方式
1)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总承包 2)设计-施工总承包 3)设计-采购总承包 4)设计-施工总承包 2.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
我过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3.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工程项目管理
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4.总承包单位的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承包是指由两个以上具备承包资质的单位共同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以共同的名义对工程进行承包的行为。 1.共同承包的使用范围
《建筑法》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2.共同承保的资质要求
《建筑法》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共同承保的责任
《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也规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九、建筑工程分包的规定
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或劳务分包给其他工程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①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②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十一、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公布内容应与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相结合,形成信用档案,内部长期保留。
十二、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的基本规定
《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同步推进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开展的综合信用评价。
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是政府主导,以守法为基础,根据违法违规的行政处罚记录,对市场主体进行诚信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对市场主体违反各类行政法律规定强制义务的行政处罚记录,以及其他不良失信行为记录。评价标准内容以建筑市场有关的法律责任为主要依据,对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有可所侧重,如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招标投标弄虚作假、质量安全问题、违反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