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2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突破思路本节内容可先从罗马法的本质人手分析:罗马法是古代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它全面地维护了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促进了奴隶制经济的发展。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远较其他奴隶制法完善和高超,为后世调整和保障私有制经济关系,特别是商品经济关系提供了现成的形式。在这些基础上以讨论的方式共同探讨古罗马勤于立法和善于立法的原因。合作讨论1.古罗马为何特别重视法律的制定?2.你所知道的法律制度中是否有罗马法的影子?思路:恩格斯曾经说过:“在社会发展的每个很早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况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从这句话我们不难理解,法律的产生是一种社会的需要,准确地说因为人们之间交往频繁才产生的一种需要。罗马帝国从其地理位置上看,处于五海三洲之地,自古以来,各民族、各地区间交往频繁,罗马帝国的不断扩张又进一步加强了这种交往。而且从本质上说,这种交往是不同特质的国家、民族、种族间的交往,它完全不同于东方——像中国一样如此大的范围内以一种经济形态存在的社会。所以,用一种共同的约定来维护统治,成为一种现实的需要,法就是这种约定。历史回眸全面认识罗马法一、罗马法的产生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包括自公元前8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以及查士丁尼时期罗马帝国的法律。公元前753年罗马城创建,开始了罗马历史上的王政时代,这一时期主要是古老氏族的习惯在起作用,到后来演变成为习惯法。公元前6世纪,图利乌斯进行改革,废除了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3个氏族部落,代之以地域原则将罗马划分为4个区域,按财产多寡将罗马居民划分为5个等级。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最终形成,罗马法产生。二、罗马法的历史发展罗马法的演进历经了以下几个阶段:1.《十二铜表法》的制定公元前510年,王政时代结束,进入共和国前期(公元前6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这是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的时期,公元前450年颁布的《十二铜表法》是这一发展过程的重要里程碑。《十二铜表法》是平民斗争的胜利成果,冲破了贵族对法律知识的垄断。《十二铜表法》是罗马最古老的立法文献,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是对习惯法的总结,为后来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十二铜表法》的特点表现为:(1)私法为主,诸法合体,程序法先于实体法,程序法与实体法相混杂。(2)在诉讼程序上,对贵族的专横作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如第九表规定任何人未经审判,不得被处死等。(3)以严酷的刑罚手段保护奴隶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4)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高利贷。(5)保留了若干原始社会的残余,如无亲属继承的财产归氏族所有、同态复仇等。《十二铜表法》颁布之后,平民又进行了一系列的斗争。一般认为,平民的最后一次胜利是在公元前287年。这一年,霍腾西阿公布了一项法律,宣布平民会仪的决议对全体公民具有约束力,从而使平民最后赢得了参与国家立法的权利。平民从此享有完全的公民权,原来意义上的平民已不复存在。平民上层和旧贵族重新组合成为新贵族,掌握着罗马政权。罗马社会和罗马法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2.市民法与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市民法也称公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万民法则是规范罗马公民和非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的纠纷的法律体系。万民法产生的原因是:(1)随着罗马疆域的扩大和商业的不断发展,公民和外来人之间关于适用法律的矛盾突出;(2)市民法的属人主义原则对新出现的法律关系不适应;(3)市民法中涉及所有权、债权等方面财产关系的规范不完善,而且具有保守性和形式主义色彩等。共和国中期,由于经济发展迅速,启由人内部财产分化剧烈,统治阶级设置了最高裁判官一职(公元前267年),企图通过最高裁判官的审判实践保护他们的利益。最高裁判官通过发布“告示”,制定了许多新的、过去不曾有过的法律规范,汇集而成为“最高裁判官法”。它较之市民法灵活而不拘形式。公元前242年,罗马设外事裁判官。外事裁判官处理案件不是根据市民法的固有规范,而是根据所谓“公平”“正义”的原则,实际上是适应新的形势,依据奴隶主阶级的法律意识断案,于是创立了一套不同于市民法的规范。万民法吸收了清除了形式主义以后的罗马市民法规范、同罗马人发生联系的其他各民族的规范、地中海商业习惯与法规,主要涉及所有权和债等方面内容的调整。与市民法相比,万民法具有简便、灵活、不拘形式等特点。万民法的产生,使罗马私法出现两个不同体系,二者互为补充,最高裁判官经常将万民法原则移用到市民法中。至公元前3世纪,随着外来人陆续获得公民权,两个体系的差别逐渐消失。查士丁尼最终将二者统一起来。3.法学家活动的加强(公元l一2世纪,罗马法发展的“古典时代”)这一时期,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很活跃,随着皇权的加强,皇帝的敕令逐渐成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其他立法形式逐渐消失。从共和国后半期开始,经济生活日益复杂化,要求在财产方面确切地规定权利义务,而当时在这方面并没有完备的立法,这使得法学家活动具有了特殊意义。罗马法学家的活动在一开始就普遍带有实际应用性质,他们的任务大致可以归纳为四项:(1)解答,对法律的疑难问题给予解释和答复;(2)编撰,为订立契约的人编撰合法证书;(3)诉讼,指导诉讼当事人起诉;(4)著述,通过著述解释法律。起初,法学家的解答不具备法律效力。奥古斯都时期,赋予某些法学家以“公开解释法律的特权”。哈德良皇帝时进一步规定,取得特许解答权的法学家之间,解答意见一致时,其意见即具有法律效力。426年,罗马皇帝颁布学说《引证法》,规定伯比尼安等五大法学家(伯比尼安、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的解答和著述具有法律效力,正式确认它们成为罗马法的渊源之一。上述皇帝的规定,其实质是为了加强皇权、限制法学家的活动。此后,对罗马法学的研究实际上停止了。4.《国法大全》的编纂(3世纪以后)公元3世纪以后,罗马帝国开始走向衰落,奴隶制出现危机,建立了公开的君主专制政体。罗马法和罗马法学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即全面整理和编纂时期。起初,由法学家个人编纂皇帝的敕令。之后,438年,出现第一部官方的皇帝敕令汇编《狄奥多西法典》。但系统的、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是在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统治时期和他死后一段时间。6世纪,查士丁尼进行的系统的、大规模的法典编纂不仅是罗马法得以传之后世的一个关键性步骤,也是古代法律史上的一大壮举。查士丁尼即位的次年,法典编纂工作就已开始。从公元528—534年,先后完成了三部法律汇编。第一,《查士丁尼法典》,这是一部罗马历代皇帝的敕令大全。第二,《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它以盖尤斯同名著作为蓝本,参照其他法学家的著作改编而成,是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程,也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第三,《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又译为《法学汇编》),它收集了40名罗马历代法学家的著述,凡被收入的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上述三部法律汇编完成之后(即534年以后),查士丁尼又先后颁布了168条敕令。后来,法学家将这些敕令编为《查士丁尼新律》,又称《新律》。12世纪时,上述四部法律汇编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成为研究罗马法的主要资料。罗马法影响了中古时代的寺院法,启迪了文艺复兴时期的思想家,成为德、法等国的基本法,我们今天的众多司法制度也无不同它有深刻的渊源关系,而罗马法对人的自然状态的推崇,对融合自然理性与道德的追求,以及可贵的平等思想都被后世发扬光大,成为现代文明的基本要素。罗马法在制度上和精神上都不愧为古代留给我们的最为宝贵的遗产。时空隧道罗马法的现代意义及东西方法律的不同罗马人对历史的贡献在其开创性地发明了用规范即法律来调整人与社会,特别是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它的外在表现形式不是神法也不是习惯,而是以世俗的名义发表的成文法。罗马法的蓬勃发展甚至产生了职业法学家,出现专门传授法律的法律学校,产生了不同的法律派别和大量的法学著作。罗马法发展的标志是将习惯法变成成文法。第一部成文法是共和国初期的《十二铜表法》。由此起直至共和国终结,为罗马法的发展时期。当时的法律主要是市民法占主导,万民法则初次显露。市民主要调整的是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而万民法调整的是罗马与外邦人及境内各民族的关系。帝国前期,罗马法进入了空前发展阶段,法学领域人才辈出,佳作不断涌现,法学研究成了社会上最受敬重的职业,并因此出现了“法学五杰”。其中五杰之一的盖尤士著的《法学阶梯》系统总结了罗马法的成果。另一杰西塞罗将希腊以来认为万物均有其自身秩序的理性思想发展为一法律原则——自然法的著名论点。他说“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协调一致的健全的理性,它始终如一,永恒不变。颁布有违自然法的法律是宗教所禁止的,即便部分废止它也不可以,同时我们也无法通过元老院的约束”,这种超越国家、优先于政权、作用于全人类的自然法概念,实际上暗含了作为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的规范其实质应是符合公平和正义的,否则它就不是法律。如果人类有最高的法,应该是符合自然的法。同样的,东方的文明古国也制定了相当多的法律,罗马法与东方的法律相比有哪些不同呢?首先,罗马法是非神法。它不借助于神的名义颁布。东方的大多以神的名义颁布,如古埃及的《汉谟拉比法典》,它以太阳神的名义颁布和推行。古印度的《摩奴法典》,取名以摩奴神之意。而罗马的《十二铜表法》是由10人组成的“立法委员会”制定,以世俗的名义发表,罗马人没有称之为神的旨意,突显古希腊以来到古罗马一脉传承的以人为本的理性思想。其次,罗马法是面对实际而非唯神的法律。正因为它是人法的特性,所以它注重实际,随实践的变化而修正,与时俱进。而东方的神法以神的名义颁布,神是尊崇的,且不能轻易变动的。再次,罗马法更重要的一点是它更多调整的是平等的公民之间的经济和社会交往的关系,它为普通人的私生活而创制。而东方的法注重的是刑罚方面,为维护王权统治而创制,重刑轻民是东方法的一大特征。相关链接十二铜表法Law of the Twelve Tables 古代罗马共和时代制定的最早的成文法典,因传说刻在12块铜表上而得名。它的颁布与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有关。平民要求编纂成文法典,以限制掌握司法权的贵族官员随意解释习惯法的专横行为。相传公元前451和前450年,罗马先后选出两个十人委员会,负责制定法典。前者制订了十个法表,后者补充了两个法表;但很多学者对第二个十人委员会及其续订法表的说法持怀疑态度。这些法律条文后经森图里亚会议批准,公布于罗马广场。刻有法律条文的铜表于公元前390(或前387)年高卢人入侵时被毁,保存下来的仅为不完整的片断条文,散见于较晚时代罗马著作家和法学家的论著和文集中。《十二铜表法》内容庞杂,包括民法、刑法和诉讼程序,基本上是习惯法的汇编。法律条文反映了罗马奴隶占有制社会早期的情况。明文规定维护私有制度和奴隶主贵族的权益,保护私有财产,严惩破坏私有权者。债务法规定债权人可以拘禁不能按期还债的债务人,甚至将其变卖为奴或处死。家庭法给予家长对其家庭成员的绝对权力,可把子女出卖为奴。该法典禁止贵族与平民通婚。继承法既实行遗嘱自由,又规定财产在氏族内继承。惩罚方法 既采用罚金,又保存同态复仇。这表明当时社会中还存在氏族制度的残余。十二铜表法对贵族滥用权力作了一些限制,按律量刑,贵族不能再任意解释法律,是后世罗马法的渊源,对于中世纪和近代欧洲法学也有重要影响。重要概念简释城邦——即古希腊的城市国家。通常指以一个城市为中心,包括其周围的乡村(村社)地区而形成的统一的政治经济共同体。公元前8世纪开始古希腊形成大批城邦,一般实行奴隶主的贵族政治或民主政治,斯巴达和雅典是其中最著名的。雅典民主政治——指古希腊城邦雅典实行的民主政治制度。公元前6世纪,梭伦的改革奠定了民主制的基础。6世纪末,克里斯提尼改革标志着雅典民主政治确立起来。前5世纪,伯利克里时代,雅典民主政治的“黄金时代”。在这一制度下,所有的男性公民都可参与城邦各方面的管理。这种民主是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外族的入侵,城邦逐渐衰落,但雅典的民主政治却对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罗马法——古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法律的总称。其中影响最大的是罗马公民法。另外还包括适用于市民以外的外来人和被征服地区的万民法。其内容广泛,涉及公法与私法、刑法与民法、财产关系的调整等方面。罗马法是古代法中反映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最完备、最典型的法律。对后世产生深远的影响,不但奠定了欧洲大陆法系的基础,而且还随这些国家的扩张而影响到世界许多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