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起诉书
班级:13103 学号:[1**********]5 姓名:杨世成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 刑 诉【245】号
被告人郑某,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县×乡村从事运输业务,住在×省 ×县×村×组×号。
2016年1月1日由××公安处立案侦查,当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在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公安处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本案由××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资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晚,被告人郑某和司机王某两人共同驾驶×牌汽车在本县拉沙子,当汽车行驶在×县×村时,该车由郑某驾驶,在当晚11时10分左右,郑某驾车行驶至×县×村城土产公司十字路口南侧时,被对面开来的一辆东风牌汽车干扰视线,导致郑某无法看清路况,郑某在此期间行驶几分钟后,将被害人陈某撞到在地,又将马某废物撞毁后,屋主马某要求其赔偿,两人因赔偿事宜发生争执,协商未果后,郑某便开着肇事车辆离开案发现场时,听到被害人陈某的呻吟声,郑某下车用手摁住被害人陈某的颈部,并将其拖离案发现场100处的土产公司大门口旁的一处涵洞内,随手用泥巴将陈某嘴堵上,封住洞口后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受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制定管辖证明、证人证言、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以及被告人法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身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撞倒受害人陈某自己具有对她先行的救助义务而不予施救反而加害,其次撞毁马某房屋不予处理反而逃离现场,从而发生陈某死亡和马某房屋损毁,造成陈某死亡、经济损失严重等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232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
2016年 S月S日 (院印)
附:1.被告人郑某现羁押于××公安处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