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媒体的社会责任
论媒体的社会责任
媒体是一个神圣而赋予重大责任的职业,媒体是社会舆论的引导者,媒体是对外宣传的窗口。因此,媒体担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关系着社会的安定与秩序,关系着社会的舆论导向,搞新闻,最重要的是责任两个字,就是对国家、对人民的责任感。因此,媒体需要具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感与使命感。
在对媒体的众多批评声音中,公众使用频率最高的批评用语是“不负责任”,学者们的学术用语则是“责任缺失”。在特定的社会情景下,人们对某一问题的关注愈切,恰恰反证着社会对此一问题所折射出来的价值的需求愈强;社会对某价值的需求愈强,又恰恰反映出该价值的社会匮乏程度愈高。人们时下对传媒社会责任问题的关注,可以看作是社会和时代对传媒的社会责任严重失望的症候。
媒体社会责任的缺失应该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缺位”,指传媒的社会责任在传媒行为中被遗忘或搁置在了一边;二是“迷失”,指传媒的社会责任在传媒行为中发生了异化或扭曲,或者成为传媒谋取私利的借口和幌子。“缺位”的主要表现为“媒体失语”,指当一个影响重大的新闻事件发生时,媒体对该事件
有责任进行报道,或没有在受众迫切需要了解事件真相的时刻给予报道。
“迷失”的表现形式则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媒体寻租”:又称“有偿新闻”或“媒体受贿”。这是一种利用手中的采访报道权牟取媒体或从业人员私利的行为, “媒体媚俗”:为了吸引受众眼球而对趣味低下或感官刺激的内容进行大肆炒作、煽情。“媒体侵权”:即媒体在采访和报道过程中对被采访和报道对象的人格尊严、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和信用权的侵害。
前几年,一则“香蕉致癌”的传言在社会上广泛传播,而部分新闻媒体不假思索、以讹传讹、盲目跟风和推波助澜,更是大大加速了这一信息的传播速度和传播广度,致使海南省的蕉农损失惨重,而消费者也陷于恐慌之中。当真相大白于天下之后,公众舆论的焦点转向了“责任”——“蕉癌事件”拷问媒体社会责任、“蕉癌事件”是否该向媒体问责,而半年之后,一则“纸馅包子”的虚假电视新闻,在社会上掀起了更为巨大的波澜,其影响甚至广泛散播于海外。这一事件不仅为国外所谓中国食品安全威胁论提供了口实,加剧了矛盾,而且严重影响了中国的国际形象。海南“蕉癌事件”和“包子事件”虽然暴露出一系列
的相关问题,但也的确集中投射出了一个隐藏在背后的重大问题:那就是新闻媒体如何看待自己所肩负的社会责任。
所以,透过这两个极端而又典型的事件,作为新闻媒体,的确有必要重新审视自己所肩负的重大社会责任,并且在认清责任的基础上,总结并且完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践行与落实责任的思想和制度保证。
反过来说,无论什么样的社会制度和体制,新闻传媒业都面临来自权力与市场的双重压力。能否抵御这两种压力,坚守服务于公众利益的社会责任,还取决于新闻传媒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职业素质的高下。这是因为,政治权力与市场的压力是传媒生存的天然环境,但其影响毕竟是一种外因的存在,而决定行为的因素归根结底还在于主体自身。
媒体应该始终把社会责任放到第一位,遵从社会责任至上的操守,加强媒体的社会责任,新闻传播失范行为才能得到控制媒体只有承担起自己所应负的社会责任,才能走向成熟,才能树立起良好的公信力和影响力,使自己在多源性传播竞争的环境中脱颖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