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教案
• 证券法课程概述
第一章 证券法概述
第一节 证券的概念和特征
一、证券的概念和特征
• 概念:证券是表示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 特征:
• 证券是一种权利凭证。
• 证券是一种财产权凭证。
• 证券是一种要式凭证。
• 证券是一种占有凭证。
• 证券是一种流通凭证。
二、证券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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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功能不同,证券可分为金券、资格证券和有价证券。 根据权利客体不同,证券可分为商品证券和价值证券。 根据权利的性质不同,证券可分为物权证券、债权证券和股权证券。 根据效力不同,证券可分为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 根据持有人的记载不同,证券可分为记名证券和不记名证券。 根据表现形式不同,证券可分为实物券式证券和簿记券式证券。
三、证券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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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或者证明证券权利的功能。 行使证券权利的功能。 转让证券权利的功能。 保护证券权利的功能。
第二节 证券法的概念、特征及基本原则
一、证券法的概念
• 证券法是指调整在证券发行、转让、管理、监督、服务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广义的证券法是指对各种证券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总称,其范围
涉及到各种有关证券方面的法律规范。
• 狭义的证券法则仅限于特定的证券关系的法律调整,一般是指有关股票、债券(含国库券和公司债券)、基金券方面的法律规范。
二、证券法的特征
• 公法性。
• 综合性。
• 成文性。
• 国际性。
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 除民商法中的有关民商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如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等原则外,还有以下基本原则:
•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国家干预的原则。
•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证券立法概况
(一)国外立法概况
• 美国模式(成文法) 。
• 英国模式(放任政策、自律制度) 。
• 欧洲大陆模式(实质管理) 。
(二)我国证券立法概况
• 1914年北洋政府《证券交易所法》。
• 1998年12月29日通过《证券法》(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节 证券法律关系
一、证券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 证券法律关系是指证券关系主体在发行、交易及管理等过程中,根
据证券法规定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证券法对证券关系予以调整的一种结果。
• 特征:
• 证券法律关系是综合性法律关系。
• 证券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广泛性和多变性。
• 证券法律关系内容的证券化。
• 证券法律关系的形式具有严格的要求。
二、证券法律关系的构成
• 证券法律关系主体。
• 证券法律关系内容。
• 证券法律关系客体。
第二章 证券的发行与交易
第一节 证券发行
一、概念:
• 证券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售证券并由投资者认购的一种法律行为。
• 经济意义
• 法律意义
• 实质:形成证券法律关系。
证券发行的方式
• 根据证券发行是否通过承销机构承销,可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 根据发行对象不同,可分为不公开发行、和公开发行。
• 根据发行价格不同,可分为溢价发行、等价发行和折价发行。
四、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
• 申报制:是指证券管理机构不对证券发行人发行政权作出实质性条件限制,而只要求证券发行人依法充分公开与证券发行相关的重要信息和材料。
• 核准制是指除证券发行人公开真实情况外,国家还授权证券管理机关审查证券发行人是否具备发行证券的实质条件,并决定是否同意该证券发行的一种制度。
四、证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
• 企业债券发行条件: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2、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3、具有偿债能力;4、
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5、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 发行程序:1、申请。 2、审批。 3、公布发行章程。 4、
申请信用评级。 5、委托承销。 6、销售认购。
第二节 证券承销
一、证券承销的种类
• 证券代销是指由证券经营机构代理证券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证券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将证券发行人的证券按照承销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有两种方法: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
二、证券承销的组织形式
• 单一承销商承销
证券票面总值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
• 承销团承销
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
三、证券承销协议
• 证券承销协议是指证券发行人与证券公司之间达成的由证券发行人支付费用、证券公司承销发行证券的一种协议。
三、证券承销过程中的有关规则
• 证券公司的核查义务。
• 证券承销的有效期(我国为90日)。
• 证券公司自行认购承销证券的限制。
• 证券承销的备案制度。
第三节 证券交易
• 证券发行和上市简介
一、证券交易的概念、种类和方式
一、证券转让的概念、种类和方式
• 证券转让是指证券持有人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证券转移给受让人的法律行为的总称。
• 证券转让的种类:买卖、赠与、继承、质押、借贷。 •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允许从事证券交易的场所。
• 证券转让方式:背书转让、交付转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让方式。
二、证券交易的种类
• 现货交易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在成交后短期内进行交割,由卖方交付证券、买方支付价款的证券交易方式。
• 期货交易是指当事人双方按协议价格达成一定数额的交易协议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进行交割的证券交易形式。
• 期权交易是指期权买方向期权卖方支付期权费后,拥有决定是否按协议价格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证券的选择权的证券交易方式。 • 信用交易是指客户按照法律规定,在买卖证券时只须交付一定的保证金,由证券经营机构向其借贷一定的资金或者证券进行买卖的证券交易方式。
第四节 信息公开制度
一、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
信息公开制度是指证券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等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公开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重大事项的法律制度。
二、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
• 信息公开的真实性。
• 信息公开的完整性。
• 信息公开的准确性。
• 信息公开的及时性。
三、证券发行的信息公开制度
• 股票发行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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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的内容。 招股说明书的公告期限与查阅。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 公司债券发行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 公司债
上市公司信息公开制度
• 公告上市报告书及有关申请文件。
• 公布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 公告中期报告。
• 公告年度报告。
• 公告临时报告。
第三章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第一节 上市公司收购概述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依法购买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上
市的股份以达到对该公司控股或者兼并目的的行为。 • 特征:
• 对象是上市公司。
• 收购方式是公开购买上市公司的股份。
• 目的是为了对目标公司控股或者兼并公司。
上市公司收购的种类
• 根据收购方式不同分为要约收购、协议收购
• 要约收购,即收购人通过发出上市公司收购要约向目标公
司的全体股东提出收购其持有的该公司股份的意思表示,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收购做法。
• 协议收购,即收购人通过与目标公司的股东订立收购协议
的方式收购该公司股份的收购做法。
• 根据收购目的不同分为控股收购和兼并收购。
• 根据收购付款方式不同分为现金收购和换股收购。
第二节 股东持股变动报告制度
一、概念
股东持股变动报告是由持有上市公司一定数额股份的股东提出的反映其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及其增减变化状况的法律文件。
二、内容
• 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报告和公告;
• 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交易每增加或减少5%,应报告和公告。
• 投资者所做的书面报告和公告的主要内容;
• 上述公告,应按证监会制定的准则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制作并刊登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第三节 要约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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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要约的法律效果 在收购要约有限期内,收购人不得撤回收购要约。受要约人可以收回承诺。 收购要约期满对目标公司股票交易的影响 如果收购人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达到75%以上时,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交易。 如果收购人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达到90%以上时,其余股东有权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向收购人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第四节 协议收购
• 协议收购,即收购人通过与目标公司的股东订立收购协议的方式收购该公司股份的收购做法。
第四章 证券经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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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的分类 综合类证券公司,即从事包括证券自营、经纪业务在内的多种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1、证券经纪业务; 2、证券自营业务;
3、证券承销业务;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
经纪类证券公司,即从事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为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公司的管理业务(书上)。 • •
第五章 证券交易场所
第一节 证券交易市场概述
• 二级市场
二级市场包括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 • 三级市场
三级市场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买卖已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证券而行成的一种证券交易市场。 • 四级市场
四级市场是指投资者通过电子通讯设施开展证券交易而形成的一种证券交易市场。
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
• 证券交易所是依法设立的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法人组织。它是会员制证券交易所。
• 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对交易的监管、对会员的监管。
第六章 证券市场管理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
• 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 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证券业协会
第七章 证券法律责任
第一节 证券违法行为概述
• 民事违法行为
• 行政违法行为
• 证券犯罪行为
第二节 证券法律责任
• 民事责任
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 行政责任
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 刑事责任
第三节 证券欺诈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 证券欺诈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损害他人合法证券权益的行为。
• 分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欺诈客户。
二、 内幕交易
• 内幕交易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
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的证券违法行为。
• 构成要件:
• 主体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知悉内幕信息或非法获得内
幕信息的人员;
• 手段为利用内幕信息;
• 目的是为了一定的经济利益;
• 行为的主观状态为故意。
三、操纵市场
• 操纵市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一定的市场影响力人为地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证券违法行为。
• 操纵市场的表现形式(教材292页)。
四、虚假陈述
• 虚假陈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的证券违法行
为。
• 构成要件
• 表现形式
五、欺诈客户
• 欺诈客户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违背投资者的真实意志,从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证券违法行为。
• 表现形式
• 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