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的实施细则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1992-07-03
【生效日期】:1992-07-03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机构】:国土资源部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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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ref="#heading_1" class="txt"> 一、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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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href="#heading_2" class="txt"> 二、 颁发《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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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href="#heading_3" class="txt"> 三、 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的申报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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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href="#heading_4" class="txt"> 四、 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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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href="#heading_5" class="txt"> 五、 收费资格的申报与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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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href="#heading_6" class="txt"> 六、 附则
颁发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的实施细则
(1992年7月3日)
一、总则
class="law_article" name="1"> 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建设[1991]504号文印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504号文)、建设[1991]408号文印发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收费资格证书的规定》(以下简称408号文)等文件的原则,为了搞好发证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class="law_article" name="2">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全民、集体勘察设计机构。
二、颁发《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的条件
class="law_article" name="3"> 第三条 申请《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必须具备504号文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其中:
(一)8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单位,必须出具当时按国家规定,依法定程序批准成立机构的文件。
(二)规划单位和科研院(所)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证书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规划单位或科研院(所)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程勘察设计机构(二级机构)的文件;
2.有固定、专业配套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兼职人员不计),和必要的计划、财务、技术、质量等管理人员。
(三)申请甲、乙级资格的单位,必须通过全面质量管理达标验收。
(四)固定场所和技术装备必须是本单位或单位上一级的产权,或者具有三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class="law_article" name="4"> 第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分支机构一般不单独核发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确须单独领证者,视向独立的机构对待,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技术骨干必须以当地有户口的固定人员为主,轮换人员仅作为补充力量;
(三)有当地银行账号,财务上是独立核算、单独纳税的单位。
class="law_article" name="5"> 第五条 单位名称要规范,一个机构原则上只允许一个名称。丙、丁级单位的名称应称“所”、“室”,不能叫××设计院;独立的勘察设计机构是企业性质的一律称“公司”;集体所有制单位一律称“事务所”。
三、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的申报与审批
class="law_article" name="6"> 第六条 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格须填写申请表一式四份,如一个单位同时申请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资格,则须分别填一式四份申请表。甲、乙级单位如要申请跨行业的设计资格,每增加申请一个行业,则增加一份相同的申请表(以此类推)。
class="law_article" name="7"> 第七条 申请甲级资格的单位,原则上不能申请其他行业的丙、丁级资格;申请乙级资格的单位,原则上不能申请其他行业的丁级资格。
class="law_article" name="8"> 第八条 申请表按隶属关系报单位的直接主管上级,主管上级签署意见后再按下述程序申报审批:
甲级(含甲级申请跨行业乙级)资格: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或者地方省级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综合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初审部门将表送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再按申请行业送主行业管理部门一式四份,送跨行业管理部门一式一份。跨行业管理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转主行业管理部门,然后由主行业管理部门对每个单位所申请行业的意见审查汇总并签署意见,一式四份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审批。
乙级资格:由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进行宏观控制,核定乙级单位的数量。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或者地方省级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综合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的单位,由主管部门送主行业和跨行业的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征求意见,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后,由主管部门在核定数量范围内审批;地方所属单位,由省级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综合部门征求同级行业主管厅局的意见,再经地方省级资格审定委员会(或省级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综合部门)在核定数量范围内审批。
丙、丁级资格:申请丙、丁级资格(包括乙级单位申请丙级资格者)一律逐级上报至所在地省级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综合部门,由其征求同级行业主管厅局的意见后,再经地方省级资格审定委员会(或省级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综合部门)审批。
class="law_article" name="9"> 第九条 《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甲级由建设部盖章发证;乙级由建设部统一盖章,按核定的数量分给有关部门和地区,然后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综合部门发证,并报建设部备案;丙、丁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综合部门盖章发证,并报建设部备案。
class="law_article" name="10"> 第十条 甲、乙级单位申请跨行业资格,获与主行业同等级别的,只在主行业证书中注明;获其他等级的,发给相应等级的证书。
class="law_article" name="11"> 第十一条 申报资格经批准后,申请表留资格审定委员会一份,返主行业管理部门、初审部门和申请单位各一份。审查不合格者,申请表全部返回初审部门。
四、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的变更
class="law_article" name="12"> 第十二条 要求升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须按照504号文第二十条的规定,先办理临时越级承担任务的申请,项目建成后,再按第十五条、十七条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升级的申请。
乙级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临时越级承担甲级任务的,应报建设部备案。
class="law_article" name="13"> 第十三条 降低资格等级和撤销资格证书,均由各级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提出,甲级按隶属关系报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或地方省级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综合部门签署意见,然后报全国资格审定委员会核定;乙级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省级资格审定委员会(或省级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综合部门)核定。其中,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乙级单位降为丙、丁级时,有关部门应通知所在地省级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综合部门重新审核发证;丙、丁级统一由单位所在地省级资格审定委员会(或省级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综合部门)核定。
五、收费资格的申报与核定
class="law_article" name="14"> 第十四条 申请收费资格的单位,需填写收费资格申请表一式四份,并附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收费资格随勘察设计资格同时申报和核定。其中,申请甲级勘察设计资格的单位,其收费资格的申请表,随勘察设计资格主行业的申请表同时报送,逐级签署意见,经全国资格审定委员会审批,由建设部盖章发证;申请乙级勘察设计资格的单位,其收费资格,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省级资格审定委员会(或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综合部门)审批,颁发由建设部统一盖章的证书,并报建设部备案;申请丙、丁级勘察设计收费资格的单位,由地方省级资格审定委员会审批,省级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综合部门盖章发证,并报建设部备案。
class="law_article" name="15"> 第十五条 申请收费资格必须符合408号文规定。凡仍拿国家或地方事业费的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的前期工作费除外),一律不发收费资格证书。8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自收自支单位,必须出具财务、税务等部门证明其无事业费和照章纳税的证明文件。
class="law_article" name="16"> 第十六条 规划、科研院(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申请收费资格证书,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城市直属的科研院(所)设立的,以承担与本院(所)从事的科研领域相同行业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机构,或地市以上(含地市)规划单位所设立的工程勘察设计机构;
(二)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计设[1983]1022号文规定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并执行财政部、建设部(91)财工字89号文件,经济上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照章纳税的勘察设计单位;
(三)勘察设计单位的人、财、物与科研院(所)或规划单位划开,并不再领取事业经费。须有核发事业费的财务部门出具不再拨事业费的证明,并在银行独立开户者。
class="law_article" name="17"> 第十七条 企业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申请收费资格证书按以下情况区别办理:
(一)国务院所属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归口管理的全国性大型工业公司及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管理局下设的勘察设计单位,符合408号文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收费资格证书。
(二)厂矿企业以承担本企业任务而设立的勘察设计单位,其人、财、物(包括工资、奖金、职工福利、固定资产及住房等)由企业管理和供给的单位,不发给收费资格证书。
(三)除以上两条外的厂矿企业,其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如申请收费资格证书,除符合408号文的规定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有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勘察设计机构,并允许对外承担任务和收费的文件;
2.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单独照章纳税,并有财务、税务部门的证明文件。
(四)地处老、少、边、穷地区的大型厂矿及军工企业所属的勘察设计单位,如当地技术力量薄弱,需其对外承担任务者,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办理申请收费资格证书。
六、附则
class="law_article" name="18"> 第十八条 地质勘查行业,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勘察设计和收费资格证书,尚须符合专门的意见(附后)。
class="law_article" name="19"> 第十九条 《工程设计证书》和《工程勘察证书》(一个正本、两个副本)、《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和《工程勘察收费资格证书》,以及《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统一由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伪造。
class="law_article" name="20">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class="law_article" name="21">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设计管理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 关于地质勘查单位转为工程勘察单位
有关资格和收费问题的意见
为了加强地质勘查单位(含地矿、冶金、有色金属、煤炭、石油、建材、核工业、化工、地震等部门的地质勘查单位,下同)转为工程勘察单位的资格管理,进一步巩固勘察市场治理整顿成果,根据我部建设[1991]504号《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建设[1991]408号《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收费证书的规定》、建设[1991]483号《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颁发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和收费资格证书实施细则》的原则,结合地质勘查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class="law_article" name="22"> 一、地质勘查单位改行或分立从事工程勘察的单位,要在人、财、物等方面独立或与原单位彻底脱钩,在申请工程勘察资格时必须具有以下文件和证明:
(一)机构:
1.按国家规定批准成立机构的权限,部门直属的工程勘察单位,须有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工程勘察机构的条件。一九八0年以后部门、企事业单位下属新组建的勘察单位,应有各部(总公司、国务院直属局、下同)批准成立机构的文件;
2.单位法人及主要行政、技术负责人应有按干部管理权限颁发的任命书;
3.应持有原国家统一印制、按证书管理权限规定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证书;
4.需实行收费制的单位,要按照建设[1991]408号文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收费资格证书的规定,须持有原核拨事业费的财政部门出具的不再拨事业费的证件,并由银行出具开户证件;要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文件和税务部门出具的该单位在使用工程勘察证书期间的纳税凭证;
5.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有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机构、人员、账目和凭证,有单位所在地方建设银行开户的银行账号及证件。
(二)人员:
1.有本部门局级工程勘察单位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的人员划出调令及名册;
2.有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矿产地质专业从事工程勘察工作五年以下及外聘或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列入),包括人员的专业及职务(或职称)、证书编号;
3.有单位所在地区劳动工资主管部门核发的劳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其核批人数应与批准成立机构的人数和实有人数相符。
(三)设备、物资与工作场所:
1.本单位具有工作用房或有上级划入的生产、办公、仓库及场地等用房的证明文件。如系租用的房屋或场地,应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交纳凭证;
2.勘察仪器、设备的调拨凭证和固定资产账目,其品种和数量应符合证书专业和等级的要求;
3.经主管部门批准划拨给单位的流动资金凭证,或借用的周转金凭证。
(四)独立承担工程勘察任务的情况:
1.提供转为工程勘察单位后,由本单位在册人员独立完成工程勘察成果主要项目;
2.甲、乙级勘察单位要提供近五年内省、部级以上优秀勘察成果的项目名单及证件。
class="law_article" name="23"> 二、地质勘查单位改为从事工程勘察的单位,在名称上须作以下统一:
单位的名称应正确反映该单位的隶属系统、所在地址和专业类别。即:单位前两个字为系统名,如地矿、有色、建材等;中间两个字为所在地名(只用城市名,不用省名)如长春、西安等;后面为专业名,一律在工程勘察前加“地质”二字;单位名称最后一字,要根据单位大小及资格等级而定,原则上丙、丁级单位不得用院,只能用“所”;“处”、“室”。
以上全称举例如下:国家建材总局系统在西安的地质工程勘察单位,其名称可写为“建材西安地质工程勘察所”。
class="law_article" name="24"> 三、其他事项:
1.同一隶属关系,人、财、物分设在不同地点(县级)的两个或多个生产、经营、财务、技术独立的单位,不能共同用一个工程勘察证书。
2.单位名称应与成立机构的批件及其他证件使用的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3.地质勘查行业所属工程勘察单位换发证时,应附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清理整顿的情况。
附件二: 关于高等院校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意见
为了加强高等院校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根据建设部建设[1991]504号《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和建设[1991]408号《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收费资格证书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高等院校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特点,特提出以下意见:
class="law_article" name="25"> 一、高等院校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宗旨是:遵循“设计、教学、科研”三结合的原则,为教学、科研提供与生产实践相结合的基地,以促进教育学科的发展、新技术的应用和高质量人才的培养,并以相关学科为依托,发挥高等院校的优势,为教育系统的基本建设和国家的经济建设服务。
class="law_article" name="26"> 二、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所属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的单位。
class="law_article" name="27"> 三、高等院校所属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工程勘察证书》或者《工程设计证书》后,才能承担工程设计任务。
class="law_article" name="28"> 四、高等院校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除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学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机构的文件;
(二)有明确的名称,有必需的行政、生产、财务、技术质量管理等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class="law_article" name="29"> 五、申请《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办理报批手续,由国家规定的部门发给相应资格证书。
class="law_article" name="30"> 六、高等院校所属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请收费资格证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院校直属的、相对独立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并持有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核发的全国统一印制的《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
(二)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计设[1983]1022号文规定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经济上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或自收自支)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三)不享有国家事业经费,有核拨事业费的财务部门出具不再核拨事业费的证明。
(四)按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照章纳税,有税务部门出具该单位的纳税凭证。
(五)在银行有独立账户,有银行出具该单位开户的证明。
class="law_article" name="31"> 七、高等院校不能设立没有相关学科为依托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高等院校原则上不能设立以基建队伍为主体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个别已经建立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如符合工程勘察设计资格条件,经严格审查可发给工程勘察设计证书,仅限于承担本单位内部的勘察设计任务,不得收费。
class="law_article" name="32"> 八、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和收费资格证书,只供持证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使用,学校及校内其他部门、个人不得使用;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向无证单位和个人提供证书、图签,不得私拉外单位人员为其搞勘察设计,未经批准不得越级或超越证书规定范围承担任务。
class="law_article" name="33"> 九、高等院校部分教学人员参加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实践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相关学科的教学人员参加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实践,必须通过所在院校具备相关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在实践期间,教学人员纳入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统一管理。
(二)教学人员参加工程勘察设计实践活动,其总人数不得超过所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固定在编技术人员人员的百分之十五。
每个教学人员参加实践活动持续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并保证其参加承担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全过程,以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三)教学人员在参加实践活动期间,不得从事教学活动。
(四)参加工程勘察设计实践的有关教学人员,必须承担其所参加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相关的技术经济责任。
class="law_article" name="34"> 十、高等院校有关教师带本科生(研究生)进行毕业设计或设计科研须进行短期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必须由所在系向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学校批准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由勘察设计单位安排任务。
带本科生(研究生)的教师要承担所进行项目的技术经济责任,本科生(研究生)一律不具备工程设计图纸的签字资格。
class="law_article" name="35"> 十一、除上述两部分在校的教学人员以外,其他教学人员一律不得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作(教师与学生参加建筑方案设计或方案竞赛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