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会绩效考核制度
红网12月14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沈颢)“虽然你得了90分的高分,但是大家这次都考得很好,而你排名在最后,所以你被评为不及格1这种看似不合理的评分标准几乎每天都在上演。
现在很多单位都实行“末位淘汰制”,尴尬时无论你多优秀,只要你排名在最后,对不起,请你走人!
久而久之,许多劳动者也逐渐默认了这种淘汰制度。但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副巡视员董平12日表示:“单位和企业采用的‘末位淘汰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1
乙方:在末位压力下走人
长沙点击查看长沙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某网站员工张某:我以前在长沙某电视台工作,担任编导一职,当时台里严格执行末位淘汰制,而且是3个月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每月稿分。参加考核的不仅有实习记者、试用期记者,也有正式记者。我当时已经是正式记者,但连续两个月都排在最后三位,考核结果出来后,领导就找我谈话了,说单位编制有限,我不能留在这里了。去财务结算了工资后,我就离开了电视台,成为了“失业人员”,几个月后才找到现在的工作。现在单位没有末位淘汰,我觉得心理上压力小了很多,工作起来轻松多了。
长沙某公司经理陈良:曾经做了几年的食品公司销售经理,公司的考核标准很细,大到年指标,小到周指标,挂在墙上的考核表、业绩排名表仿佛时时刻刻在提醒你做得还不够。公司还特意设立了红榜和黑榜,并且明确地告诉我们一年里有3次上黑榜(销售总额最后三名)就要被“末位淘汰”。实话说,我并没有上过那个黑榜,一次也没有,但干了一年多时间,我就受不了了,觉得压力很大,有时候做梦都梦见上了黑榜,睡觉也睡不好。医生说我有轻度的神经衰弱了。我现在换了家公司,这家公司也有“末位淘汰”,但似乎没有很严格的标准,也没见真的淘汰谁,所以觉得相比以前松了一口气。
甲方:明年取消末位淘汰
长沙一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周女士:单位现在的《员工劳动合同》中“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一项中,明确写明“按甲方绩效考核末位淘汰法在考核中乙方被排在同序列末位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末位淘汰制”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其实我们早就知道,只是现在多数单位都采取这种办法,我们也跟着做而已。
“末位淘汰制”也是最近这些年才开始出现的,作为单位来说,编制有限的情况下,这个制度无疑能保证单位拥有最新鲜的血液,也可以很好地激励“后进”的员工努力学习。我们也知道这个制度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从明年起将取消“末位淘汰制”。本来我们单位有近200名员工,每半年进行一次末位淘汰,将最后10%的人员列入淘汰范围,再进行最后的考核,确定淘汰名单,一般一年淘汰五六名员工。
明年起,我们单位将会采用新的考核办法。我们不再简单地用绩效分数进行排名,而是先公示一个综合各项指标的考核制度,再由职代会、工会、人力资源部门共同讨论,确定不及格人员名单进行淘汰。
【部门声音】
标准应由企业与员工协定
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周兴文:并不是每个单位都采取了“末位淘汰制”,每个单位的情况不同,能否胜任工作应该以能否完成企业规定的劳动标准为依据,不过同样的岗位在不同的企业其劳动标准是不同的,因此企业应该制订出相应岗位的劳动标准。这个标准的制定很重要,如果是企业单方面说了算,那有悖于制定标准的初衷,应该是企业和员工一起来制定。“末位淘汰制”不能成为企业解雇员工的一个借口。
按照我国的劳动法律,如果劳动者确因“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被“末位淘汰”的员工并不属于这种情况。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本是双方的法律行为,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随便决定。单位以员工的工作业绩排在末位为理由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这种行为显然不合法。
【学者观点】
淘汰底线是国家法律
湖南省社科院社会学法学所所长方向新:单位设定规章制度一方面考虑单位内部如何提高劳动效率,另一方面要考虑的就是这些规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往,单位考虑后者往往过少,甚至根本没有考虑到法律因素,忽略了“所有规定与措施的底线是国家法律”。
按照西方用人经验和我国相关劳动法规的初衷,正常的岗位淘汰应该是为了给劳动者多一个选择岗位的机会,工作机会还是存在的。而现在的用人单位逐渐扭曲了这个用人准则,不仅是将劳动者从这个岗位上淘汰,还野蛮地将劳动者从这个职位或者行业进行淘汰。劳动部的这次“说话”正是针对这方面来的,再次强调劳动单位不能剥夺劳动者劳动的权利,是一次法律的回归。
【专家支招】
末位被淘汰可申请仲裁
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院院长姚正华:我们经常接待申请劳动仲裁的劳动者,接触得多的劳动者因为保险、经济补偿金、工伤等问题来申请仲裁的,但是因为“末位淘汰”而来申请劳动仲裁的到现在一例都没有,一方面是中国人传统思想中觉得被“淘汰”了没面子,不好意思声张。另外很重要的一方面是劳动者几乎都没有意识到“末位淘汰制”是违法法律法规的,甚至逐渐认可了“排名在后理所应当被淘汰”。
其实不管是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都未将“末位淘汰制”列入“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因此,“末位淘汰制”一直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一旦因为“末位淘汰制”面临单位的解聘时,首先应该与单位交涉,协商调解,无法解决时,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
湖南新劳动合同范本正式公布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红网12月14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沈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正式向外公布新的《劳动合同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进入湖南省劳动保障公共服务网下载。以下是合同范本中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
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可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录用条件为:
①
②
③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具体情形为:
①
②
③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具体情形为:
①
②
③
4、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与甲方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后解除本合同,也可以在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立即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后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政策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时,甲方应当另行安排乙方其他工作岗位,乙方仍不能从事其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甲方在对乙方进行培训后,或者是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后,乙方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稿源:红网综合]
[作者:沈颢]
[编辑:刘松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