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
华侨大学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公务用车管理, 加强对公务用车使用的监督, 有效遏制公务用车私用、私驾现象, 严肃查处公务用车私用、私驾行为,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 、《福建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闽委办„2011‟8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深入落实八项规定精神 进一步加强学校“三公”经费管理的意见》(闽委教组„2014‟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全校各部门、各学院(研究院)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
第二条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车辆所属部门严格登记用车时间、用车部门、出车事由、往返地点。因特殊情况未登记出车,需事后及时补办登记手续。
第三条 严禁公务用车私用,禁止使用公务用车接送子女上下学、旅游观光、探亲访友或参与婚丧嫁娶等非公务活动。
第四条 严禁公务用车私驾,未经组织许可擅自驾驶公务用车,一律视为公车私驾。
第五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封存制度,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执行公务外,其他公务用车一律统一封存,钥匙由驾驶员自行保管,不得擅自使用,如有紧急出车任务,驾驶
员须向车辆所属部门领导汇报后才能出车。节假日后,车辆所属单位要及时上报节假日公车使用统计情况。后勤交通服务中心车辆封存地点:泉州校区在后勤交通服务中心车库和东区停车场;厦门校区在C4地下车库(小型车)、E 区车库(中巴车)、B 区广场(大巴车)。学校其他单位车辆由各单位确定封存地点并报纪检监察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车辆损坏、丢失、发生交通事故及学校声誉受损等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车个人承担。
第七条 对监管不力,出现公务用车私用、私驾的,对所在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屡次发生公务用车私用、私驾问题的,除处理当事人外,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应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制度,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长办公室会同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