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2015・5浅论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宜建林
摘
要
违约责任不仅是民法中最基本的责任形式之一,也是合同法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债务履行和债权实
现有深刻意义。本文拟对违约责任的内涵、归责原则作探讨,同时论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差异、竞合及如何选择,以期对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争议之处作较为深入的阐释。关键词
违约责任
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023-02
作者简介:宜建林,西北政法大学。中图分类号:D923.6一、概说
合同法上所说的违约责任,指合同的某一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的约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因而也有学者将其概括为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我国现行《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从《合同法》第107条来看,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既然以合同有效成立为条件,就有必要区分违约责任与合同债务。对比《民法通则》之84与106条不难发现,我国立法者明确区分开了合同之中的债务与责任,前者指由法律规定或者由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应当为之的义务,而后者则是在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事先约定时,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因而违约责任较之合同债务具有强制性。
当然,我国合同法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并非绝对,即不意味着违约的一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承担无过错责任,这里就涉及到免责条件和免责条款。免责条件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违约方不承担或部分承担违约责任,如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可抗力”(《民法通则》107条)、债权人与有过失情形(《民法通则》113条、114条)以及标的物本身属性等;免责条款则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以约定的形式确定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免责条款是合同的一部分,需为明示作出。
笔者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虽较之过错责任原则更符合现代经济的发展和保护守约方利益,但也有其不足之处,如《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情况下,当事人仍需向受害者承担违约责任,虽然该条同时也规定当事人承担责任之后可依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解决其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但仍显得过于绝对,并没有把因第三人的原因而造成的当事人一方履行瑕疵这一情形排除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
应当提及的一点是,我国法律关于违约责任虽采取无过错归责原则,但同时也有若干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视为例外,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以及《合同法》第179条规定的供电人责任、222条规定的承租人保管责任、262条规定的承揽人责任、371条规定的保管人责任等。
的发生是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的,所以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而侵权责任的产生则并不要求当事人之间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举证责任的差异。依据《合同法》第107之规定,违约责任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情况下守约人只需要证明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即可,违约人免责与否则需要自己承担举证责任;而侵权责任通常是过错责任,需要受害人举证对方具有过错。
3.构成要件的差异。我国合同法对于违约责任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因而在构成要件上并不需要违约人具有过错(具有免责事由的除外);而侵权责任则在多数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除外),需要行为人具有过错。
4.赔偿范围上的差异。依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违约方的违约赔偿责任限于签订合同之时当事人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且违约方承担的通常是财产性责任;而我国法律对于侵权责任则并没有规定这种可预见性条款,且不限于财产性赔偿(直接损失),还包括了侵犯人身权时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间接损失)。
5.诉讼时效的差异。《民法通则》规定因违约产生的诉讼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即2年,同时也有列外,《民法通则》中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而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或者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等情形,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第136条),《合同法》中也规定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中的纠纷而提起诉讼的适用4年的诉讼时效(第129条);依据《民法通则》规定,通常情况下由于侵权行为而提起的诉讼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即2年,但同样也有例外,《民法通则》规定因身体受伤害而提起的诉讼,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第136条),《环境保护法》第42条也规定因环境污染而提起的赔偿请求,诉讼时效为3年。
6.免责条件的差异。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如不可抗力、标的物。自身属性)之外,当事人还可事先在合同中制
定免责条款来排除或者限制未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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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为什么会发生竞合,究其本质而言,是由于当事人的某一不法行为不仅侵犯了对方的固有利益,同时也侵害对方的预期利益,前者构成侵权,而后者则构成违约。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有以下几种情形
但应当注意的是,
债务与责任具有一定的联系。违约责任是以合同债务为前提的。
崔建远.海峡两岸合同责任制度的比较研究——海峡两岸合同法的比较研究之一.清华大学学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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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而产生的请求权都是以赔偿损害为内容,因而二者只能主张其一,以防产生不当得利,但当其中任意一个请求权未能实现时,当事人仍有权主张另一
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