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干部渎职犯罪_成因及其预防
2005年5月第3期第18卷(总第81期)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ournalofHunanTaxCollegeVol.18No.3May.2005
税务干部渎职犯罪、成因及其预防
□ 罗娇玉
(冷水江市国税局,湖南 娄底 41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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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年来,税务干部的渎职犯罪较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严重影响税务部门的形
象,应针对税务干部渎职犯罪的特征、成因采取相应的预防对策。
[关键词] 税务干部;渎职犯罪;危害;预防
[中图分类号] D91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4614-(2005)03-0005-02
税收是一个国家主要的财政收入,是国家从事公共服务费用支出的主要来源。而税收的最终实现,靠全国的100多万税收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和忠于职守,以当代的文明程度无法想象没有税收官的税收。因此,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对税收征管的相对人明确纳税义务的同时,对从事税收征管工作的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也进行了规范,设置了“高压线”。敢于以身试法者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税收工作实践中,确有少数税收工作人员或徇私枉法,或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进行严重的渎职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的损失,也严重地影响了税务机关的形象。因此,在税务机关内部开展税干渎职犯罪的研究,究它的特征、成因,研究它的预防对策,进行宣传教育,力减少渎职犯罪,,顺利完成3、税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税收机
一 税收干部渎职犯罪的特征及其危害
渎职犯罪,顾名思义就是违反法定职责的犯罪,属于
职务犯罪的范畴。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碍国家机关的管理秩序和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我国《刑法》第九章进行了专门规定,共分两类:一是做为一般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税务干部符合“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枉法罪”和“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条件;二是做为从事税收征管这种特殊的国家工作人员,符合“税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和“税收机关工作人员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罪”的特定主体条件。税收人员的渎职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税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主体是一个特定主体,非从事税收工作人员不能独立够成本罪的主体。
2、在主观方面税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属于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纳税人应该缴纳税款,为徇私情而故意不征或少征税款,或者行为人明知纳税人不符合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的条件为徇私情而故意为其发售发票、办理抵扣税款或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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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正常的税收活动和税收征管秩序。侵害了国家税收机关的税收征管秩序,必然危害税收机关的正常活动,侵害税收机关的正常活动,也就必然危害税收机关的征管秩序,两者表里相依,不可分割。
4、税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权,枉法舞弊。第一,,”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法所谓“不征”,但不向,;所谓“少征”,或者明知不具备法定减税条件,弄虚作假,擅自减税。第二,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中为徇私情私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弄虚作假,对明知不符合条件的人发售发票、抵扣税款,予以退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发售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的领购发票的申请出售发票的活动;“抵扣税款”是指凭发票抵扣税款制度、发票上所注明的税款是唯一可抵扣的税款;“出口退税”是指税务机关向出口商品的生产或经营单位依法退还该商品在生产、流通环节已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国家制定这一政策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出口贸易,增强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第三是枉法舞弊,税收行政执法过程中,税收工作人员因徇私或者是贪污受贿钱财,袒护亲友,该移交司法机关而不移交司法机关,而是予以隐瞒、掩饰,或者大事化小,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税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它直接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侵害了国家税收机关的征管秩序和正常征管活动,由此而带来的影响和危害也是巨大的,税干的渎职犯罪也是党员干部腐败的一种表现,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损害了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形象,对于犯罪的税干本人和其家庭来说也受到打击,因此,渎职犯罪既危害国家,也危害社会,还危害家庭,要教育我们的干部远离渎职犯罪。
[收稿日期]2005-03-02
[作者简介]罗娇玉(1965-),女,湖南冷水江人,冷水江市国税局政工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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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税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主要原因
税收人员的渎职犯罪古已有之,世界各国皆有、税收存在的时间有多长、地域有多广、税收人员的渎职犯罪现象就有多久,分布地域有多宽。为了同渎职犯罪作坚决的斗争,对渎职犯罪的税干处以刑罚,以儆效尤是一个重要的环节。这一点,我国《刑法》对税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处罚做了专门规定,表明了国家对打击税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坚定决心。要研究税干渎职犯罪的原因,进而有针对性地进行予防也是同税干渎职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有效手段,剖析税干渎职犯罪,有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原因,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1、犯罪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是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产生的,它总是跟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联系,我们应该具体地历史地来看待这个问题。税干的渎职犯罪也是诸多犯罪现象的一个方面,要局部地控制和减少是可以实现的,但就整体来说,其具有不可避免性。并且在一定情况下还有可能。
2、渎职犯罪是人性阴影的折射,是个人私欲严重膨胀的结果。我们正处于由“温饱”向“小康”转型的社会大变革的交汇点,处于世界各国民族大融合的时期。绝大多数人在大变革中前进,也难免有些人,包括我们的税务干部,经不起这种大变革的考验,经不起异域文化和腐朽、没落思想的侵袭,贪图享乐、向钱看、个人私欲恶性膨胀,为追求一己之私、冒天下之大不韪,最终走向渎职犯罪的深渊。
3、监督机制不全、措施不力。我们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新形势下,增加,面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税、到管理、退税,象。: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就会走向腐败。而失去监督的权力滋生渎职犯罪就不足为奇了。
4、税收执法环境差。对于纳税人来说,利润是他们追求的永恒主题,有些纳税人把减免、税款甚至于偷税当成他们降低成本、追求利润的极限,为此而不惜一切代价和手段对税收工作人员,特别是税收部门的领导干部“公关”,或请客、送礼、行贿动之以心;或利用亲戚、朋友动之以情;或利用各级领导晓之以威。而我们的税务干部都是生活在这种物欲横流的现实生活中,他们也面临着子女升学就业,自己晋级加新,亲友感情支撑等现实问题。于是,免疫力差的人就用手中的权力做了交易。
5、法制观念不强。1997年,全国税务机关确定了依法治税的方略,依法治税重在治权,重在治内。治权和治内是统一的,目的是确保税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覆行职责、忠于职守。国家在修改《刑法》时,专门增设税收人员职务犯罪的条款。可是,我们有少数税务干部不学、不懂,脑子里缺乏法制观念。
三 税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预防对策
税收人员渎职犯罪,虽然和其他的犯罪现象一样有其存在的历史必然性,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不可能消灭,但是,是可以预防和努力减少的。
(一)提升犯罪成本,使税收渎职犯罪的人得不偿失犯罪心理学认为,犯罪的直接诱因是犯罪所要支付的6
成本低于犯罪所获的利益,而每一个犯罪者几乎都有一种侥幸心理,就是不被发现和揭露。这样犯罪所支付的成本就是零成本。犯罪所获利益与成本的比例就是无穷大。因此,要预防税收人员渎职犯罪要从提升其犯罪成本开始,首先,要加强对这类案件的打击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打击是最好的防范。其次是要抓大打恶,咬住大案要案不放松,震慑犯罪,鼓舞和教育广大税收干部。三是单位领导要处理好爱护干部和打击渎职犯罪的关系,不袒护,不说情。四是要发动群众,积极检举税干渎职犯罪线索,五是对于已经发现和查处的渎职犯罪案件,税务机关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并且永不录用和复职。这样才有震慑力,才使其得不偿失。
(二)堵死犯罪途径,完善监督机制
完善税收执法监督机制是预防税干渎职犯罪的关键,所谓监督就是制约、分解相对集中的权力。
1、完善内部管理。加强内部执法监督。要在税款征收,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办理退税、税务稽查等集权单位和环节建立起集体议事制度,对于申报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税款和要求办理退税的,业务单位要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集体研究和讨论,对于额度较大的申报,同级党组织要集体研究审核把关,防止一个人说了算。对于稽查的涉税案件,稽查部门要逐案逐人组织集体研究,防止个别人徇私枉法,该移送司法部门的不移送出,现以罚代刑的渎职现象。
2、,径,,尽可能全面地抵扣税款、出接受群众和纳税人,增强这些主要执法环节的透明度。同时,要与检察机关建立联席例会制度,及时将上述情况通报检察机关,主动接受司法监督。
3、实行集约化管理,加强层级监督,集约管理就是适当上收税收执法权,对于纳税人的纳税信息采取一定区域内的微机联网管理;积分评定优劣的办法,防止管理员一个人大包大揽,实行日常管理和临机决策分离,上级税务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下级税收机关的税收执法大检查,检查可以采取对口交叉和主动邀请相关司法机关参与检查的办法,以求实现最佳效果,对于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解决,将犯罪纠正在萌芽状态。
4、建立和完善专项机制,从制度上堵死渎职犯罪途径。一是建立行政立法机制,进一步完善部门规章;二是建立征管分权机制;三是建立执法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审的职能作用;四是建立执法责任制,促使税收干部对外执法严格履行程序,对内规范各个环节的运作。
(三)实行岗位轮换。
一是在县级的税务局内实行各岗位的轮换;二是在市级税务局内的大轮换,轮换的好处就是可以防止我们的税干在一个岗位上呆久了,熟人、朋友太多,开展工作驳不了面子,推不开情面,也可以防止滋生惰性和散漫情绪,还可以使税干业务更为全面。
(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法制教育
对于税干的渎职犯罪,无论是打击还是防范,最终的目的还是让广大税收工作人员受到教育,使其政治思想觉悟得到提高,从而远离渎职犯罪。
(责任编辑:李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