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案例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案例
弟弟李涛因盗窃罪被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哥哥李峰也因向李涛通风报信、提供便利,被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六个月。负责看管李涛的公安分局借用的一名保安薛军亦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2007年6月底,李涛在郑东新区一轿车内盗走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6万元。7月中旬,李涛在郑州会展中心一轿车内盗取现金8600元。2007年7月28日,李涛被公安分局抓获,公安分局借用的一名保安薛军负责看管李涛。李涛的哥哥李峰与薛军相识,在公安侦查阶段,李峰通过向薛军发送手机短信方式,由薛军传话给李涛,让其不交代,尽量少说,以逃避法律的处罚。7月30日,在公安机关讯问李涛时,李涛只承认在郑州会展中心一轿车内盗取现金3600元。公安机关通过询问被害人陈某,证实失窃的现金是8600元。8月10日,公安机关再次提审李涛,李涛交代了是哥哥李峰通过看守薛军传话给他,不让给公安机关交代那么多,尽量少说,可以少判点。2007年9月中旬,薛军、李峰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刑事拘留。
法院认为,薛军系受委托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有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其故意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条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另案处理)。李峰协助薛军,亦构成本罪,但所起作用相对较小。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解析一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并不常见
唐若愚(郑州高新区法院副院长、武汉大学博士):
司法实践中,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并不常见,因为我国法律有明
文规定,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我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上述人员不能构成本罪主体。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主要是指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此外,受委托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包括在内。2.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犯罪之后潜逃在外,尚未抓获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犯罪分子。3.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要求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才能构成。行为人明知犯罪分子处于查禁之列,仍然向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目的在于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4.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解析二
在共同犯罪中
薛军为主犯,李峰为从犯
苏占卿(郑州高新区法院刑庭庭长):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界定本罪主体的范围,关键在于两点:一看其是否具有依法或受委托从事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二看其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首先必须明确的是何为“查禁犯罪活动”,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关程序性规定,我个人认为,“查禁犯罪活动”应当指从调查、发现犯罪人或犯罪事实开始,到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判决的执行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狱中罪犯的监管等整个过程的活动。本案中,保安薛军是公安分局借用人员,负责看管犯罪嫌疑人李涛,负有受委托从事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薛军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构成本罪。无业人员李峰通过薛军来达到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目的,构成共同犯罪。不过,在共同犯罪中,薛军应为主犯,李峰应为从犯。
解析三
保安行业缺乏监管
保安犯罪已成社会热点
刘冰泉(郑州高新区法院法官):
保安犯罪的增多,是多方面因素导致的结果,既有立法、管理制度层面的缺陷,也有保安个人素质方面的不足。因此,预防和减少保安犯罪就应当多管齐下:一是完善立法,加强监管;二是保安公司应坚持录用时要严格审查,上岗前要严格培训;三是加强对保安的技能培训,使其掌握一技之长,为其将来转岗、转业、融入社会创造条件。四是将保安纳入城市管理与服务体系。
解析四
我国立法
应当借鉴容隐制度
吴 红(郑州大学法学教师):
哥哥帮助弟弟逃避法律的追究,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我国《刑事诉讼法》强调亲人之间有作证义务,不作证便以包庇罪论处,在某种程度上是否缺乏一些人情原则呢?而保护亲人之间自然的情感关系,使人们在法律生活中依然能感受到亲人的温情,是现代法律本应体现的法律精神和人文要素。孔子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容隐制度在我国古代法制中奉行了2000多年,世界上没有亲亲相隐法律规定的,也只有朝鲜、中国等少数国家。容隐制度的设立初衷在于,维护基本的社会结构不受破坏,最大限度保护家庭的稳定,捍卫亲情这最本真、最自然的善良本性不受伤害。因此,我国立法应当借鉴和吸收容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