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资源局信访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资源信访行为,维护国土资源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解决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和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处理问题的原则,从源头上预防导致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第三条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责任人应当熟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局信访工作责任人由综合科副科长担任,各科室设信访工作接待人。
第四条 局信访工作责任人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
(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办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领导提出解决问题和改善工作的建议。
第五条 信访人员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或者市政府、市信访局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属于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直接报送有管辖权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不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或市政府提出。各科室搜集到的信访信息应及时反馈给局信访工作责任人。
第六条 信访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第七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需要举行听证的,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依职权听证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信访人员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
第九条 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重大、复杂的,经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十条 信访人对我局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市人民政府或者延边州国土资源局复查。
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对接访的事项答复时要做到慎重、准确,并及时送主管领导审阅,按领导批示处理。
第十二条 建立交办、转办、催办制度。对应由其他科室承办的信访问题,信访工作责任人三日内以《信访问题转办单》及时转送转交相关科室。对交办、转办的信访问题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答复。
第十三条 做好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登记、造册、归档、立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