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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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系统
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系统
【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国税函﹝2006﹞430号
【发文日期】2006-11-28
【实施时间】2006-11-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以下简称网上认证)是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省税收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和综合纳税服务平台功能的逐步拓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已由2003年推广之初的介质认证发展到目前的网上认证。网上认证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明文和密文信息形成电子数据,通过互联网报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进行认证的一种专用发票认证方式。
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将有效解决目前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认证时间较长、排队等候以及携票奔波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缓解办税服务厅发票认证的压力,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降低税收成本。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推广网上认证的意义,积极主动地做好这项工作。为做好下一步网上认证的推广,省局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天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国税发[2003]119号)的规定,网上认证软件使用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端软件。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增值税专用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冀国税函[2005]412号)的要求,做好网上认证的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
三、从今年12月份起,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系统。原则上月认
证发票量在50份(含)以上的企业全部采用网上认证方式;对50份以下的企业,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宣传,积极引导纳税人采用网上认证方式,但不得强制纳税人使用。
四、河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且所属分公司要认真做好网上认证软件的培训和技术支持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其服务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