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关于人道主义干涉的研究综述
【摘 要】冷战结束以来,地区冲突不断,人道主义干涉成为国际事务中的显著现象。尽管人道主义干涉理论不断地发展,但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以及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仍存在争议。此外,富有争议的还在于安理会授权的程度和持续期限,已经出现了一系列模糊的决议和冲突性的解释。这些无疑给西方大国打着“人道主义”旗帜干涉别国内政提供了借口。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国际法;规范化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定义和内涵
迟德强(2008)认为,人道主义干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人道主义干涉”是指一切以人道主义或保护人权为名而进行的干涉行为,包括一国为保护其本国国民在海外免受非法待遇而进行的干涉、为协助他国人民行使自决权而进行的干涉、为制止一国发生的大规模侵犯基本人权而进行的干涉等等,“狭义的人道主义干涉”则主要是指当一国发生大规模侵犯其人民的基本人权的情势,特别是威胁到为数众多的人民的生命安全时,他国或国家集团或国际组织为制止此种情势的发生或蔓延而采取的干涉行动。作者倾向于采用“狭义的人道主义干涉”的定义,这更符合人道主义干涉的传统内涵。
同时,William A.Boettcher III(2004)将人道主义干涉简单描述为“人道主义干涉为由一个或多个外来国家对另一国家的事务采取或威胁采取军事力量,目的为(或至少最主要的目的之一为)减轻人类苦难的行为。”而Daniele Archibugi(2004)将其阐释为:在没有得到某地区合法政府的同意下,为了从该地区的大屠杀或者其他对于人权严重侵犯行为中拯救人们,由国外机构实施的军事干涉。
二、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
对于是否应采取人道主义干涉,以及它的合法性,不同学者对此持有不同见解:
(一)人道主义干涉非法论
一些学者强烈反对这一行为。例如王剑(2003)指出:人道主义干涉既不具有正当性,也找不到能证明其合法性的法律依据,而只会给国际社会带来更多不安定因素,并不能真正实现保护人权的目的。种种打着保护人权旗帜进行人道主义干涉的行为,无论是对国际秩序的稳定,还是对于被干涉国的利益,都是有着不小的负面影响的,而并非对人道主义危机的合法与正当的解决之道。张睿壮(2002)也指出所谓的“人道干涉”其实并无人道可言,只是美国及其西方盟国在冷战后全新的国际政治结构下为确立美国霸权下的世界新秩序所散布的神话,是为美国以武力干涉别国内政的新干涉主义树立法理依据所做的舆论准备。王虎华(2004)坚持“人道主义干涉”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而且是违背国际法的,其实质是否定国家主权、干涉别国内政。
(二)人道主义干涉合法论
与此同时,另一部分学者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人道主义干涉的合理性,但同时也提出进行有力的限制和规范是非常必要的行为。许培资(2006)认为:人道主义干涉在促进国际人权的发展方面确实存在着积极意义,在道德层面及理想方面存在合理性。但在实践上却掺杂着更多的让人无法接受的政治因素。应然与实然的冲突根源于人道主义干涉在法律上的制度化缺失。李晓锋和陈士平(2004)提出为保护人权而进行干涉是必要的也是合理合法的。所以从中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虽然人权过去是、现在也仍然主要是由国内法所维护和管辖的,但是在当今世界有一个新的趋势不容忽视,那就是,对人权的国际法保护越来越得到强调和重视。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人道主义干涉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尽管说单方面的、未经安理会授权的人道主义干涉是非法的,但不能排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单方面人道主义干涉的必要性。
三、人道主义干涉与国家主权
人道主义干涉和侵犯国家主权、干涉别国内政一直都是国内外学者争论的焦点。李晓锋和陈士平(2004)指出国际社会经常面对的是如何应对和处理国家内部战争、动乱及其所带来的人道主义危机,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人道主义干涉与国家主权及不干涉内政原则之间的关系在新形势下应该得到新的规范和修正。刘斐(2008)详细地分析了两者之间的关系。他认为:人道主义干涉与国家主权既有矛盾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矛盾方面:第一,人道主义干涉破坏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第二,人道主义干涉破坏了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第三,人道主义干涉破坏了不干涉别国内政的原则。而在统一方面:第一,国家主权不是绝对的。国家主权一开始就不是绝对的,具有相对性。国家主权必须受到国际法的约束。第二,《联合国宪章》对禁止使用武力有例外规定的情况。国家出于自卫而进行集体干涉在一定程度上应当被视为合法。
四、人道主义干涉的规范化
(一)干涉的前提要件
许多学者都认为,人道主义干涉本身的价值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它之所以会为许多人反对是由于相关的限制条件不充足和不完善。只有对人道主义干涉行为进行细致的规范和限定,这一行为才会摆脱强权政治、霸权主义的控制。历史经验表明,缺乏明确的合法化的条件容易导致滥用人道主义干涉。有鉴于此,任何国家计划或准备卷入人道主义干涉行动时,应事先或在干涉过程中立即向联合国递交令人信服的证据。
时殷弘和沈志雄(2001)提出:只有当一国国内确实存在着大规模践踏基本人权的行为,而该国政府要么是这类行为的采取者、主使者或纵容者,要么无力制止这类行为、并且拒绝别国或国际社会旨在制止这类行为的救助提议时,或者一国政府无力或不愿承担在保障国内广大人民最基本的生存需要方面的应有责任、并且同样拒绝别国或国际社会的相应救助提议,以致人民的生存和起码安全陷于异常严重的灾难时,国际社会才有权利干涉。杨泽伟(2000)更加详细的阐述了七项应满足的条件:(1)基于震惊人类良知的大规模、持续的侵犯人权已经出现或即将发生;(2)动机应该是压倒一切的,而有关的政治、经济或意识形态的考虑,根本不存在或明显地完全处于从属地位;(3)在各种和平努力宣告失败后,才能诉诸干涉;(4)对被干涉国的权力结构的政治影响应限于最低程度;(5)采取的行动应与该情势的严重程度相称;(6)干涉不能构成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7)一旦履行了干涉任务,干涉力量必须尽快地开始撤退,并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这种撤退。当然,对于特殊情况下,大规模侵犯人权是否要进行干涉的最后决定权,仍然专属安理会。 (二)干涉的规制
对于是否要设立人道主义干涉合法化的标准,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有些学者反对将它标准化,他们的观点是人道主义干涉还是“应该留给以一个个案例为基础的实践为好”(Peter Malanczuk,1993)。相反,另外一些学者则主张确立人道主义干涉详细和严格的规范,甚至建议以联合国大会或安理会决议的形式制定标准以指导实施人道主义干涉。杨泽伟(2000)指出:根据安理会的决议进行的集体人道主义措施,是唯一能够使用武力保护基本人权的合法手段。由一些国家进行的多边人道主义干涉,如果没有安理会的授权,就是非法的 。许培资(2006)也认为:应该坚决杜绝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应更多的考虑联合国安理会的作用。对该问题的法制化探索也注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从法律上严格限制人道主义干涉将是国际社会必然要走的道路。而此问题本身也应该是联合国改革的重要内容。Daniele Archibugi(2004)则为了兼顾人权与主权的维护,为了确保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与有效,一环扣一环地提出了四条措施:委托国际法委员会进行行动纲领的起草,来决定哪些危机应被认为是“人道主义危机”且有必要在他国合法政府未经允许的条件下进行军事干涉;当局势可能发展为人道主义危机时,联合国安理会应咨询世界法庭,使其判断此时进行军事干涉是否合理;当需要进行人道主义干涉时,应当先建立一个军事与平民的国际主义联合委员会,并为其行为准则进行规定,该委员会应当评判干涉行为是否可行有效;创建一个永久性的“救援军”组织,成员从大约五十个国家中抽取,包括军人、警察、平民,该军队对联合国秘书长的请求做出回应。
(三)干涉方式的规范化
对于干涉的方式,各个学者的建议多样。William A.Boettcher III(2004)认为:军事力量并不应该作为直接提供人道主义救济的方式,而是更经常用来恢复一些法律规定,从而使救济机构能够援助身处险境的人们。张静、王海燕列出了人道主义干涉应该遵循的原则和方式:人道主义干涉应遵循救济耗尽原则。在发生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下,应首先敦促当事国注意其国内的局势,由当事国自行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尽快遏止反人道行为的继续发生。只有当事国政府本身就是侵犯人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或者当事国虽然采取了措施,但由于当事国国内情况混乱、政府无能为力扭转局面以及各种救济方式均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够实施。人道主义干涉应有一定的限度:在安理会采取军事行动之前,应当首先采取武力以外的办法,在不足以制止时,安理会才可以采取军事行动。
五、科索沃危机:人道主义干涉的一个法律实践
对于人道主义干涉法律问题的理解,我们可以通过安理会在科索沃危机中的法律实践,更清楚地了解说明安理会出现模糊性的决议和冲突性的解释,从而引发更大人道主义灾难的实践过程。1998年初科索沃大规模的暴力活动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3月31日,安理会(1998)根据宪章第七章通过了1160号决议。该决议呼吁南联盟和科索沃阿族领导人政治解决科索沃问题,但没有明确断言科索沃危机意味着对和平的威胁。同时,该决议还对双方实行了强制性的武器禁运,并强调“和平解决科索沃局势如无建设性进展,将导致考虑采取其它办法”。
9月通过了1199号决议,断定科索沃局势的恶化构成了“对该地区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安理会要求停止敌对行动、停火以及双方立即采取步骤促进人道主义待遇和进行国际协商,并要求南联盟采取一系列有利于和平解决危机的措施。然而,“该决议本身并不足以为联合国会员国或国际组织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提供法律依据”。
此后,科索沃冲突不断升级,北约也从1998年秋开始一再以对南联盟进行空中打击相威胁,并在1999年3月底正式付诸实施。然而,北约对南联盟的威胁及实施的空中打击,没有得到安理会任何授权,它们的行动也不能当作宪章第51条的集体自卫行为。
虽然,它们作出种种努力尽可能使其接近合法性:首先,它们尽量把这次行动与安理会已有的决议联系起来;其次,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们强调安理会明确认定科索沃的情势已经构成了“对和平的威胁”,因此,它们的行动是一次出于人道主义考虑而必须采取的紧急措施,目的是防止科索沃出现更大的人道主义灾难。
六、结语
通过大量的文献资料的阅读和整理,我们将人道主义干涉这一大问题细化成了五个部分,由此更加详细的理解这一问题的实质和意义。从本质上讲,人道主义干涉为了保护人权的这一出发点是很好的,其之所以遭到许多学者的强烈反对并不是因其本身存在缺陷,而是如今的状况为人道主义干涉经常沦为西方国家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工具,未经联合国授权肆意以保护人权为名侵犯别国主权。为了将人道主义干涉这一原则真正合法合理化,就应该规范其适用范围,建立以联合国安理会为核心的领导权力机构,细化实施步骤,完善监督机制,推进联合国的内部改革工作。联合国也有必要采取行动制止任何形式以“人道主义”名义干涉他国内政。安理会应尽力明确授权的程度与持续的期限,避免再次出现模糊性的决议和冲突性的解释。只有将人道主义干涉明确独立为一种只有通过联合国才可实施的行动,才能真正达到其本身保护人权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William A. Boettcher III.Military Intervention Decisions Regarding Humanitarian Crises.J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ion 48(3): 331-355. Boldt, S.(2003).
[2] Daniele Archibugi.Cosmopolitan Guidelines for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Alternative,Vol.29, 2004(1).
作者简介:解楠楠,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外交学专业2011级本科生,研究方向:国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