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告知书
都江堰市清欠办都江堰市建设局管科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农民工
工资告知书
根据国家、省、市及我市关于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民工工资的文件精神,维护我市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确保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切实做好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严格实行民工权益卡制度。所有在建项目的施工企业必须为民
工办理权益卡,采取打卡式进入工地的民工进行考核,这样可以随时掌握各班组民工情况变化,避免可能发生的恶意讨薪行为,对未办理民工权益卡的项目不预竣工备案。
二、 落实清欠职责。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要落实专人负责本企业农
民工工资的监督发放和清欠工作。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的项目经理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处置和化解民工工资矛盾。如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设主管部门将对企业和有关责任人记入不良行为,全行业通报,并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三、 实行民工工资发放公示制度。施工现场要设立民工工资发放公
示栏,对民工姓名、工种、身份证号码、工天、月工资发放等情况予以公示,施工企业每月10日前公示上个月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并照相留底备查,并作为协调民工工资的纠纷依据。 四、 加强劳务分包管理。各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与具有劳务分包资
质的企业签订合法的劳务合同,劳务企业与班组,班组与民工
也必须签订合法的劳务合同。无劳务公司进入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务与班组或民工签订合法的劳务合同,对有合同约定而拖欠民工工资情况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对未有合同约定而又有拖欠民工工资的,先由施工部承包企业负责协调解决。
五、 落实清偿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各类企业都应依法按
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1、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追回的工程款应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由发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的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3、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4、因总承包企业对发放民工工资监管不力,致使劳务个别人或小包工头携款逃匿而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的,先由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家民工工资,再走司法程序进行追讨。
六、 依法加大对违规企业的处理力度。凡因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
处置不力而导致建筑民工集访、闹访、爬高架、塔吊、堵塞交通的,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记入开发企业不良行为,并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直至取消其资质,对本市建筑企业,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与资质增项、升级、年检等事项直接挂勾;对外地企业清出都江堰市
建筑市场,并上报成都市建委和省建设厅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对但保企业,未及时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好民工工资问题的,清出都江堰市建筑市场。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各施工企业民工工资发放公示栏
民工投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