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取消收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 计价格 [1997] 1707 号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
(一)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2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
(二)企业注册登记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并由现行的按企业注册资金的此率收取,改为定额收取,另文下达。在定额收费标准文件下发之前,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的,暂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暂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4%收取。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财综[2008]61号)2008.08.21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综[2004]87号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24、《商标注册证》验证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综[2008]78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2008年11月13日
74、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75、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1]9号 2011年1月30日
取消:
14、营业执照副本收费
1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收费
1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收费
1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收费
18、私营公司分公司年检收费
19、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变更登记费
20、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
21、分公司年检收费
22、非公司制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
2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
24、国际注册手续费(商标注册申请)
25、国际注册手续费(续展注册申请)
26、国际注册手续费(转让注册申请)
27、国际注册手续费(变更注册申请)
28、国际注册手续费(延展注册申请)
29、国际注册手续费(商标申请基础翻译费)
工商局吴慧珍 4800882 4801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