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设计规范摘录
第 2.0.1 条 锅炉房设计应取得热负荷、燃料和水质资料,并应取得气象、地质、水文、电力和供水等有关 资料。 第 2.0.2 条 锅炉房设计应根据城市(地区)或工厂(单位)的总体规划进行,做到远近结合,以近期为 主,并宜留有扩建的余地。对扩建和改建的锅炉房,应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线,并应 与原有生产系统、设备布置、建筑物和构筑物相协调。 第 2.0.3 条 锅炉房设计应以煤为燃料, 并应落实煤的供应。 如以重油、 柴油或天然气、 城市煤气为燃料时, 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 2.0.4 条 锅炉房设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对环境的影响,排出的有害物和 噪声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防治污染的工程应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第 2.0.5 条 工厂(单位)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区域的供热规划确定。当其热负荷不能由区域热 电站、区域锅炉或其他单位的锅炉房供应,且不具备热电合产的条件时,才应设置锅炉房。 第 2.0.7 条 锅炉房的设计容量宜根据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并计入管道热损失、锅炉房自用热量和 可供利用的余热进行计算确定。 当缺少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时,热负荷可根据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小时最大耗热量,并分别计入 同时使用系数确定。 第 2.0.8 条 当用户的热负荷变动较大且较频繁,或为周期性变化时,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宜设置蒸汽 蓄热器。设有蒸汽蓄热器的锅炉房,其设计容量应按平衡后的热负荷乾地计算确定。 第 2.0.9 条 锅炉供热介质的选择,应根据供热方式、介质的需要量和供热系统等因素确定,可按下列规 定进行选择: 一、供采暖通风用热的锅炉房,宜采用热水作为供热介质; 二、供生产用汽的锅炉房,应采用蒸汽作为供热介质; 三、同时供生产用汽及采暖通风和生活用的热的锅炉房,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选用蒸汽或蒸汽、热水作 为供热介质。 第 2.0.10 条 锅炉供热参数的选择应能满足用户用热参数和合理用热的要求。 第 2.0.11 条 锅炉的选择除应按本规范第 2.0.9 条和第 2.0.10 条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能有效地燃烧所采用的燃料; 二、应有较高的热效率,并使锅炉的出力、台数和其他性能适应热负荷变化的需要; 三、应有利于环境保护; 四、应使基建投资和运行管理费用较低; 五、宜选用容量和燃烧设备相同的锅炉,当选用不同容量和不同类型的锅炉时,其容量和类型不宜超过两 种。 第 2.0.12 条 锅炉台数和容量的选择,应根据锅炉房的设计容量和全年负荷峰期锅炉机组的工况等因素 确定,并
保证当其中最大 1 台锅炉检修时,其余锅炉应能满足下列要求: 一、连续生产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二、采暖通风和生活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第 2.0.13 条 锅炉房的锅炉台数不宜少于 2 台, 但当选用 1 台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需要时, 可只设置 1 台。 锅炉房的锅炉总台数,新建时不宜超过 5 台;扩建和改建时,不宜超过 7 台。 第 2.0.14 条 燃油、燃气和煤粉锅炉后的烟道上,均应装设防爆门。防爆门的位置应有利于泄压,当爆 炸气体有可能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时,防爆门上应装设泄压导向管。 第 2.0.15 条 地震设计烈度为 6 度至 9 度时,锅炉房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对锅炉选择和管道设计, 应采取抗震措施。 第 2.0.16 条 锅炉房的水处理装置、除氧器和给水泵等辅助设备应按锅炉房工艺设计要求选用;对锅炉 配套的鼓风机、引风机等辅机和仪表,均应符合工艺设计要求。 第 2.0.17 条 区域锅炉房宜设置必要的修理、运输和生活设施,当可与邻近的工厂(单位)协作时,可 不单独设置。
第 2.0.18 条 锅炉房区域的场地应进行绿化。 第三节 燃气的设施 第 3.3.1 条 燃气锅炉的选择,应根据气体燃料的物性、布置的特点等因素确定。 第 3.3.2 条 燃气锅炉房设计,应对气体燃料的易爆性、毒性和腐蚀性等采取有效措施。 第 3.3.3 条 锅炉房燃气管道宜采用单母管;常年不间断供热时,宜采用双母管。 采用双母管时,每一母管的流量宜按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气量的 75%计算。 第 3.3.4 条 燃烧器的选择应适应气体燃烧的特性,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燃 (成分改变时,有较好的燃烧适应性) ; 二、能较好地适应负荷变化; 三、具有微正压燃烧的特性; 四、噪声较低。 第 3.3.5 条 锅炉房燃气系统宜采有压 (小于 5kPa) 和中压 (5~150kPa) 系统, 不宜采用高压 (0.3~0.8MPa) 系统。 第 3.3.6 条 燃气质量要求、贮配、净化和调压站设计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燃气设计规范》的有 关规定。 第 3.3.7 条 燃气锅炉房备用燃料,应根据供热系统的安全性、重要性、供气部门的保证程度和备用燃料的 可能性等因素确定。 第 3.3.8 条 当燃气压力过高或不稳定,不能适应燃烧器的要求时,应设置调压装置。调压装置宜设置在 单独的建、构筑物内。当自然条件和周围环境许可时,可设置在有围护露天场地上。调压装置不应设置在 地下建、构筑物内。 第 3.3.9 条 燃用密度比空气大的燃气的锅炉,不应设置在半地下一地下建、构筑物内。 第 3.3.10 条 燃气锅炉房的烟道和烟囱应采用钢制或钢筋混凝土构筑。 第 3.3.11 条 锅炉房内燃气管道不应穿过易燃或易
爆品仓库、配电室、变电室、电缆沟、通风沟、风道、 烟道和易使管道腐蚀的场所。 锅炉房内燃气管道设计、应按现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3.3.12 条 在引入锅炉房的燃气母管上,应装设总关闭阀,并装设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 当燃气质量不能保证时,应在调压装置前或在燃气母管的总关闭阀前设置除尘器、油水分离器和排水管。 第 3.3.13 条 锅炉房燃气管道宜架空敷设。 输送密度比空气小的燃气的管道, 应装设在空气流通的高处; 输送密度比空气大的燃气的管道,宜装设在锅炉房外墙和便于检测的地点。 第 3.3.14 条 每台锅炉的燃气干管上,应装设关闭阀和快速切断阀。每个燃烧器前的燃气支管上,应装 设关闭阀,阀后串联装设 2 个电磁阀。 第 3.3.15 条 点火用的燃气管道,宜从干管上的关闭阀后或燃烧器的关闭阀前引出,并应在其上装设关 闭阀,阀后串联装设 2 个电磁阀。 第 3.3.16 条 燃气管道上应装设放散管、取样口和吹扫口,其位置应能满足将管道内燃气或空气吹净的 要求。 放散管应引至室外,其排出口应高出锅炉房屋脊 2m 以上,并使放出的气体不致窜入邻近的建筑物被吸入 通风装置内。 密度比空气大的燃气放散,应采用高空或火炬排放,并满足最小频率上风侧区域的安全和环保要求。当工 厂有火炬放空系统时,宜将放散气体排入该系统中。 第 3.3.17 条 燃气放散管管径应根据吹扫段的容积和吹扫时间确定。其吹扫量可按吹扫段容积的 10~20 倍计算,吹扫时间可采用 15~20min。 第五章 锅炉房的布置 第一节 位置的选择 第 5.1.1 条 锅炉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分析确定: 一、应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 二、应便于引出管道,并使室外管道的布置技术、经济上合理;
三、应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排除,并宜使人流和煤、灰车流分开; 四、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五、应位于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 六、应有利于减少烟尘和有害气体对居位地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全年运行的锅炉房宜位于居位区 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季节性运行的锅炉房宜位于该季节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七、工厂燃煤的锅炉房和煤气发生站宜布置在同一区域; 八、应有利于凝结水的回收; 对生产易燃晚爆物工厂锅炉房的位置应满足安全技术上的要求,并按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 5.1.2 条 锅炉房的位置根据远期规划,在扩建端宜留有余地。 第三节 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 第 5.3.1 条 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 1~20t/h、 热水锅炉额定出力为 0.7~14MW 的锅炉房, 其辅助间和
生活 宜贴邻锅炉间一侧。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 35~65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为 29~58MW 锅炉房,其辅助 间和生活间可单独布置。 第 5.3.2 条 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仪表控制室应布置在锅炉操作层上,并宜选择朝向较好的部位。 第 5.3.3 条 需要扩建的锅炉房,其运煤系统的布置应使煤自固定端运入炉前。 第 5.3.4 条 锅炉房宜设置修理间、仪表校验间、化验室等生产辅助间,尚宜设置必要的生活间,当就近有 生活间可利用时,可不设置。二、三班制的锅炉房可设置休息室,或与值班更衣室合并设置。锅炉房按车 间、工段设置时,可设置办公室,规模大的区域锅炉房可设置办公楼。 第 5.3.5 条 化验室应布置在采光较好,噪声和振动影响较小处,并使取样操作方便。 第 5.3.6 条 单层布置锅炉房的出入口不应少于 2 个,当炉前走道总长度不大于 12m,且面积不大于 200m2 时,其出入口可只设 1 个。 多层布置锅炉房各层的出入口不应少于 2 个。楼层上的出入口,应有通向地面的安全梯。 第 5.3.7 条 锅炉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启, 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 第四节 工艺布置 第 5.4.1 条 工艺布置应保证设备安装、 运行、 检修安全和方便, 使风、 烟流程短, 锅炉房面积和体积紧凑。 第 5.4.2 条 锅炉操作地点和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2m,并应满足起吊设备操作高度的要求。在锅筒、 省煤器及其他发热部位的上方,当不需要操作和通行时,其净空高度可为 0.7m。 第 5.4.3 条 锅炉与建筑物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检修和布置辅助设施的需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炉前净距: 蒸汽锅炉 1~4t/h、热水锅炉 0.7~2.8MW、不宜小于 3.0m; 蒸汽锅炉 6~20t/h、热水锅炉 4.2~14MW、不宜小于 4.0m; 蒸汽锅炉 35~65t/h、热水锅炉 29~58MW、不宜小于 5.0m。 当需在炉前更换锅管时,炉前净距应能满足操作要求。对 6~65t/h 的蒸汽锅炉,4.2~58MW 的热水锅炉, 当炉胶设置仪表控制室时,锅炉前端到仪表控制室的净距可为 3m。 二、锅炉侧面和后面的通道净距: 蒸汽锅炉 1~4t/h、热水锅炉 0.7~2.8MW、不宜小于 0.8m; 蒸汽锅炉 6~20t/h、热水锅炉 4.2~14MW、不宜小于 1.5m; 蒸汽锅炉 35~65t/h、热水锅炉 29~58MW、不宜小于 1.8m。 当需吹灰、拨火、除渣、安装或检修螺旋除渣机时,通道净距应能满足操作的要求。 第 5.4.4 条 炎热地区的锅炉间操作层,可采用半敞开布置或在其前墙开门。操作层为楼层时,门外设置阳 台。 第 5.4.5 条 锅炉之间的操作平台可根据需要加以连通。 锅炉房内所有的辅助设施和热工监测、 控制装置等, 当有操作、维
护需要时,应设置平台和扶梯。 第 5.4.6 条 燃油和燃气锅炉露天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炉机组选择适合露天布置的产品,测量控制仪表和管道阀门附件应有防雨、防风、防冻和防腐等措 施;
二、应使运行、操作安全、并便于检修维护; 三、应设置司炉操作室,并将锅炉水位、锅炉压力等的测量控制仪表,集中设置在操作室内。 第 5.4.7 条 风机、水箱、除氧装置、加热装置、除尘装置、蓄热器、水处理装置等辅助设备和测量仪表露 天布置时,应有防雨、防风、防冻、防腐和防噪声等措施。居住区内锅炉的风机不宜露天布置。 锅炉通风、 第六章 锅炉通风、除尘和噪声防治 第一节 锅炉通风 第 6.1.1 条 锅炉的鼓风机、引风机宜单炉配置。当需要集中配置时,每台锅炉的风、烟道与总风、烟道的 连接处,应设置密封性好的风、烟道门。 第 6.1.2 条 风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选用高、了能和低噪声风机; 二、风机的风量和风压,应根据锅炉额定蒸发量或额定出力、燃料品种、燃烧方式和通风系统的阻力计算 确定,并计入当地气压和空气、烟气的温度和密度对风机特性的修正; 三、单炉配置风机时,炉排炉风量的富裕量为 10%;风压的富裕量宜为 20%,煤粉炉风量和风压的富裕 量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四、集中配置风机时,鼓风机和引风机均不应少于 2 台,其中各有 1 台备用,并应使风机能并联运行,并 联运行后风机风量和风压的富裕量应和单炉配置时相同; 五、应使风机在常年运行中处于较高的效率范围。 第 6.1.3 条 锅炉通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使风、烟道平直且气密性好、附件少和阻件小; 二、几台锅炉共用一个烟囱或烟道时,宜使每台锅炉的通风力均衡; 三、单台锅炉配置两侧风道或两个烟道时,宜使每侧风道或每个烟道的阻力均衡; 四、宜采用地上烟道,并应共适当位置,设置清扫入孔; 五、应考虑烟道和热道热膨胀的影响; 六、应在适当设置必要的热工测点。 第 6.1.4 条 烟囱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制订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和方法》和《锅炉烟 尘排放标准》的规定。 第 6.3.1 条 位于城市的锅炉房,应使其周围居住区和工作单位的户外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 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第 6.3.2 条 锅炉房操作层和水处理间操作地点的噪声,不应大于 85dB(A) ;锅炉房仪表控制室和化验室 的噪声,不应大于 70dB(A) 。 第 6.3.3 条 锅炉房的风机、水泵和煤的破碎、筛选装置等设备宜选用低噪声产品。 第 6.3.4 条 锅炉房
的风机、 多级水泵和煤的破碎、 筛选装置等设备, 宜采用隔声室或隔声罩以降低噪声。 第 6.3.5 条 锅炉房的球磨机宜布置在隔声室内,隔声室内按防爆要求设置通风设施。 第 6.3.6 条 锅炉送风机的吸风口、各设备隔声室和隔声罩的进风口宜设置消声器。 第 6.3.7 条 额定出口压力为 2.5~3.82MPa 的蒸汽锅炉本体和减温减压装置有放汽管上,宜设置消声器。 第 6.3.8 条 当锅炉房邻近宾馆、医院和精密仪器车间等处时,锅炉房的风机、多级水泵等设备与其基础 之间宜设置隔振器,设备和管道之间宜采用软管和柔性接头连接,管道支承宜采用弹性支吊架。 第七章 锅炉给水设备和水处理 第一节 锅炉给水设备 第 7.1.1 条 给水泵台数的选择,应能适应锅炉房全年热负荷变化的要求。 第 7.1.2 条 给水泵应设置备用。当最大一台给水泵停止运行时,其余的总流量,应能满足所有运行锅炉在 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给水量的 110%;当锅炉房设有减温装置或蓄热器时,给水泵的总流量尚应计入其用水 量。 第 7.1.3 条 当给水泵的特性允许并联运行时,可不用同一给水母管;当给水泵的特性不能并联运行时,应 采用不同的给水母管。 第 7.1.4 条 采用电动给水泵为常用给水设备时,宜采用汽动给水泵为事故备用泵,其流量应能满足所有
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给水量的 20%~40%。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设置事故备用汽动给水泵: 一、有一级电力负荷的锅炉房; 二、停电后锅炉房停止运行,且给水泵停止给水不会造成锅炉缺水事故。 第 7.2.28 条 凝结水箱、软化或除盐水箱和中间水箱的有效容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凝结水箱宜选用 1 个,锅炉房常年不间断供热时,宜选用 2 个或 1 个中间带隔板分为两格的水箱,其 总有效容量宜为 20~40min 的凝结水回收量; 二、软化或除盐水箱的总有效容量,应根据水处理设备有设计出力和运行方式确定。当设有再生备用设备 时,软化或除盐水箱的总有效容量宜为 30~60min 的软化或除盐消耗量; 三、中间水箱总有效容量宜为处理设备设计出力的 15~35min 贮水量。 第 7.2.29 条 凝结水泵、软化或除盐泵以及中间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有 1 台备用,当其中 1 台停止运行时,其余的总流量应满足系统水量的要求: 二、有条件时,凝结水泵和软化或除盐水泵可合用 1 台备用泵; 三、中间水泵应选用耐腐蚀泵。 第 7.2.30 条 钠离子交换再生用的食盐可采用干法或湿法贮存,其贮量应根据运输条件确定。当采用湿法 贮存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浓盐液池和稀盐液池的标准宜采用混凝土,并宜各设 1 个; 二
、浓盐液池的有效容积宜为 5~15d 食盐消耗量,其底部应设置慢滤层或另设置过滤器; 三、稀盐液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 1 台钠离子交称器一次再生盐液的消耗量。 第 7.2.13 条 酸、碱再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酸、碱槽的贮量应按酸、碱液每昼夜的消耗量、交通运输条件和供应情况等因素确定,宜按贮存 15~ 30d 的消耗量设计; 二、酸、碱计量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 1 台离子交换器一次再生酸、碱液的消耗量; 三、输酸、碱泵宜各设 1 台,并应选用耐酸、碱腐蚀泵。卸酸、碱宜利用自流或采用输酸、碱泵抽吸; 四、输送并稀释再生用酸、碱液宜采用酸、碱喷射器; 五、贮存和输送酸、碱液的设备、管道、阀门及其附件,应采取防腐和防护措施。 第 7.2.32 条 氨再生淮制备和输送的设备、管道、阀门及其附件,不应采用铜质材料制品。 第 7.2.33 条 汽水系统中应装设必要的取样点。汽水承样头的型式、引出点和管材,应满足样品具有代表 性和不受污染的要求。汽水样品的温度宜小于 30℃。 第 7.2.34 条 水处理设备的布置应根据工艺流程和同类设备尽量集中的原则确定,并便于操作、维修和 减少主操作区的噪声。 第 7.2.35 条 水处理间主要操作通道的净距不应小于 1.5m,辅助设备操作通道的净距不宜小于 0.8m,所 有通道均应适应检修的需要。 第十章 化验和检修设施 第一节 化验 第 10.1.1 条 锅炉房宜设置化验室,化验锅炉运行中需经常检测的项目,对不需经常化验的项目,宜通过 协作解决。 锅炉符合下列条件时,可只设置化验场地,进行硬度、碱度、PH 值、溶解氧等简单的水质分析: 一、 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 6t/h 或总蒸发量小于 10t/h 的锅炉房, 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 4.2MWak 总出 力小于 7MW 的锅炉房; 二、本单位有中心试验室或其他化验部门,可为锅炉房配制水质分析用的化学试剂并可化验锅炉房需经常 检测的其他项目。 第 10.1.2 条 锅炉房化验室化验下列水、汽项目的能力、应根据锅炉房的容量、锅炉参数、供热介质和 用户对蒸汽品质的要求等因素确定: 一、蒸汽锅炉的锅炉应具备对悬浮物、总硬度、总碱度、PH 值、溶解氧、溶解固形物、硫酸根(SO23) 、 氯化物(CI)等项目的化验能力,采用磷酸盐锅内处理时,尚应能化验亚硫根(SO23)的含量,蒸汽压力
大于 2.47MPa 且供汽轮机用汽时,宜能测定二氧化硅及电导率; 二、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应具备对悬浮物、总硬度、PH 值的化验能力,采用锅外化学处理时,尚应能化验 溶解氧。 第 10.1.3 条 总蒸发量大于 20t/h 或总出力大于 14MW 的锅炉房,以煤为燃料
时,其化验室宜具备对燃煤 水分、挥发分、固定碳和飞灰、炉渣可燃物含 量的分析能力:以煤粉为燃料时,宜能分析燃油的粘度和 闪点。 第 10.1.4 条 总蒸发量大于 60t/h 或总出力大于或等于 42MW 的锅炉房, 其化验室宜能测定燃料的发热值。 第 10.1.5 条 锅炉房化验室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10.1.2 条至第 10.1.4 条的要求外,尚应能测定烟气含氧量氧 化碳和一氧化碳含量,燃油、燃气锅炉房尚宜能测定烟气中氢、碳氢化合物等可燃物的含量。 第二节 检修 第 10.2.1 条 锅炉房宜设置检测间、对锅炉、辅助设备、管道、阀门及其附件进行维护、保养和小修工作。 当本单位有为动力站和管网设置的检修站(间)时,锅炉房可不单独设置检修间。 蒸汽锅炉额定蒸量小于 6t/h 或热水锅炉出小于 4.2MW 的锅炉房,可只设置对设备和管道进行维护保养的 检修场地。 第 10.2.2 条 锅炉房设备和管道的中、大修工作,不宜由锅炉房检修间承担,可由本单位统一安排或本地 区协作解决。 第 10.2.3 条 锅炉房检修间可设钳工桌、砂轮机、台钴、洗在、电焊机和手动试压泵等基本设备。 总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60t/h、总出力大于或等于 42MW 的锅炉房,宜设置电气保养室。当本单位有集中的 电工值班室时,可不单独设置。 电气的检修宜由本单位统一安排或本地区协作解决。 第 10.2.5 条 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10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 7MW 的锅炉房,宜设 置仪表保养室,当本单位有集中的仪表维修条件时,可不单独设置。 仪表的检修宜由本单位统一安排或本地区协作解决。 第十一章 汽水管道 第 11.0.1 条 汽水管道设计应根据热力系统和锅炉房工艺布置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便于安装、操作和检修; 二、管道宜沿墙和柱敷设; 三、管道敷设在通道上方时,管道(包括保温层或支架)最低点与通道地面的净高不应小于 2m; 四、管道不应妨碍门、窗的启闭与影响室内采光; 五、应满足装设仪表的要求。 第 11.0.2 条 采用多管供汽 (热)的锅炉房宜设置分汽 (分水) 缸。 分汽 (分水) 缸的设置应根据用汽 (热) 需要和管方便的原则确定。 第 10.0.4 条 锅炉房内连接相同参数锅炉的蒸汽(热水)管,宜采用单母管,对常年不间断供汽(热)的 锅炉房、宜采用双母管。当锅炉房内设有分汽(分水)缸时,每台锅炉的主蒸汽(供水)管可分别接至分 汽(分水)缸。 第 11.0.5 条 每台蒸汽(热水)锅炉与蒸汽(热水母管)或与分汽(分水)缸之间的锅炉主蒸汽(供水) 管上,均应装设 2 个阀门,其中 1 个应紧靠锅炉汽包或过热器(供水集箱)出口,另 1 个
应装在靠近蒸汽
(供水)母管处或分汽(分缸)缸上。 第 11.0.6 条 蒸汽锅炉房的锅炉给流水母管应采用单母管;对常年不间断供汽的锅炉房和给水泵不能并联 运行的锅炉房,锅炉给水母管宜采用双母管或采用单元制锅炉给水系统。 第 11.0.7 条 锅炉给水泵进母管或除氧水箱出水母管,应采用不分段的单母管,对常年不间断供汽、且除 氧水箱台数等于或大于 2 台的锅炉房,则宜采用分段的单母管。 第 11.0.8 条 锅炉房除氧器的台数等于或在于 2 台时,除氧器加热用蒸汽管宜采用母管制系统。 第 11.0.9 条 热水锅炉房内与热水锅炉、水加热装置和循环泵相连接的供水和回水母管应采用单母管,对 必须保证连续供热的热水锅炉房宜采用双母管。 第 11.0.10 条 每台热水锅炉与热水供、回水母管管连接时,在锅炉的进水管和出水管上均应装设切断阀, 在进水管的切断阀前宜装设止回阀。 第 11.0.11 条 热水系统循环水泵进口侧的回水母管上应装设除污器。 第 11.0.12 条 每台锅炉宜采用独立的定期排污管道,并分别接至排污膨胀器或排污降温地;当几台锅炉合 用排污母管时,在每台锅炉接至排污母管的干管上必须装设切断阀,在切断阀前尚宜装设止回阀。 第 11.0.13 条 每台蒸汽锅炉的连续排污管道, 宜分别接至连续排污膨胀器。 在锅炉出口的连续排污管道上, 应装设节流阀。在锅炉出口和连续排污膨胀器进口处,应各设一个切断阀、 2~4 台锅炉宜合设 1 台连续排污膨胀器。连续排污膨胀器上应装设安全阀。 第 11.0.14 条 锅炉的排污阀及其管道不应采用螺纹连接。锅炉排污管道应减少弯头,保证排污通畅。 第 11.0.15 条 蒸汽锅炉给水管上的手动给水调节装置及热水锅炉手动控制补水装置,宜设置在便于司炉操 作的地点。 第 11.0.16 条 锅炉本体、除氧器和减压温器上的放汽管、安全阀的排汽管应接至室外,两个独立安全阀的 排汽管不应相连。 第 11.0.17 条 热力管道应考虑膨胀的补偿,并充分利用管道的自然补偿。当不能满足其要求时,应设置方 型或波纹管与伸缩器。 第 11.0.18 条 汽水管道的支、吊架设计、应考虑管道、阀门与附件的重量、管内水重、保,温结构重量和 由于管道热膨胀而作用在支架上的力。 第 11.0.19 条 汽水管道的低点和可能积水处,应装设疏、放水阀。放水阀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 DN20。 汽水管道的高点应装设放气阀,放气阀公称直径可取 DN15~DN20。 第十二章 保温和防腐
第一节 保温 第 12.1.1 条 下列的各种热设备、热管道及其阀门附件均应保温。 一、煤粉仓、换热器、蓄热器、油加热和重油供油管道等外表面温度大于 50℃时; 二
、外表面温度小于或等于 50℃,需要回收热量时; 三、需要保温的凝结水管道。 第 12.1.2 条 保温层厚度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设备与管道保温技术通则》《设备及管道保温设计导则》 、 中的经济厚度计算方法确定。当散热损失超过规定值时,可根据最大允许散热损失计算方法复核确定。 第 12.1.3 条 不需保温或要求散热,且外面温度大于 60℃的裸露设备及管道(如排汽管、放空管、燃油燃 气锅炉和烟道防爆门的泄压导向管等) ,在下列范围内应采取防烫伤的隔热措施; 一、距地面或操作平台的高度小于 2.10mm 时; 二、距操作平台的高度小于或等于 0.75m 时。 第 12.1.4 条 保温材料的选择,宜采用成型制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采用就近的保温材料; 二、保温材料及其制品的允许使用温度,应高于正常操作时设备和管道内介质的最高温度; 三、宜选用导热系数小、吸湿性小、密度小、强度大、耐用、价格低,并便于施工的保温材料及其制品。 第 12.1.5 条 保温层外的保护层应具有阻燃性能。当热设备和架空热管道布置在室外时,其保护层应具有 防水性能。 第 12.1.6 条 采用复合保温材料及其制品时,应选用耐高温且导热系数较小的材料做内保温层。其厚度可 按表面温度法确定。内层保温材料及其制品的外表面温度应小于或等于外层保温材料及其制品的允许最高 使用温度。 第 12.1.7 条 采用软件质或半硬质保温材料时,应按离工压缩后的密度选取导热系数。保温层的厚度,应 为施工压缩后的保温厚度。 第 12.1.8 条 阀门及附件和其他需要常维修的设备和管道,宜采用便于拆装的成型保温结构。 第 12.1.9 条 立式热设备和热立管(包括与水平夹角大于 45℃的热管道) ,当其高度超过 3m 时,应按管 径大小 和保温重量,设置保温材料的支撑圈或其他支撑设施。 第 12.1.10 条 室外直埋敷设管道应按管道工作温度和地下水位条件,合理选择保温结构和材料。当采用 柔性保护层时,保温层应采用憎水性硬质、半硬质材料,并应做成连续整体结构。当直埋管道处于地下水 位以下时,应采用防水性能可靠的刚性保护。
第二节 防腐 第 12.2.1 条 敷设保温层前,设备和管道的表面应清除干净,并刷防锈漆或防腐涂料,其耐温性能应满足 介质设计温度的要求。 第 12.2.2 条 介质温度低于 120℃时,设备和管道的表面应刷锈漆。介质温度高于 120℃时,设备和管道的 表面宜刷高温防锈漆。凝结水箱、给水箱、中间水箱和除盐水箱等设备的内壁应刷防腐涂料。 第 12.2.3 条 室外布置的热设备和架空敷设的热管道,采用玻璃布或不耐腐蚀的材料作保护层时,
其表面 应刷油漆或防腐涂料。采用薄铝或镀锌薄钢板作保护层时,其表面可不刷油漆或防腐涂料。 第 12.2.4 条 锅炉房内的设备及管道,其保护层或保温层的表面宜涂色或色环,并做出箭头标示内部介质 的种类及其流向。
土建、电气、 第十三章 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 第一节 土建 第 13.1.1 条 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炉间属于丁类生产厂房、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 4t/h、热水锅炉超定出力大于 2.8MW 时、锅炉间 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 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 2.8MW 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二、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间均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上述房间布置在锅 炉房辅助间内时,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 三、燃气调压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 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不发火花地坪。 第 13.1.2 条 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锅炉基础与楼地面接缝得应采用能适应沉降的处理措施。 第 13.1.3 条 锅炉房应预留能通过设备最大搬运件的安装洞,安装洞可与门窗油或非承重墙结合考虑。 第 13.1.4 条 钢筋混凝土烟囱和砖烟道的混凝土底板等内表面, 其设计计算温度高于 100℃的部位应采取隔 措施。 第 13.1.5 条 锅炉房的柱距、跨度和室内地坪至柱顶的高度,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的规定。 第 13.1.6 条 需要扩建的锅炉房,土建应留有扩建的措施。 第 13.1.7 条 锅炉房内装有振动较的设备时,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 13.1.8 条 钢筋混凝土煤仓壁的内表面应光滑耐磨,壁交角外应做成弧形,并应设置有盖人孔和爬梯。 第 13.1.9 条 设备吊装孔、灰渣池及高位平台周围应设置防护栏杆。 第 13.1.10 条 烟囱和烟道连接处应设置沉降缝。 第 13.1.11 条 锅炉间外墙的开窗面积,应满足通风、泄压和采光的。 第 13.1.12 条 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邻时,其相邻的墙应为防火墙。 第 13.1.13 条 油泵房的地面应有防油措施,有酸、碱侵蚀的水处理间地面、地沟、混凝土水箱和水池等, 应有防酸、碱措施。 第 13.1.14 条 锅炉房生活间的面积指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办公 室的面积指标,可按锅炉房所在地区的规定选用。 第 13.1.15 条 平台和扶梯应选用不燃烧的防滑材料。操作平台宽度不应小于 800mm,扶梯宽度不应小于 600mm。平台的扶梯上
面净高不应小于 2m。经常使用的钢梯坡度宜小于 60°。 第 13.1.16 条 干煤棚档煤墙上部分的敞开部分应有挡雨措施,但不应妨碍吊车通过。 第 13.1.17 条 锅炉房楼地面和层面的荷载,应根据工艺设备安装和检修的荷载要求确定,也可按表 13.1.17 选用。 楼面、地面、屋面荷载 表 13.1.17 名称 锅炉间楼面 辅助间楼面 运煤层楼面 除氧层楼面 锅炉间及辅助间屋面 锅炉间地面 活荷载(KN/m2) 6~12 4~8 4 4 0.5~1 10
注: (1)表中未列的其他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的规定选用; (2)表中不包括设备的集中荷载; (3)运煤层楼面有皮带部装置的部分应由工艺提供荷载或可按 kN/m2 计算; (4)锅炉间地面考虑运输通道时,通道部分的地坪和地沟盖板可按 20kN/m2 计算。 第二节 电气 第 13.2.1 条 锅炉房的供电负荷级别和供电方式,应根据工艺要求、锅炉容量、热负荷的重要性和环境特 征等因素,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13.2.2 条 电机、起动控制设备、灯具和导线型式的选择,应与锅炉房各个不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环 境分类相适应。 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必须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 13.2.3 条 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6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 4.2MW 的锅炉房,宜在 锅炉房内设置低压配电室。当有 6kV 或 10KV 高压用电设备时,宜设置高压配电室。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 小于或等于 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 2.8MW 的锅炉房,且锅炉台数较少时,可不设置低压配电 室。 第 13.2.4 条 锅炉房的配电宜采用放射式为主的方式。当有数台锅炉机组时,宜按锅炉机组为单元分组配 电。 第 13.2.5 条 蒸气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 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 2.8MW,锅炉的控制屏 或控制箱宜采用与锅炉成套的设备,并宜装设在炉前或便于操作的地方。 第 13.2.6 条 锅炉机组采用集中控制时,在远离操作屏的电动机旁,宜设置事故停机按钮。运煤胶带宜每 隔 20m 设置一个事故停机按钮。 第 13.2.7 条 电气线路采用穿金属管或电缆面布线,并不宜沿锅炉热风道、烟道、热水箱和其他载热体表 面敷设。当需要沿载热体表面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在煤场下及构筑物内不宜有电缆通过。 第 13.2.8 条 控制室、变压器和高、低压配电室,不应设在潮湿的生产房间、淋浴间、卫生间、用热水加 热空气的通风室和输送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下面。 第 13.2.9 条 锅炉房各房
间及构筑物工作面上人工照明最低照度值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 业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 第 13.2.10 条 锅炉水位表、锅炉水压表、仪表屏和其他照度要求较高的部位,应设置局部照明。 第 13.2.11 条 在装设锅炉水位表、锅炉压力表;给水泵及其他主要操作的地点和通信,宜设置事故照明。 事故照明的电源选择, 应按锅炉房的容量、 生产用汽的重要性和锅炉房附近电设施的设置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 13.2.12 条 照明装置电源的电压、应符合合下列要求: 一、地下凝结水箱间、出灰渣地点和安装热水箱、锅炉本体、金属平台等设备和构件处的灯具,当距地面 和平台工作面小于 2.5m 时,应有防止触电的措施或采用不超过 36V 的电压。 二、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 36V。在本条第一款中所述场所的狭窄地点和接触良好接地金属面(如在煤 粉制粉设备和锅筒内)上工作时,所用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 12V。 第 13.2.13 条 烟囱上装设的飞行标志障碍灯,应根据锅炉所在地航空部门的要求决定。障碍灯应为红色,
装设在烟囱顶端不应少于 2 盏,并应考虑维修方便。 第 13.2.14 条 砖砌或钢筋混凝土烟囱应设置避雷针或避雷带,可利用烟囱爬梯作为其引下线,但必须有 可靠的连接。 第 13.2.15 条 燃气放散管的顶或其附近应设置避雷针,其针尖高出管顶不应小于 3m,并使其保护范围高 出管顶不应小于 1m。 第 13.2.16 条 燃油锅炉房贮存重油和柴油的金属油罐,当其顶板厚高不小于 4mm 时,可不装设避雷针, 但必须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 2 处。 当油罐装有呼吸阀和放散管时,其防雷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第 13.2.15 条的规定。 覆土在 0.5m 以上的地下油罐,可不设置防雷设施,但当有通气管引出地面时,在通气管处应用局部防雷 处理。 第 13.2.17 条 气体和液体燃料管道应有静电接地装置,当其管道为金属材料时,可与防雷或电气系统接地 保护线相连,不另设静电接地装置。 第 13.2.18 条 锅炉房应设置由工厂(单位)总机接出的电话分机。 工厂(单位)动力中心设有内部调度通信总机时,锅炉房可设置调度通信分机,区域锅炉房如有较多供热 用户时,可根据需要设置 1 台调度通信总机。 锅炉房与供热用户间有特殊需要时,可设置对讲电话。 第三节 采暖通风 第 13.3.1 条 锅炉房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的确定, 应根据设备散热量的大小, 按有关现行国家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13.3.2 条 锅炉间、凝结水箱间、水泵间和油泵间等房间的余热、宜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排除。当自 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尚应设置机械
通风。 第 13.3.3 条 锅炉间锅炉操作区等经常有人工作的地点,在热辐射照度大于或等于 350W/m2 的地点,应设 置局部送风。 第 13.3.4 条 设置集中采暖的锅炉房,各生产房间工作时间的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按表 13.3.4 选用。在 非生产时间的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宜为 5℃。 各生房间的冬季室内计算温度 房间名称 燃煤、燃油、燃气锅炉间:经常有人操作时 设有控制室,无经常操作人员时 控制室、化验室、办公室 表 13.3.4 温度(℃) 12 5 16~18
水处理间、值班室
15
燃气调压间、油泵房、化学品库、出渣间、风机间、水箱间、 5 运煤走廊 水泵房:在单独房间内经常有人操作时 在单独房间内无经常操作人员时 碎煤间及单独的煤粉制备装置间 更衣室 浴室 15 5 12 23 25
第 13.3.5 条 在有设备散热的房间内,应对工用地点的温度进行热平衡计算,当其散热量不能保证本规范 规定的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时,应设置采暖。 第 13.3.6 条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气锅炉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 3 次的换气量。换气量中不包括锅炉燃 烧用风量。安装在有爆炸危险房间内的通风装置应防爆。 第 13.3.7 条 燃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 3 次的换气量。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 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用每小时换气不少于 8 次的事故通风装置。通风装置应防爆。 第 13.3.8 条 燃油泵房和贮存闪点小于或等于 45℃的易燃油品的地下油库,除采和自然通风外,燃油泵房 应有每小时换气 10 次的机械通风装置,油库应有每小时换气 6 次的机械通风装置。易燃油泵房和易燃油 库的通风装置应防爆。 换气量可按房间高度 4m 计算。 设置在地面上的易燃油泵房,当建筑物外墙下部设有百叶窗、花格墙等对外常开孔口时,可不设置机械通 风装置。 第 13.3.9 条 机械通风房间内吸风口的位置,应根据油气和燃气的密谋度大小,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 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 13.3.10 条 运煤系统的转运处、破碎筛选处和锅炉干式机械出灰渣处等产生粉尘的设备和地点,应有防 止粉尘扩散的封闭措施和设置局部通风除尘装置。 第四节 给水排水 第 13.4.1 条 锅炉房的给水宜采用 1 根进水管。当中断给水造成停炉而引起生产上的重大损失时,应采用 2 根从室外环网的不同管段或不同分源分别接入的进水管。 当采用 1 根进水管时,应设置为排除故障期间用水的水箱或水池。其总容量包括水箱、软化或除盐水箱、 除氧水箱和中间水箱等的容量,并不应小于 2h 锅炉房计算用水量。 第 13.4.2 条 锅炉间建筑为一、二级耐火等级时,可不设置室内消防给
水。 锅炉房的运煤层、输煤栈桥宜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锅炉房内燃油及燃气的丙类及甲类生产房间,应设置泡沫、蒸汽等灭火装置,并宜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第 13.4.3 条 煤场应设置洒水和消除煤堆自燃用的给水点。 第 13.4.4 条 化学处理贮存酸碱设备处,应有人身和地面沾溅后简易的冲洗措施。 第 13.4.5 条 锅炉及辅机冷却水,宜利用作为锅炉除渣机用水及冲灰渣补充水。 第 13.4.6 条 锅炉房冷却用水量大于或等于 8m2/h 时,宜循环使用。 第 13.4.7 条 锅炉房的排水温度较高时,宜将水温降至 40℃以下,再排入室外排水系统。 第 13.4.8 条 煤场和灰渣场,应设置防止煤屑冲走和积水的设施。 第 13.4.9 条 湿法除尘、 水力除灰渣、 燃油系统贮存装置排除的废水和水处理间等处排出的含酸、 碱废水, 应进行处理,使其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三业“三废”排放标准》的要求。 第 13.4.10 条 锅炉房操作层、出灰层和水泵间等地面宜有排水措施。
第十四章 室外热力管道 第一节 供热介质及其参数 第 14.1.1 条 当工厂 (单位) 只有采暖通风热负荷或以采暖通风热负荷为主时, 宜采用高温热水供热介质。 当工厂(单位)以生产热负荷为主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采用蒸汽作供热介质或蒸汽和高温热水作热介 质,以蒸汽供生产、生活热负荷,以高温热水供采暖通风热负荷。 第 14.2.2 条 在工厂(单位)改建和扩建时,采暖通风热负荷原以蒸汽作供热介质的,在技术经济合理的 原则下,宜改为高温热水作热介质。 第 14.1.3 条 工厂 (单位) 高温热水系统的设计, 供水温度不宜低于 130℃, 回温度差宜采用 50~60℃。 供、 当工厂厂区和居住区为同一热网时,可在居住区每幢楼或在热力站设置混水装置或换热装置,降低供水温 度。直接供居住区和公用建筑设施采暖的供水温度,不宜高于 130℃,供、回不温差可采用 25~60℃。 第 14.1.4 条 蒸汽管网起始蒸汽参数的确定,可按用户的蒸汽最大工作参数和热源至用户的管网压力损失 及温度降进行计算。 第二节 管道的设计流量 第 14.2.1 条 热力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根据热负荷的计算确定。热负荷应包括近期发展的需要量。 第 14.2.2 条 热水管网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应按用户的采暖通风小时最大耗热量计算,不宜考虑同时使用系数和管网热锅失; 二、当采用中央质调节时,闭式热水管网干管和支管的设计流量,应按采暖通风小时最大耗热量计算;
三、当热水管网兼供生活热水时,干管的设计流量应计入按生活热水小时平均耗热量计算的设计流量。支 管的设计流量,当生活热水用户无储水箱时,
可按生活热水小时平均耗热量计算;当生活热水用户无储水 箱时,可按其小时最大耗热量计算。 第 14.2.3 条 蒸汽管网的设计流量,应按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小时最大耗热量,并计入同时使用系数和 管网热损失计算。 第 14.2.4 条 凝结水管网的设计流量,应按蒸汽管网的设计流量减去不回收的÷凝结水量计算。 第三节 管道系统 第 14.3.1 条 当工厂(单位)的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热负荷均采用蒸汽,用汽量较小且用汽参数相差不 大,或采暖通风热负荷小于生产,生活热负荷且采暖期较短时,宜采用单管系统。 当生产用汽有特殊要求或用汽参数相差较大时,宜采用双管或多管系统。 第 14.3.2 条 蒸汽管网宜采用枝状管道系统。当用汽量较小且管网较短,为满足生产用汽的不同要求和便 于控制,可采由热源直接通住各用户的辐射状管道系统。 第 14.3.3 条 双管热水系统宜采用异程式(逆流式) ,供水管与回水管的相应段宜采用相同的管径,通向热 用户的供、回水支管宜为同一出入口。 第 14.3.4 条 采用闭式双管高温热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系统静压线的确定,宜为直接连接用户系统中的最高充高度及设计供水温度下相应的汽化压力之和, 并应有 10~30kPa 的富裕量; 二、系统运行时,系统任一处的压力应高于该相处相应的汽化压力; 三、 系统回水压力的选择, 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超过用户设备的工作压力, 且任一点的压力不应低于 50kPa; 四、用户入口处的分布压头大于该用户系统的总阻力时,应采用孔板、小口径管段、球阀、节流阀等消除 其剩余压头的可靠措施。 第 14.3.5 条 热水系统设计宜在水力计算的基础上绘制水压图,以确定与用户的连接方式和用户入口装置 处供、回水管的减压值。 第 14.3.6 条 蒸汽供热系统的凝结水应予回收。但加热有强腐蚀性物质的凝结水应回收。加热油槽和有毒 物质的凝结水,当有生活用汽时,严禁回收;无生活用汽时,也不宜回收。 第 14.3.7 条 高温凝结水宜利用或利用其二次蒸汽。不予回收的凝结水宜利用其热量。 第 14.3.8 条 回收的凝结水应符合本规范第 7.2.2 条中对锅炉给水水质的要求。对可能补污染的凝结水,应 装设水质监测仪器和净化装置,经处理合格后予以回收。
第 14.3.9 条 凝结水的回收系统宜采用闭式系统。当输送距离较远或架空敷设利用余压难以使凝结水返回 时,宜采用加压凝结水回收系统。 第 14.3.10 条 采用闭式满系统回收凝结水时,应进行水力计算和绘制水压图,以确定二次蒸汽发箱的高度 和二次蒸汽的压力,并使所有用户的凝结水能返回锅炉房。 第 14.3.11 条 采用余压
系统回收凝结水时,凝结水管的管径应按汽水混合状态乾地计算。 第 14.3.12 条 采用加压系统回收凝结水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凝结水泵站的位置应按全厂用户分布状况确定; 二、当一个凝结水系统有几个凝结水泵站时,凝结水泵的选择应符合并取运行的要求: 三、凝结水泵站内的水泵宜设置 2 台,其中 1 台备用。每台凝结水泵的流量应满足每小时最大凝结水回收 量,其扬程应按凝结水系统的压力损失、泵站至凝结水箱的提升高度和凝结水箱的压力进行计算: 四、凝结水泵应设置自动启动和停止运行的装置; 五、每个凝结水泵站中的凝结水箱宜设置 1 个,常年不间断运行的系统宜设置 2 个,凝结水有被污染的可 能时应设置 2 个,其总有效容积宜为 15~20min 的小时最大凝结水回收量。 第 14.3.13 条 采用水疏水加压器(凝结水自动泵)作为加压泵时,在各用汽设备的凝结水管道上应装设疏 水阀,当疏水加压器兼有疏水阀和加压泵两种作用时,其装设位置应接近用汽设备,并使上部水箱低于系 统的最低点。 第四节 管道布置和敷设 第 14.4.1 条 工厂厂区热力管道的布置, 应根据全厂建筑物, 构筑物布置的方向与位置、 热负荷分布情况、 总平面布置要求和对其他管道的关素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道主干线应通过热负荷集中的区域,其走向宜与厂区干道或建筑物平行。 二、不应穿越电石库等由于汽、水泄漏将引起事故的场所,应少穿越厂区主要干道,并不宜穿越建筑扩建 地和物料堆场; 三、山区建筑厂应因地制宜地布置管线,并避开发质滑坡和洪峰口对管线的影响。 第 14.2.2 条 热力管道的敷设方式,应根据气象、水文、地质、地形等条件和施工、运行、维修方便等因 素确定。 在下列情况下宜采用架空敷设: 一、地下水位高或年降雨量较大; 二、土壤具有较强的腐蚀性;
三、地下管线密集; 四、地形复杂或有河沟、岩层、溶洞等特殊障碍。 居住区的热力管道宜采用地沟敷设和直埋敷设。 第 14.4.3 条 室外热力管道、管沟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铁路和其他管线之间的净距,宜符合本规范 附录二的规定。 第 14.4.4 条 架空热力管道沿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敷设时,应考虑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对管道荷载的支承 能力。 第 14.4.5 条 架空热力管道与输送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共架敷设时, 热力管道不应敷设在易受腐蚀的位置。 第 14.4.6 条 当室外有架空的工艺和其他动力等管道时,热力管道宜与之共架敷设,其排列方式和布置尺 寸应使所有管道便于安装和维修,并使管架荷载分布合理。 第 14.4.7 条 架空热力管道按不同
情况,可采用低、中、高敷设。在不妨碍交通的地段宜采用低支架敷设, 通过人行道地段宜采用中支架敷设,在车辆通行地段应采用高支架支敷设。 管道(包括保温层)的外壁与地面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支架敷设,不宜小于 0.5m。 二、中支架敷设,不宜小于 2.5m。 三、高支架敷设,穿越公路不宜小于 5m。穿越铁路不应小于 5.5m。 第 14.4.8 条 地沟的敷设方式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道数量少且管径小时,宜采用不通行地沟,地沟内管道宜采用单排布置; 二、管道通过不允许经常开挖的地段或管道数量较多,采用不通行地沟敷设的沟宽受到限制时,宜采用半 通行地沟; 三、管道通过不允许以常开挖的地段或管道数量多,且任一侧管道的排列高度(包括保温层在内)大于或 等于 1.5m 时,可采用通行地沟。 第 14.4.9 条 半通行地沟的净高宜为 1.2~1.4m, 通道净宽宜为 0.5~0.6m; 通行地沟的净高不宜小于 1.8m, 通道净宽不宜小于 0.7m。 第 14.4.10 条 地沟内管道(包括保温层)的外壁与沟壁、沟底和沟顶的净距,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沟壁宜为 100~150mm;
二、与沟底宜为 100~200mm; 三、与沟顶:不通行地沟宜为 50~100mm; 半通行和通行地沟宜为 200~300mm。 管道(包括保温层)间的净距根据管道安装和维修和需要确定。 第 14.4.11 条 热力管道可以与以下工业管道敷设在同一地沟内: 一、与重油管、压力小或等于 1.6MPa 的压缩空气管、给水管敷设在同一不通行地沟内; 二、与重油管、润滑油管、压力小于或等于 1.6MPa 的压缩空气管、给水管敷设在同一半通行或通行地沟 内; 给水管敷设在热力管道地沟内时,应单排布置或安装在热力管道下方。 第 14.4.12 条 热力管道严禁与输送易挥发、易爆、在害、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和输送易燃体、可燃气体、 惰性气体的管道敷设在同一地沟内。 第 14.4.13 条 热力管道地沟和直埋敷设管道在在南和路面下的埋设深度,应符合合下列要求: 一、地沟盖板顶部埋深不宜小于 0.3m; 二、检查井顶部埋深不宜小于 0.3m; 三、直埋敷设管道外壳顶部埋深不应小于表 14.4.13 的规定。 直埋敷设管道外壳顶部埋设深度(m)表 14.4.13 管径(mm) 车行道下 非车行 道下 无补偿直埋敷设 有补偿直埋敷设 50~125 0.8 0.6 0.5 150~200 1.0 0.6 0.5 250~300 1.0 0.7 0.5 350~400 1.2 0.8 0.5 ≥450 1.2 0.9 0.5
第 14.4.14 条 地下敷设热力管道的分支点装有阀门、仪表、放气、排水、疏水等附件时,应设置检查井,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检查井的大小和井内管道和附件的布置,应满足安装、操作和维修,其净高不应小于 1.8m; 二、检查井面积
大于或等于 4m2 时,人孔不应少于 2 个,其直径不应小于 0.7m,人孔口高出地面不应小 于 0.15m; 三、检查井内应设置集水坑,其尺寸不宜小于 0.4m×0.4m×0.3m,并宜设置在人孔之下。 第 14.4.15 条 通地沟的人孔间距不宜大于 200m,装有蒸汽管道时,不宜大于 100m;半通行地沟的人孔
间距不宜大于 100m,装有蒸汽管道时,不宜大于 60m。人孔口高出地面不应小于 0.15m。 第 14.4.16 条 地沟的设计除符合本规范第 14.4.8 条~第 14.4.15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将地沟设置在最高在地下水位以上,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水渗入沟内,地沟盖上部宜覆土; 二、地沟沟底宜有顺地面坡向的纵铅坡度; 三、通行地沟内的照明电压不应大于 36V; 四、半通行和通行地沟有较好的自然通风。 第 14.4.17 条 直埋敷设管道的阀门、附件处,应避免受到较大推力和产生较高的应力,必要时管道上宜装 设伸缩器。 第 14.4.18 条 地下敷设的热力管道穿越铁路或公路时, 宜采用垂直交叉。 斜交叉时, 交叉角不宜小于 45°, 交叉处宜采用通行地沟、半通行地沟或套管,其长度应伸出路基每边不小于 1m。 第 14.4.19 条 采用中、高支架敷设的管道,在管道上装有阀门和附件处,应设置操作平台、平台尺寸应保 证操作方便。对于只装疏水、放水和放气等附件处,可不设置操作平台,将附件装设于地面上可以操作的 位置,在寒冷地区其引下管应保温。 第 14.4.20 条 架空敷设管道与地沟敷设管道连接处,地沟的连接口应高出地面不小于 0.3m,并应有防止雨 水进入地沟的措施。 第 14.4.21 条 热力管道宜设有坡度,其坡度不应小于 0.2%。地沟敷设时,沟内主要管道的坡向应与地沟 的坡向一致。不间断运行的架空敷设蒸汽管道可不设坡度。 第五节 管道和附件 第 14.5.1 条 管道材料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压力大于 0.1MPa 和温度大于 200℃的蒸汽管道、压力大于 1.6MPa 和温度小于或等于 180℃的热水管 道,应采和无缝钢管。压力小于 1.6MPa 和温度小于 200℃的蒸汽管道、热水和凝结水管道,可采用无缝钢 管或焊接钢管; 二、 热力管道当采用不通行地沟或直埋敷设时, 应采用无缝钢管。 当采用架空、 半通行或通行地沟敷设时, 可采用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并应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 14.5.2 条 室外热力管道的管径不应小于 DN25。 第 14.5.3 条 热水、蒸汽和凝结水管道通向每一用户的支管上均应装设阀门。当支管的长度小于 20m 时可 不装设。 第 14.5.4 条 热水、蒸汽和凝结水管道的高点和低点,应分别装设放气阀和放水阀。
第 14.5.5 条 蒸汽管道的直线管段,顺坡时每隔 400
~500m、逆坡时每隔 200~300m,均应设起动疏水装 置。在蒸汽管道低点和垂直升高之前,应设置经常疏水装置。 第 14.5.6 条 蒸汽管道的经常疏水,在有条件时,应排入凝结水管道。 第 14.5.7 条 装设疏水阀处应装有检查疏水阀用的检查阀,或其他检查附件。在不带过滤装置的疏水阀前 应设置过滤器。 第 14.5.8 条 室外采暖计算温度小于-5℃的地区,架空敷设的不连续运行的管道上,和室外采暖计算温 度小于-10℃的地区,架空敷设的管道上,均不应装设灰铸铁的设备和附件。室外采暖计算温度小于或等 于-30℃的地区,架空敷设的管道上,应装设钢制阀门和附件。 第六节 管道热补偿和管道支架 第 14.6.1 条 管道的热膨胀宜利用自然补偿,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伸缩器。 第 14.6.2 条 管道热伸长量的计算温差,应为热介质的工作温度和管道安装温度之差。室外管道的安装温 度可按室外采暖计算温度取用。 第 14.6.3 条 采用弯管伸缩器时,应预拉伸缩管。预拉伸量宜取管道热伸长量的 50%。当输送热介质温度 大于 380℃时,预拉伸量宜取管道热伸长量的 70%。 第 14.6.4 条 套管伸缩器宜设置在因安装其他伸缩器位置受到限制的热水管道上。一下敷设时用于管径大 于或等于 DN100 的管道上,低支架敷设时用于管径大于或等于 DN300 的管道上,套管伸缩器应设置在固 定支架近旁的平直管段上,并应在其活动侧装设导向导支架。 第 14.6.5 条 波形伸缩器宜用于管径大于 DN300mm, 压力小于 0.6MPa 的热力管道上。 采用波形伸缩器时, 应计算安装温度下的伸缩器安装长度, 根据安装温度进行预拉伸。 在伸缩器两侧的管道上应装设导向支架。 第 14.6.6 条 采用球形伸缩器时,宜装设在便于检修的地方。当水平装设大直径的球形伸缩器时,两个球 形伸缩器下应装设滚动支架,或采用低摩擦系数材料的滑动支架,在直管径上应设置导向支架。 第 14.6.7 条 管道的转角可采用弯曲半径不小于 1 倍的管径的热压弯头,或采用煨制弯曲半径不小于 4 倍 管径的弯管;介质压力小于或等于 1.6MPa 的管道可采用焊接弯头。 第 14.6.8 条 管道的活动支座宜采用滑动支座。当敷设在高支架、悬臂支架或通行地沟内的管道,其管径 大于或等于 DN300mm 时、宜采用滚动(滚轮、滚架、滚柱)支座或采用低摩擦系数材料的滑动支座。 第 14.6.9 条 不通行地沟内每根热力管道的滑动支座及其混凝土支墩应错开布置。 第 14.6.10 条 当管道直接敷设在另一管道时,在计算管道的支座尺寸和伸缩器的补偿能力时,应考 虑上下管道产生的位移量所造成的影响。 第 14.6.11 条 第 14.6.12 条 计算共
架敷设管道的推力时,应计入牵制系数。 直埋敷设管道宜采用无补偿敷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