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通信设施宣传案例(一)
保护通信设施宣传案例(一)
在2015年5·17世界电信日即将来临之际,为加大通信设施保护宣传力度,笔者编辑整理数篇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例,奉献给大家。
案例一:2014年4月末,被告人薛某、黄某,未按规定申请领取电台执照,非法购买移动通信基站发射设备一套,在黑龙江同江市周边地区多次使用该设备占用通信公司基站频率发送商业广告短信息超过一万条,造成部分手机用户与正常通信网络之间连接中断,严重影响通信设施运行。2014年5月11日二人被无线电管理处抓获移交公安机关。本案中薛某、黄某非法使用基站设备发送商业广告信息一万条以上,造成一万以上手机用户通信中断,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属于共同犯罪。法院依法以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一审分别判处薛某、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例二:2012年8月至10月,被告人刘某先后十余次在渭南城区多处,用事先准备的手电、剪刀等作案工具,采取爬电线杆等方式,将悬于电线杆上或臵于地面的中国电信交接箱内的电缆剪断后,盗取电缆线中的铜线进行变卖后获取赃款共计200余元。该行为导致2000余户电信用户通信中断1小时以上,经鉴定直接经济损失141978.70元。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了公共安全严重破坏了正在运行使用中的通信设施,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告人曾因盗窃判刑,属于累犯从重处罚。法院一审以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
案例三:被告人张某系某建筑安装公司现场施工人员。因中国电信通信光缆妨碍施工,在与广东东莞中国电信巡线员协商未果情况下,2012年8月张某指使挖土机挖断长约30米通信光缆,致使大面
积通信中断,造成通信基站全阻16个,部分阻断52个,影响约2万天翼手机用户通话及上网,宽带中断4949房,固话中断2480门,政府及企业客户共158条电路中断,造成被害单位769767.14元损失。本案中,被告人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超过1万门用户中断1个小时以上,财产损失巨大后果严重,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法院一审以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年。
案例四:2013年11月19日,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在浙江绍兴上虞区某地段,采取爬杆、刀剪等手段,窃得中国电信上虞分公司某型号通信电缆285米、另一型号通信电缆20米,合计价值16891元。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应酌情从重处罚。法院一审以犯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违法所得发还受害电信公司,作案工具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