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近年的部分案例看社会舆论对法律适用的影响
第31卷第12期2010年12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ChifengUniversity(Soc.Sci)Vol.31No.12
Dec.2010
从近年的部分案例看社会舆论对法律适用的影响
袁江平
(湖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长沙
410000)
摘要:社会舆论在为民主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给司法界出了诸多难题。我们在享用社会舆论的给我们酣畅淋漓的表达机会时,也要注意它的阴影是否伤害了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的实现并不是远离社会舆论,而应适当利用社会舆论,坚守自己的阵地。
关键词:社会舆论;司法公正;司法独立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0)12-0038-03
共通的:司法活动与社会舆论的关系在这些案件中都得到淋漓尽致的体现。
一、社会舆论为什么会影响司法活动
随着社会越来越开放,思想越来越多元化,作为社会民众喉舌的媒体舆论发挥的作用日益重要。近年来,不少司法案件由于媒体舆论的传播而成为了热门话题,社会舆论与司法的关系也已经成为了媒体界与司法界所关注的一个焦点。
2008年12月,40岁的深圳机场清洁女工梁丽将企业员工王腾业携带包装着价值300万黄金的小纸箱当成是别人丢弃的物品,并带回家中,接着警察来到梁丽家中,梁丽交出物品,接着被带走。该案件一经报道立即成为全民热议的公共事件,许多专家展开激辩。2009年9月25日,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梁丽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其行为构成侵占罪,属“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2009年10月10“撤案决定书”,撤销了此案。日,公安机关作出
2009年云南省晋宁县,24岁的李荞明因偷伐林木,在看守所离奇身亡,公安机关解释死因是与“躲猫猫”游戏所致,遭到逾万名网友同监室狱友玩
质疑。后调查表明李荞明是被同监室在押人员故意殴打致死。昆明市中级法院对故意伤害致李荞明死“牢头狱霸”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嵩亡的
明县法院对看守所原民警李某以玩忽职守罪和虐待被监管人罪,作出判决。
2009年5月10日,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因不从异性洗浴服务,以水果刀刺伤招商办主任邓贵大致死。巴东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邓玉娇刑事拘留。此案激发网络巨大质疑,一件普通刑事案件很快成为2009最大公共事件之一。
这些案件虽然案件性质大相径庭,却有一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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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今我国社会舆论的多元化格局法国政治思想家卢梭在《论社会契约论》一文“公众的意见”。社会舆论是公众的中将舆论称之为
意见,是公众看待问题的“正常的”价值规范和行为规范,并有意识地影响相应的社会风气,产生一定的行为导向,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压力。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监督权利,这为社会舆论监督提供了法律保障。当前我国的社会舆论呈现出多元化的格局。首先,网络媒体的出现,使得担任政府喉舌的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的媒自发的民间话语。网体的主流声音中加入了自由、
络媒体主要包括新闻网站以及网络论坛。据调查,我国网民总数已突破一亿,职业分布广泛,各行各立场来参与事件的业的人们可以站在不同的角度、
讨论。网络论坛的出现致使各种不同的草根的声音得到了更真实更充分的表达,在类似“无记名投票”的互联网论坛中,人们可以快捷又经济的对同一问题展开讨论,可以长篇累牍也可以一针见血。网络舆论给了人们发言的自由,给予了人们知情权与参与权,是当前的社会舆论中的生机勃勃的日益强势的力量。
当前的我国舆论呈现了传统媒体、知识界与网络舆论的三足鼎立的格局。传统媒体在政府的引导下所倡导的舆论,具有一定的政治宣传工具的功能,一般有固定的指导方针和宣传路线。传统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已经深得民心,像《焦点访谈》及其
他中央与地方的报刊、电视反映社会热点、民众疾苦、腐败现象的各种专栏,它们在揭露社会矛盾、鞭挞违法乱纪、洗雪百姓冤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真正成为人民信任的“喉舌”,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反映民情、社情的重要渠道。在知识界,专家学者常常成为意见领袖。一般来讲,他们理论功底深,较为理性,受政治导向及道德情感因素影响较小。尤其是在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中,学者的成熟意见多数能够达至权力部门,有力地推动了政策法规的废止或颁布实施。网络舆论是现代科技发展的产物,人们通过互联网畅所欲言,是实现人们民主权利的便捷有效的手段。三种舆论模式相互独立且相互作用,成为了我国社会舆论最重要的三股力量。
(二)社会舆论与司法活动的角色冲突司法活动由于其内容的刺激性,一直是社会舆论的绝佳素材。司法实践所衍生出来的种种问题,一直都是媒体关注的热点。社会舆论由于其主体数量的巨大使其具有极大的威力,正所谓“众口铄金,,社会舆论往往还代表着公众的道德伦积毁销骨”
理标准,正因为如此,社会舆论才会成为一种人们信服的手段。但是道德标准是随着社会进步不断变迁的,社会舆论虽然有理性的声音,但很大部分是舆论主体感性的主观的观点,有时候真理也会掌握在少数人的手中。司法活动是现代社会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们权益的最后救济手段。司法的灵魂是公正,司法就是一个追求理性的过程,它所追求的社会舆论与司法活动的冲突理性就是公平与正义。
就体现在社会舆论的非理性与司法活动的理性上。而当前我国无论是司法还是传媒,自身都尚未形成成熟的机制,都仍然需要不断地发展与壮大,因此这一冲突更加不可避免。
二、社会舆论对司法活动的影响
星,一瞬而过.激不起哪怕是一点点的水花。今天,由于公众力量的普遍参与,强大的舆论监督,使得传统上的司法体制难以再保有绝对的强势地位。当事人不再是“一个人在战斗”,强大的舆论支持,形成一个可以与司法体制势均力敌的对垒阵势。在社会舆论阳光的照射下,司法活动只要恪守自身的专业理性,秉持自身的独立性、程序性,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就不用担心社会舆论的风往哪个方向吹。
在我国现行的不够成熟的司法制度中,司法权力主体由于自身的专业素养与社会阅历的差异对于案件的认识仅仅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百家齐鸣的社会舆论面前,便有了更多的意见观点可供法官参考。“兼听则明”,在保持自身独立判断的前提下,法官博采众长,可以对事实真相有更全面的理解。社会舆论对通过影响司法权力主体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有不可小觑的推动作用。
(二)负面效应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社会舆论也不例外。在行使自身使命的同时,如果没有把握好适度原则,社会舆论也将对司法活动产生负面效应。谈到负面效应,“媒体审判”这个词语不可避免的要被提最起。彭宇案由于媒体的介入使得案件扑朔迷离,终只得以和解结案。在现代社会,媒体的触角无处不在,对法律案件,尤其是社会影响极大的刑事案件,媒体为显示报道的重要性,经常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越俎代庖,再以媒体特有的公众号召力有形或无形间给法院以压力,使得法院难以公正判案,形成媒体审判,这种现象是非常严重的。几年前,某报广泛报道身为警察的张金柱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一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在后来进行的刑事审判中,张金柱被判处死刑。虽然张金柱的身份比较特殊,但罪不致死,这一审理结果的量刑这一案件无疑远远超出了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罚。也引起了新闻界和法学界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的深刻反思。
“在现实生活中,社会舆论的公正性是相对的”,可能会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价值取向差异,可能会出现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一般来说,民众通过媒体,获得的不单霄特的差异。
纯是信息,还有潜意识里的一种被认同的情感。在这个时候,媒体和民众处于互相选择的地位,为了取悦民众,媒体必然会在对事实报道的时候进行必要的取舍。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媒体也有可能
-(一)正面效应
有句话是“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权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一种,自然也会有膨胀和滥用的可能,所以是需要监督与牵制的。社会舆论作为一种监督手段,使司法活动透明化、公开化。这样就维护了公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也对司法权力主体形成了监督。许霆、梁丽、邓玉娇,一个个生活在社会底层的普通人,就是司法进程中一个又一个的活标本。如果历史倒退回30年,那么类似的事件,显然无法进入公众的普遍视野,就如暗夜里划过的流
异化为被(权力、金钱、利益)操纵的工具。媒体为了时效性,为了吸引人眼球,获得轰动效应,理性有时难免会被“明升暗降”。在体现理性这一价值目标的时候,媒体远远不如追求善和公正的艺术的法律,而媒体往往掌握着社会的信息来源和传播渠道,最终形成话语霸权,媒体监督处理不当,极有可能危及司法权的公正行使。
三、形成社会舆论对司法活动的良性互动
公信力,我们的司法界更要视自己的公信力为生命,坚持司法独立,坚持岿然不动的独立的判断能力。在面对强大的社会舆论时要有独立的判断力,不为舆论左右,有超强的免疫力,这样才能坚持法律的精神,维护法律的公信力。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七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第十五条: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确的意见。
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在审判前,法官最好不要看相关报道,避免先入为主;更不要对案件有关问题的评论进行分析并作参考;同时要做到信息适当公开,不损害公众的知情权。在面对社会舆论压力时,法官所需要做的就是遵守其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体现出其作为社会公平正义守护者应有的素质。
社会舆论与司法活动最好的情况是二者实现良性互动,舆论监督不流于形式,但不能强大到妨碍司法公正,使司法在受到监督的同时能够真正地独立。社会舆论不必取悦受众,司法活动不必迎合社会舆论,各自坚守自己的活动范围,共同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努力。———————————————————
参考文献:
(一)社会舆论发展成熟
未来的社会舆论在介入司法活动时应得到规范。对于新闻媒体来说,取悦受众,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应被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所取代。在进行司法案件报道时,应正确引导公众,客观公正地报道案件,这就要求新闻工作者的素质要不断提高,新闻工作者要坚持其操守,要有认真负责的态度,要求媒体有高度的自律性,避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以不妨碍司法的独立为边界。
成熟的社会舆论也应有其专门的立法规范,无论新闻媒体还是网络言论,都应有其合理界限。应当确立新闻工作者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案件的报道严重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报道对于民众,我记者的责任,形成严格的责任追究制。们要认识到,只有审判者才是案件的最终裁判者,才是正义的最终维护者,公众舆论只能充当监督者角色。无论媒体如何宣传,民众也应有自己公平正义的一套标准,法律意识的提高才能催生成熟的社会舆论。
(二)司法界要捍卫自身的公信力,不断增强免疫功能
“苏格拉底之死”也许对面对强大的社会舆论力量的司法界有所启示。苏格拉底是为不信仰城邦之神和腐蚀青年这两个罪名被三个希腊城邦公民起诉的,审判他的是由501个雅典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法院。如此一个智慧的哲人在一个民主和自由的国度里因为自由的思想和言论而被处死刑,这被后世学者认为是“在民主身上永远留下了一个污点”。苏格拉底在有机会越狱的情形下仍然选择留下来接受审判,最终饮毒身亡,是因为在他看来,用牺牲自己的代价,维护城邦法律的公信力,他的死就是有价值的。苏格拉底用自己的死去捍卫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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