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指导性案例的重要性与引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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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赐稿 作者/彰平(法官)
随着立案登记制推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及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调整,“案多人少”状况成为基层法院司法的新常态。这就造成一种困境:办案法官疲于应付结案,没有时间和精力提高自身业务,致使案件质量粗糙,办案思路狭窄,各说各的理,各断各的案,缺乏知识归纳和更新,不知如何借鉴权威裁判观点,同案不同判。如何提高裁判的引导性和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是影响司法权威的最关键因素。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颁布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核心目的为了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维护司法公正。但审判实践中,无论法院裁判文书中,还是公诉机关公诉意见,亦或是律师的代理意见,都对指导性案例引用性不高,没有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究其原因,普遍对指导性案例的价值不了解,没有认识到其重要性。
一、什么是指导性案例?
《细则》第二条对指导性案例的概念进行了明确说明,指导性案例应当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说理充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案例指导制度的根本目的是要把那些具有独特价值的案例总结并公布起来,充分发挥这些案例独特的指引、示范作用,使得司法实践能够学习借鉴这些案例所体现的裁判规则和法律思维,并参照指导性案例特质精神,公平地处理案件,为构建司法权威提供支持。
二、指导性案例的权威性体现在哪?
指导性案例的权威性体现在其发布体系上,最高法院专门设立了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审查和报审工作。而且,能够成为指导性案例的,均应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些指导性案例,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细则》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第十一条还规定:“如果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引述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这就体现了对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且其具有普适性,不仅地方各级法院,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裁判也应当参照适用既有的指导性案例。当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而未参照的,必须有能够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则,既不参照指导性案例又不说明其裁判思维与指导性案例冲突的合理性,必将导致当事人与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合理质疑,从而必将会对司法权威产生消极影响。
三、如何区别指导性案例与其他案例?
根据最高法院的要求,最高法院各业务庭、事业单位虽可以继续编辑出版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但不得称为“指导性案例”,不得与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冲突,不具有应当“参照”的效力。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发布具有典型或者指导意义的“参考性案例”,但不得称之为“指导性案例”,且不得在裁判文书中引用。
四、如何有效地引用指导性案例?
依照《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但不作为裁判依据引用。如果指导性案例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相冲突的,或者被新的指导性案例取代的,该指导性案例不再具有指导意义。指导性案例引用时还必须包括对指导性案例所运用的裁判方法、规则、法律思维、司法理念和法治精神的参考,使得处理相类似案件时,有必要遵循指导性案例的裁判标准。
截至2016年10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总共发布了十四批指导案例,共计69个,具体分类:民事类26篇,行政类12篇,刑事类14篇,执行类4篇,其它类如海事、知识产权等15篇。有兴趣研究者,网上找资料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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