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商户变更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填写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须知
1.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18周岁至
49周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需提交此材料)。
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原经营者和变更后的经营者都应当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3. 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4.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
5.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其中: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参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办理备案变更适用本申请书。
6. 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新经营场所在其他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按照“一废一立”原则办理,即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向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经营场所用途应与其规划用途相符。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权属证明或《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购房合
同及派出所编定门牌的证明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经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备案的租赁协议复印件。
经营场所位于专业市场内的,提交租赁协议、市场登记证、出租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级以上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内的,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证明文件;经营场所为《关于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07]41号)第四条规定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的,还需提交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填写应当标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7.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8. 在选择的类型 □ 中打√。
9.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