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深圳南山)律师拟定版本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房的位置、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 南山区XXXXXXXXXXXXX号南侧房屋出,房屋面积合计为: 平米的房屋,房屋附属场地(外摆)面积约定300平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本合同租赁期限为 X 年,自 20XX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XX 年3 月 30 日止。
2、租期届满,乙方如需续租,应在租赁期届满 2个月之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条 租金、租赁期相关费用及税金:
1、房屋租金为: X元/月(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变更租赁价格),租金按月缴纳,乙方需每月 10 号前缴纳当月租金给甲方。
2、租赁押金:本出租合同的押金为人民币 X 元,本合同签订后 3日内乙方支押金及当月租金给甲方。如乙方在租赁期内无违约行为发生,则租赁期满时,乙方办理好物业移交和退场手续后,甲方应将押金全数无息退还给乙方。
3、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费、网费等其他费用按乙方使用情况另行计算,乙方每月按时缴纳(水费6元/方、电费1.5元/度)。
4、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5、乙方须对自己的经营行为负责,依法按时交纳应由其负担的各项税费;
第四条 房屋维修及改造:
1、甲方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租赁期内,甲方主动提出维修的,须提前 5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配合。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