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因素对农民工回流意愿的影响
? 家庭因素对农民工回流意愿的影响 家庭因素对农民工回流意愿的影响
张丽琼1,朱 宇1,2,林李月1,2
(1.福建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院,福建福州350007;2.福建师范大学地理研究所,福建福州350007)
[摘要] 基于在浙江省宁波市所做的问卷调查,探讨了农民工的返乡回流意愿及其影响因素。结果显示,农民工中的大部分在近两年有回乡发展和就业的打算,农民工的返乡回流意愿与其家庭特征、个体特征、社会经济特征、地区特征都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同时,外出打工的农民工在最终返乡后,回归农村土地的可能性在逐渐减少。针对流入地政府,提出了优化农民工工作生活环境、完善农民工教育培训体系、为农民工提供住房优惠等政策建议,以减少农民工返乡回流意愿。
[关键词] 农民工;回流意愿;家庭;劳动力迁移;社会管理
中国农民工的总数已经超过2.5亿人,他们在中国沿海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近年来,农民工逐渐开始从沿海向内陆回流,这一现象已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一些研究认为,农民工的流向和就业地域分布的变化将会显著影响经济和产业的发展[1-2]。因此,对农民工返乡的回流意愿及其影响因素进行研究有一定的社会价值。
国内外学者对劳动力迁移流动的研究已为这方面的工作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国外学者很早就对劳动力的流动现象进行了深入探究,其中刘易斯的二元经济理论、康纳德等人的推拉理论、托达罗的预期收入理论等虽然是用来解释人口外流现象,但对人口回流现象的研究也同样具有借鉴意义。到了20世纪末,劳动力回流问题越来越得到重视,这个时期的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对劳动力回流的原因以及决策机制的研究分析上,如达斯特曼通过对一些欧洲国家劳动力回流现象的研究表明,劳动力回流的影响因素是家乡和城市的相对价格水平、劳动力在城市所积累且能在农村发挥作用的资本条件以及劳动力的主观偏好等[3]。斯塔克和泰勒则指出,劳动力回流的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在城市工作机遇的缺失,二是在城市所积累的储蓄和人力资本的减少,三是城市生活成本的增长[4]。到了21世纪,劳动力回流的影响作用也逐渐被学者们所关注[5]。有学者认为,回流劳动者会对当地社会经济产生推进作用[6-7]。但同样有不少研究者提出了回流的弊端,认为回流会加剧城乡发展的不平衡[8]。
国内对农民工回流的研究起步较晚,但研究内容十分丰富。与国外学者一样,国内学者首先分别从经济因素、个体特征、社会因素等方面对人口外流现象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城乡差异、产业结构的变化、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农村土地的流转等因素是产生劳动力流动的动因[9-13],并且都认为性别和婚姻状况会对农民工的流动决策产生影响。而后越来越多的学者注意到了人口回流现象,并考察了这种现象的成因,如白南生、宋洪远等人深入探讨了四川、安徽两省外出农民工的回流状况,解释了农民工回流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家庭和个人决策,并认为农民工最终还是会回到农业生产上[14]62。另外,也有部分研究谈及了家庭对劳动力回流的影响作用,提出了家庭因素对回流影响的重要性[15-16]。
但是,纵观国内外相关文献可以发现,迄今为止从家庭的角度来分析农民工回流选择意愿的研究仍较为薄弱,而根据新迁移经济学理论,农民工回流回乡的决策和家庭责任及亲友回乡后的间接带动作用密不可分。同时,农民工在具有回乡发展的意愿情况下是否会最终选择回到农村,依然是一个没有定论的问题。基于这些方面的思考,笔者通过设计问卷,以农民工较为集中的沿海城市——宁波市为案例研究地,对目前沿海地区农民工的回流意愿及其影响因素的最新状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以此提出相应建议及对策,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一、研究设计
1.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来自2012年7月课题组对在宁波打工的非宁波市户籍的外来农民工进行的问卷调查以及个别访谈。采用随机抽样的形式,在宁波市鄞州区、海曙区、江东区等地分别按比例选取了一些有代表性的企业或居民区,本次调查共计发放问卷220份,收回问卷213份,最终获取符合本课题要求的有效问卷203份,有效率为92.27%。
2.研究假设
新迁移经济学认为,迁移决定是由家庭而非个人做出的,家庭才是进行迁移分析的最佳单元[17]。在我国,由于受家族观念的影响,个人决策往往是由家庭的利益和决策驱动的,因此分析人口的回流就必须结合家庭因素来进行考虑。对于农民工来说,当家庭需要他们回乡履行家庭责任时, 这些农民工就会选择返乡,但是当农民工在流入地形成了家庭化的状态,即在流入地也能完成家庭的责任与义务时,那么他们的回乡意愿就有可能发生改变。不过王春兰也指出,现代的流动人口可能更为关注自身发展而使家庭的影响逐渐减弱[18]。
那么,家庭的责任与义务又包含哪些方面呢?本文认为,抚育子女、照顾亲人是家庭的基本责任与利益,这些利益与责任又与农民工的配偶状况、子女数量和亲友关系密不可分。因此本文将这些家庭变量作为反映农民工家庭责任与义务的指标,借此提出以下几种研究假设:
1) 当农民工在流入地形成了家庭化的状态,即配偶或子女也随同流动时,农民工的返乡回流意愿可能会相应减少。
2) 身边亲友的返乡状况不同对农民工回流意愿会产生相应影响,当农民工身边有亲友返乡就业时,可能会导致农民工回流意愿的增加。
3.变量选择
基于研究目标,本文设置农民工在近两年内有没有回乡发展和就业的打算为因变量,受访者在“有”“没有”中进行选择。同时根据研究假设,本文将配偶的携同流动情况、子女的携同流动情况以及身边亲友的带动作用这三个变量作为家庭因素变量纳入回归方程,以探讨家庭因素对农民工回流意愿的影响作用。此外,本文还控制了一些其他要素,以探讨上述家庭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的独立关系,包括社会经济变量、地区变量和个体变量三个特征变量。其中社会经济因素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否和本地社会保险参与情况,地区因素包括民工流出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注】农民工流出地经济水平按照受访者填写的具体户籍信息进行合并归类,标准参见2012年全国各省市人均GDP划分[19]。和家乡政府的政策实施状况,个体因素包括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等人口学变量。最终变量的基本概况见表1。
表1 样本基本情况 %
变量类别及比值近两年是否有回乡意愿有:62.56;没有:37.44配偶的携同流动情况携同流动:64.04;未携同流动:35.96子女的携同流动情况未携带子女:56.16;携带1个及以上子女:43.84身边亲友的带动作用有亲友返乡就业:60.59;没有亲友返乡就业:39.41性别男:50.74;女:49.26年龄19岁及以下:4.93;20~29岁:41.87;30~39岁:33.50;40岁及以上:19.70婚姻状况已婚:75.37;未婚:24.63户口性质农业:91.13;非农业:8.87文化程度小学及以下:29.56;初中:48.28;高中:16.26;大专及以上:5.91所在单位是否提供社会保险是:49.26;否:50.74是否订立劳动合同是:55.67;否:44.33目前家乡政府有无鼓励回乡就业的有利政策有:59.11;无:40.89农民工流出地的经济水平经济水平高:16.26;经济水平中等:20.69;经济水平低:63.05
表1中所示特征在整体上与宁波市人口普查所显示的流动人口的特征基本一致,也与众多文献所显示的我国沿海地区城市农民工的基本特征有诸多相似性。因此,上述的问卷调查所得到的结果能较好地反映宁波市乃至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外来农民工的有关情况,对农民工问题的研究具有参考价值。从最终结果来看,被调查农民工整体的回流意愿高达62.56%,可见目前宁波市正面临着农民工回流的严峻考验,流入地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农民工的回流意愿。
4.研究方法
由于农民工返乡回流意愿为二分变量,因此本文在描述性分析的基础上,主要利用spss19.0软件进行二元logistic模型回归分析,同时通过显著性检验,解释分析各变量对返乡回流意愿的影响方向和作用。
二、描述性分析结果
1.农民工回流意愿的相关性分析
从表2可知,相比夫妻一同流动的农民工,未携带配偶的农民工近期打算回乡发展的比例较高,这说明独自在流入地工作的农民工回乡发展的意愿更为强烈。从子女的携同流动情况来看,当农民工未携带子女一同流动时,其具有回流意愿的比例为67.54%,而当农民工携同子女一起流动时,这一比例明显下降。可见,农民工在流入地家庭完整程度的不同能显著影响农民工的返乡回流意愿。另外,从表2中还可看出,有亲友返乡的农民工具有更高的回流意愿。
表2 不同特征因素的农民工回流意愿 %
变量有回流意愿无回流意愿变量有回流意愿无回流意愿配偶的携同流动情况携同流动53.8546.15户口性质农业61.6238.38未携同流动78.0821.92非农业72.2227.78子女的携同流动情况0个67.5432.46性别男66.0233.981个及以上56.1843.82女60.0040.00身边亲友的带动作用有亲友返乡77.3722.63是否有劳动合同是45.5654.44无亲友返乡31.8268.18否76.1123.89年龄15~19岁50.0050.00是否有社会保险是50.4949.5120~29岁64.7135.29否75.7624.2430~39岁67.6532.35流出地有无政策有78.3321.6740岁以上27.572.5无39.7660.24文化程度小学及以下60.0040.00流出地经济水平经济水平高72.7327.27初中75.5124.49经济水平中61.9038.10高中45.4554.55经济水平低60.1639.84大专及以上16.6783.33
说明:户口性质、性别和流出地经济水平的卡方检验P值分别为0.091、0.203和0.007,其余因素的卡方检验P值均在0.000以下。
此外,从个体因素来看,初中文化以及年龄在30~39岁的农民工比其他文化程度和年龄段的农民工具有更高的返乡回流意愿。男性相比于女性,非农业户口相比于农业户口,其具有回流意愿的农民工的占比也都相对较高,但从卡方检验来看,这两个因素的影响并不十分显著。从社会经济因素来看,在流入地有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的农民工的返乡回流意愿相对较低,而没有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的农民工的回乡发展意愿则更为强烈。从地区因素来看,当流出地具有有利政策时,具有回流意愿的农民工比例达到78.33%,并且随着流出地经济水平的增加,农民工的回流意愿也逐渐加强。
2.农民工回乡发展后的就业选择
在问卷最后,笔者针对那些有亲友回乡的农民工以及近几年有回乡打算的农民工,分别调查了关于回乡后就业选择问题,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①据您了解,已回家乡的亲友主要选择做什么工作(选项设置为务农种田、自己创业、单位上班、无固定工作)。②如果您回家就业,您打算找什么样的工作(选项设置为务农种田、自己创业、单位上班、暂未考虑)。最终结果如图1~2所示:
图1 回乡亲友在家乡的就业选择
图2 意愿回乡农民工的就业选择
从图1可以看到,在已回家乡的农民工亲友中,有42.28%的人选择了自己创业,其次是选择在工厂或公司单位上班,而仅有16.26%的人选择务农种田。另外,从图2也可发现,在具有回乡意愿的农民工中,绝大多数农民工都会想要回乡创业或者去单位工作,仅有不到6%的农民工选择回乡务农。这说明外出打工的农民工在最终返乡后,回归土地的可能性在逐渐减少。这一结果与白南生、宋洪远等人得出的外出农民工最终会回到农村土地上的结论相反[14]73。在本次调查和访谈中笔者发现,目前在家乡从事农作的基本是家里的老人,绝大多数的青壮年认为纯粹务农种地根本赚不了什么钱,去城里打工或者回乡创业才是最好的出路。当然,由于农村土地流转,部分农民早已无地可耕,也就无法重新回归土地。
三、统计回归分析结果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考察家庭因素对农民工返乡回流意愿的影响作用,本文将家庭因素作为解释变量,其他特征因素作为控制变量纳入回归模型中,最终得到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从模型的检验来看,模型的拟合优度良好,回归方程整体显著。从最后的回归结果来看,家庭因素、个体因素、社会经济因素以及地区因素等都会对农民工返乡回流意愿产生较大影响,但影响作用与方向却各不相同,这也是本文所要着重探讨的问题。
表3 农民工回流意愿的Logistic回归结果
BWaldSig.Exp(B)个体因素性别(女性)1.0811.6320.2012.947户口性质(非农业)-2.656+3.0860.0790.070年龄(40岁及以上)19岁及以下2.829*6.6270.01016.92920~29岁2.154+3.7170.0548.62230~39岁1.824*4.9200.0276.194文化程度(大专及以上)小学及以下1.127*1.8440.0283.086初中4.213+2.8430.09267.532高中2.9681.3520.24519.449社会经济因素所在单位是否提供社会保险(否)-2.164**7.4650.0060.115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否)-2.449**9.9530.0020.086地区因素家乡政府有无鼓励回乡就业的有利政策(否)1.385***13.6910.0003.920农民工流出地的经济水平(经济水平低)经济水平高2.831*5.3880.02016.955经济水平中-1.0561.3010.2540.348家庭因素配偶的携同流动情况(配偶未携同流动)-5.307*6.4500.0110.005子女的携同流动情况(携带1个及以上子女)1.891***81.5610.0006.628身边亲友的带动作用(无亲友返乡就业)2.143*6.2450.0128.527常量-5.5852.1400.1440.004Cox&SnellR20.578NagelkerkeR20.782Hosmer-Lemeshow0.265
说明:+p*p**p***p
1.家庭因素变量对回流意愿的影响
首先,从配偶携同流动情况来看,变量的回归系数为负值,并在显著性水平0.05内显著,这说明单人流动的农民工比夫妻一同流动的农民工更倾向于返乡工作,这与本文先前提出的假设以及交叉列表分析结果相一致。
其次,从子女的携同流动情况来看,其变量回归系数为1.891,通过检验,说明当携带子女一同流动时,农民工更不易具有返乡回流的意愿。另外,如果保持其他变量条件不变,未携带子女的农民工,其回流意愿要比携带子女一同流动的农民工高出6.6倍左右。可见,家庭成员中子女的随迁对农民工返乡或留城意愿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上述两个结论都验证了家庭因素对农民工回流意愿的影响作用,表明以非家庭形式流动的农民工的回流意愿强于以家庭形式流动的农民工的回流意愿,与家庭主要成员一起流动能显著减少农民工的回流意愿。
最后,从身边亲友的带动作用来看,亲友的返乡回流对农民工返乡回流意愿的形成具有较大的影响作用,如果保持其他变量条件不变,具有亲友返乡的农民工,其回流意愿要比没有亲友返乡的农民工高出8.5倍,这说明当在现居住地工作的农民工身边有亲朋好友出现返乡就业的情况时,这部分的农民工会考虑选择返乡。
事实上,当夫妻或子女一同到流入地工作生活时,这部分的农民工在流入地则形成了一种家庭化的状态[20],而这种家庭化的状态能显著促进农民工的就业稳定以及提高农民工的就业收入[21-23]。因此,一旦农民工选择返乡回流,就意味着要打破这种稳定的就业结构,导致夫妻工作和子女学业的中断。而这种中断也势必会造成农民工回流的经济成本和心理成本上升,不利于农民工就业收入的提高,所以携带配偶和子女一同流动的农民工的回乡意愿会大大减弱。另外,由于亲友及人脉关系的回流,以及通过目前回乡就业成功人士的现身说法,会比较容易带动其他在外就业的亲朋好友的回乡发展,所以具有回乡亲友的农民工的返乡回流意愿则较为强烈。
2.其他控制变量对回流意愿的影响
(1)个体因素 ①性别变量的回归系数为1.081,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即性别对农民工返乡回流意愿的影响并不显著。事实上,由于具有返乡回流意愿的农民工比例较高,同时又鉴于现今社会男女权益和就业选择的平等化,因此性别对回流意愿的影响作用也在不断弱化。
②户口性质变量回归系数为-2.656,影响方向为负,只在显著性水平0.1内显著,这说明非农业户口较农业户口会更倾向于返乡回流,但这一影响也并不十分明显。对于非农业户口的打工者来说,他们返乡以后会更容易融入城市生活,且能得到更高层次的就业机会,但随着户籍制度的不断推进,农业和非农业之间的差别也在逐渐退化,因此户口性质已经不是影响农民工回流意愿的主要因素。
③在年龄变量中,以40岁及以上为参照组,19岁及以下、20~29岁、30~39岁这三个年龄层次的回归系数均为正且都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同时Exp(B)分别为16.929、8.622、6.194,说明19岁以下农民工的回流意愿最强,其次为20~29岁和30~39岁,而40岁以上农民工的回流意愿最弱。年轻人具有更强的回乡发展意愿,这一结果可能与农民工本身在流入地的资源和社会网络积累有关。年轻人在流入地的滞留时间较短,社会资本积累较少,因此更容易返乡。
④在文化程度变量中,以大专及以上为参照组,小学及以下、初中、高中三个文化层次的回归系数均为正值,但只有小学及以下和初中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这说明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工更具有回乡就业的意愿。进一步来看,小学及以下学历的农民工回流意愿最高,初中学历次之,高中及以上学历的农民工最不愿返乡回流。这是由于高学历者一般比低学历者更容易外出找到好的工作,而当这些人拥有稳定收入的工作时,也就削弱了回乡意愿。
(2)社会经济因素 ①社会保险变量回归系数为-2.164,影响方向为负,并且在显著性水平0.01内显著,因此可以认为工作单位没有提供任何社会保险的农民工更倾向于返乡回流。这也反映了在流入地的社会保险对农民工的重要意义,完善的社会保险是农民工留城的有力保障。
②劳动合同变量回归系数为-2.449,影响方向为负,同样在显著性水平0.01内显著,这说明签订了劳动合同以后,农民工的回流意愿会相对减小。在调查中发现,具有长期合同的农民工拥有较好较稳定的工资待遇和福利,所以在合同期内的农民工一般不会考虑回乡发展。而从问卷调查及访谈结果来看,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很多从事着职业声望较低、周边环境较差的工作,对城市的期许在逐渐降低,因此产生了较强回乡意愿。
(3)地区因素 ①从农民工流出地经济水平来看,流出地经济水平高的变量系数为2.831,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而流出地经济水平为中等的变量系数为负值,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说明农民工家乡的经济水平的好坏和他们是否具有较强的回流意愿依然有着很大的关系,其中流出地经济水平高的农民工回流意愿最为强烈,经济水平中等和较低的农民工回流意愿则较弱,这是因为当农民工流出地的经济条件较好时,其就业岗位也更多,就越容易吸引农民工返乡就业。
②家乡政府具有鼓励农民工回乡就业的政策对农民工返乡回流意愿的形成具有正向影响,显著性水平为0.000,通过检验,表明当家乡政府给予农民工返乡回家创业与工作的扶持时,农民工则具有更高的回乡意愿。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通过上述研究我们可以看到,家庭因素确实能显著影响农民工的返乡意愿,这也证明了在流入地家庭的完整化是农民工作出留城决定的重要依据。同时,个体的年龄、受教育程度、是否拥有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以及流出地的吸引因素等也都会对农民工回流意愿产生较大影响,其中自身受教育水平较高、有完善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是农民工选择留城的重要因素。与独自外出工作的农民工相比,携带家庭成员一起流动的农民工在城市中将会面临更多诸如子女和老人由谁照料、家庭住房如何解决等问题,从而对他们的生活以及回流意愿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本文针对上述研究结论,为流入地政府缓解农民工回流趋势的发展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关注农民工家庭的健康发展,提供相应的住房优惠政策和帮助子女入学 帮助农民工家庭安居乐业,流入地政府除了要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以外,还应解决相应的外来夫妻住房问题,同时简化农民工子女的入学手续,帮助他们解决子女入学难题。对那些愿意落户且满足落户条件的农民工家庭应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他们落户城市,以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留城工作的意愿。
2.优化农民工工作生活环境,改革和完善现有社会保障体系 研究表明,在就业不稳定同时又缺乏基本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即便摆脱了户籍制度的限制,仍然会有较多的务工人员采取全家分两地就业和居住的家庭策略[24],而社会保险是农民工融入城市和稳定就业的有力保障,因此流入地政府若想要留住农民工,则亟需建立健全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相比于老一辈农民工而言,新一代的农民工更注重环境舒适度、生活的娱乐性以及工作发展机会等,工作环境的良好程度在很大方面也影响了新一代农民工的工作稳定性和工作态度,所以改善就业环境也是政府应该注重的问题之一。
3.政府应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同时放宽农民工贷款限制,为农民工提供创业基金 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使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双方建立良好的守法意识,同时也是农民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有效工具。因此,政府应加强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护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另一方面,政府应不断扩大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和贷款额度,为农民工创业提供基金帮助,对希望创业的农民工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推动农民工进城就业创业[25]。
4.建立完善农民工教育体系,提供技能培训,拓宽就业渠道 受教育程度和专业技能的提高,是农民工实现成功就业及最终选择留城的一项重要因素。因此,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各种社会培训机构和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对农民工进行就业方向的合理指导以及劳动技能的专项培训,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的就业范围和职业技能。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劳动力就业信息平台,加大拓宽再就业渠道,发挥职业中介作用,给予农民工更多的就业选择。
[参考文献]
[1]孔喜梅.外出农民工回乡意愿实证分析[J].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3,29(3):6-9.
[2]高强.农民工回流的原因及影响分析[J].农业科技管理,2007,26(4):66-68.
[3]ODED STARK,EDWARD TAYLOR J. Migration Incentives,Migration Types:The Role of Relative Deprivation [J].Economic Journal,1991,101(408):1163-1178.
[4]ROBERT E B LUCAS. The Economic Well-Being of Movers and Stayers: Assimilation, Impacts, Links and Proximity[J].Australian 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2003,32(1):28-41.
[5]CONDON S, OGDEN P.Questions of Emigration, Circulation and Return: Mobility between the French Caribbean and France[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opulation Geography,1996(1):35-50.
[6]WOODRUFF C, ZENTENO R. Remittances and Micro-enterprises in Mexico[J].Economics of Transition,2009,17(3).
[7]ALLAH N.Return Migration and Occupational Change[J].Review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1999(3):86-170.
[8]KING R, JILL M, ALAN S.Return Migration and Tertiary Development: A Calabrian Case-study[J].Anthropological Quarterly,1984,57(3):112-124.
[9]蔡昉.山东省的人口流动:原因、趋势以及与全国的比较[J].山东经济,1996(2):18-21.
[10]蔡昉.迁移决策中的家庭角色和性别特征[J].人口研究,1997,21(2):7-12.[11]杨云彦,秦尊文.人口流动、土地流转与新农村建设[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23-33.
[12]杨云彦.人口迁移与劳动力流动的女性主义分析框架[J].中南财经大学学报,2001(6):12-17.[13]赵耀辉.中国农村劳动力流动及教育在其中的作用——以四川省为基础的研究[J].经济研究,1997(2):37-73.
[14]白南生,宋洪远.回乡,还是进城——中国农村外出劳动力回流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15]石智雷,杨云彦.家庭禀赋、家庭决策与农村迁移劳动力回流[J].社会学研究,2012(3):157-181.
[16]郭云涛.家庭视角下的农民工回流行为研究[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11,33(1):36-41.
[17]Stark O. The migration of labor [M].Cambridge Massachusetts/oxford England Basil Blackwell,1991:173-178.
[18]王春兰,丁金宏.流动人口城市居留意愿的影响因素分析[J].南方人口,2007,22(1):22-29.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3中国统计年鉴[R].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3.
[20]段成荣,袁艳,郭静.我国流动人口的最新状况[J].西北人口,2013,34(6):1-12.
[21]冯春梅.固守、流动、迁移——从女性角度分析城镇化快速发展过程中的农村家庭[J].调研世界,2012(7):33-36.
[22]ADAMS G A,King L A,King D W. Relationships of job and family involvement,family social support,and work-family conflict with job and life satisfaction[J].Journal of Applied Psychology,1996,81:411-420.
[23]张黎莉.家庭式迁移农民工的工作——家庭关系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09.
[24]朱宇.户籍制度改革与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的居留意愿及其制约机制[J].南方人口,2004,19(3):21-28.
[25]蒋谦.四川省农民工回流意愿影响因素分析[D].成都:四川农业大学,2009.
[责任编辑:孟丹青]
Abstract:Based on the questionnaire survey in Ningbo City,Zhejiang Province,this paper analyzes migrant workers’ backflow intention and the affecting factors. The result shows that most of them have returning intention to their hometowns for personal development and employment in the near future,and their return migration intention is linked closely with their family factors,individual factors,social economic factors,regional factors and so on. In addition,after returning home, the migrant workers will not choose to return to the rural fields. Finally the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for local governments to retard the trend of peasant-workers’ return migration.
Key words:migrant workers;backflow intention;family;labor migration;social management
[收稿日期] 2016-02-22;
[修订日期] 2016-03-11
[基金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41471132);教育部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资助项目([1**********]001)
[作者简介] 张丽琼(1990-),女,浙江宁波人,福建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人口与城乡发展。朱宇(1961-),男,福建闽清人,福建师范大学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人口迁移、城镇化与区域发展。林李月(1985-),女,福建霞浦人,福建师范大学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人口与城乡发展。
流动人口
[中图分类号] C91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7963(2016)03-0058-09
DOI:10.14132/j.2095-7963.2016.03.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