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案回眸:前行的中国刑事法制[参数
【编辑推荐】
声 音
我站在历史的拐角
倾听那期待的声音
我仍在徘徊
因为我的心在犹豫
或许那声音只是一个
不经意的嘴唇嚅动
让我有了想过去的冲动
也或许
那真的是一个期待
我仍在犹豫
但脚步已奔向那个声音
只是想
看看那是不是希望
—— 时延安
从每个备受关注的案件中反思
记录法治进步的每个转圜之处
有一天,当我们站到高处
回头望去,那条路是
历史在荆棘中铺就
【内容简介】
刑事法制似远实近,是关乎每位公民福祉的重要法律制度。众所周知,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在刑事法制建设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因此,本书对2015年度*受关注的十起案件进行回顾与分析,力图实现“以案例解说法律,以法律书写正义”。这十起刑事案件是当前国家和社会治理当中较为棘手、较为困难的部分,其中有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腾格里沙漠环境污染案,有与互联网等新技术紧密联系的流量劫持案,有涉及情与法相互较量的首富被绑架胁迫杀人案、河南大学生“掏鸟案”、母女社保诈骗案,也有彰显司法公正的马乐再审案,更有贯彻“疑罪从无”理念的钱仁凤案、曾爱云案以及福建福清绑架杀人案。可以说,对这些典型案件的处理,既彰显了我国刑事法制建设的进步,也有助于大众了解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状况。
【作者简介】
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特聘研究员、国际刑法学协会暨中国分会会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律顾问;
美国纽约大学豪瑟全球暨刑事法中心研究员(2006-20 07年)、英国牛津大学犯罪学中心访问学者(2011年);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犯罪学会常务理事。主要
研究领域:中国刑法学、英美刑法学、全球治理与反腐败。出版《刑事管辖制度研究》等个
人专著三部,译著《公共犯罪学》等两部。
刘计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诉法教研室主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专家师资库专家,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
会理事,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
员,中国人民大学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刑事诉讼法学、律
师学。出版个人专著、合著十余部,在《中国法学》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五十余篇。
【目录】
“鸟”与自由,舆情与法理
——河南大学生“掏鸟案”/1
为捍卫法律的尊严而斗争
——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再审案 /21
大漠悲鸣
——腾格里沙漠污染环境案 /41
蒙冤少女重获新生
——钱仁凤被控投毒冤案 /60
公平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首要价值
——浙江母女社保诈骗案 /81
“人性”与“法理”的双重拷问
——宜宾富商被绑架胁迫杀人案 /100
无辜者的漫长申冤之路
——黄兴、林立峰、陈夏影被控绑架杀人再审无罪案 /120
网络空间不再虚拟
——我国首例流量劫持案 /139
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
——曾爱云被控故意杀人宣告无罪案 /162
重拳出击惩腐恶,清风正气促和谐
——2015 年反腐大案盘点 /180
【前言】
1.刑法学之父贝卡利亚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及“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很多人之所以越过法律的底线,不是不知道法律制裁的严厉性、痛苦性与剥夺性,而是因为心存侥幸,以为自己会是那条漏网之鱼。因此,预防社保诈骗,必须加大医保欺诈的查处力度。
2.活生生的冤假错案一再告诫我们,在现代法治条件下,对疑案采取从无处理,虽不是最佳的选择,但也的确是唯一可取的办法。因为既然是疑案,那么无论做何选择,必定是有利有弊的。古今中外的司法实践已经证明,“疑罪从无”总体来说是利大于弊的。尽管有关“疑罪从无”的争论从未停止,但其仍然在披荆斩棘中艰难前行。刑事法治的发展离不开“疑罪从无”的确立和实施,可以说,“疑罪从无”是一国刑事法治文明程度的“晴雨表”。缺失“疑罪从无”,很可能就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影响整个刑事法治的正常运行。因而,无论现实存在多大的阻力和困难,我们对“疑罪从无”的理念和规则都要坚定不移地加以贯彻。
【试读章节】
在今天,人们遭受灾荒、战乱的可能性确实在变小,这实际上来自于强大的国家安全的保障。不过,人们对安全的需求和对生活品质的需求一样,都是没有止境的。就拿食品安全来说,以往很多人考虑的是“如何填饱肚子”,但今天人们考虑的是“如何吃得健康”;在财产安全方面,人们以前关注的是有形财产的安全,如今又增加了对无形财产的担忧;在人身安全(广义的)方面,以往关注的是生命健康的安全,如今还要担心个人信息的安全。可以说,虽然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强度在减弱, 但可能造成损害的风险源却在不断增多。还以财产安全为例,以前人们会担心钱包里的、家里的钱财是否会被盗,而今天要考虑信用卡、支付宝以及各种微银行里的钱财是否会丢失,甚至自己的“虚拟财产”是否会被盗。对于传统风险源,已有社会控制手段是有效的,但对新的风险源,这些手段却显得捉襟见肘。
对新时期的安全保障需要,仅仅靠公权力是不行的,即便公权力机关有意愿、有热情承担这一使命,其也无法有效完成它。道理很简单,资源有限,能力有限。形象地说,即便在社会每个角落安上摄像头,是否能阻止犯罪发生?而且,不断强化社会控制,带来的后果只能是社会资源的大量浪费,甚至是“该管的管不了,不该管的却拼命管”。对于安全问题的解决,尤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方面,还是要依靠社会共治,发挥每个主体的积极性,使他们能够积极地去防范风险的发生,主动地去控制各种社会危险源。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新的社会重建问题。每个人的衣食住行都有安全问题,因为在现代社会每个人都处在整个社会结构当中,衣食住行每个日常活动都要受到这个结构的影响,简单地说,每个人的安全问题都“受制于人”。如果每个环节都能够很好地控制危险源,不仅不去增加新的危险,而且能够主动消除已经看到的危险,那么,安全治理问题就进入良性循环。例如,治理电信欺诈犯罪问题,仅靠公安机关是不行的,电信部门、金融机构、网络平台都要设置控制关口,在任何薄弱环节设置安全阀,这样可以大大降低案发的可能性。不得不说,近些年电信欺诈如此猖獗,一些部门的不作为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
通过社会共治来保障安全,就要发挥社会群体以及个人的积极性。然而,这却是一个太过复杂的问题,因为这需要非常重要的社会资源:信任。难以相信,在一个人人相互猜忌、彼此设防的社会,会有真正的安全。安全可以分为两种:消极安全和积极安全。消极安全,是社会个体免受外在侵犯的状态;积极安全,则是社会个体对外在社会环境是否满意的状态,就是他(她)是否有足够的信心不去考虑其权利受到损害的状态,就是每个社会主体都能“免予恐惧”的状态,无论恐惧来自何处。消极安全相对容易实现,尤其是通过高压的社会控制手段可以解决问题;然而,积极安全却很难实现,因为它是以充分保障每个社会主体的自由 为前提的。积极安全的实现,以充分的社会信任为基本特征,只有信任才能免予恐惧和担心。试想,公民信任政府,那么,即便他违法犯罪,也不用担心因此受到不公正的惩罚;政府对公民信任,那么,它也不会采取更多的暴力方式来防范“群体性事件”,而会采取更多的疏导、化解的方式。公民之间彼此信任,也会避免因为猜忌而导致的纠纷发生,而国家之间彼此信任,就会避免对立乃至战争。
如此看待安全与信任的关系,似乎有本末倒置的嫌疑,因为安全应是信任的前提,而非结论。没错,确实如此,不过,如果想要实现积极安全,那么,必然要同时建设社会信任,否则就没法实现积极安全。我们都或多或少地担心,倘若每个人之间彼此防范、猜忌,社会是否会分崩离析,是否会重新沦落到“丛林社会”?或许这是杞人忧天的想法,但如果回头看看那些社会动荡不止的国家,我们是否有足够的信心说服自己呢?所以说,实现积极安全,必须要重建社会信任。
首先,要加强公众对公权力机关的信任。这是避免“官民对抗”的必需之举。最近一段时间,但凡“官”、“民”冲突,舆论几乎一面倒地质疑“官”,而不问“民”是否违法犯罪。这或许是民主的一种表现,但是由此会动摇公权力机关执法的权威,是形成社会动荡的一个潜在的、不易察觉的“导火索”。如此现象不予正面应对,采取回避甚至曲意逢迎所谓“民意”的做法,只会令社会秩序陷入恶性循环。一个健康的社会要有基本的是非观念,要讲规则,遵循法制。当然,讲规则、讲法制,“官”首先要讲规则、讲法制。孔子说过:“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所以说,“官”要取得公众的信任,就要依法办事。
其次,要将法律真正转化为公民活动的行为准则,就要让公民相信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就是“合同”,每个人都要遵守,否则,违反法律,就违反了“合同”,就要接受惩罚。当公众真正认识到法律不可 违反时,社会信任就基本上建立起来了。反观今天社会,很多违法从事经济活动的人,不仅没有受到惩罚,相反却因此获益。这种现象的反面示范效应是不可低估的。法律不会偏向某个人,但执法者却可能因为各种原因纵容违法者。法律秩序不能“只防君子、不防小人”,更不能搞“会哭的孩子有奶吃”那种拿着公帑满足闹事者欲求、“太平无事“的勾当。执法者职务行为的终极目标,是让每个公民都能遵法守法,让每个人都相信规则、信任法律。否则,挖肉补疮,只能让社会失范现象更为严重。
最后,要严惩破坏社会信任的行为。在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共同构成社会的新时代,信任是社会发展最为重要的资源之一,也是社会发展的最重要的动力。既然如此,我们就要积极地去保障它、呵护它,因此,对于任何破坏社会信任的行为,要根据其程度给予相应的惩罚。在以往的惩罚体系中,对于破坏社会信任的行为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这或许是因为传统社会中,这种行为更多的是通过道德来加以约束的,但是,在当下社会,以所谓“匿名交往”为主的社会中,靠谴责和人际关系排斥是不行的,还是要依循法治、依靠完善的惩罚体系来应对。
说来说去,重建社会信任,还是要靠法治;建设符合时代特点、能够应对时代挑战的安全保障,也要靠法治。归结到一点,要信任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