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商品退场制度
01-02
不合格商品退场制度
为了杜绝不合格商品上市,保护消费者利益,制定本规定。
一、所经营的商品均严格按照商品准入要求,上架销售商品,严格查验质量,已销售的商品,经鉴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必须退货。
二、经营者进货时应当与经销商或生产商签订合同,约定不合格商品的下架、召回、退货和赔偿等责任条款;经营者应对消费者作出商品质量承诺,健全商品进货查验登记备案制度。
三、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一) 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 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
(五)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偷工减料,以不合格商品充当合格商品的;
(八) 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其所经营的商品为不合格商品,不主动将其退出市场,隐瞒不报,继续销售的,由市场开办方报告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销售,并依法从严处罚;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所售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将对消费者采取质量先行赔付负责制,如产生意见分歧,消费者可向消费者协会或其他行政部门申诉或举报,一经查实经营者应给予全部赔偿。
北海珍珠城水产市场
二0一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