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停车配建指标
表1 广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
1. 2. 3.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必须按照本标准配建停车位。 超过50个泊位的公共建筑配套停车场,按停车位总数的1~2%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停车配建指标实行分区域管理,A 区范围为广园路以南、华南路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洞大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番禺区中心城区中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老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松园以南,茶元南路、体育路、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即城市规划密度1区);B 区范围为除A 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即城市规划密度2区)。A 区指标分别规定了上限与下限,B 区指标除少数幅度值(配建指标范围)外,均为配建指标下限。
4. 5. 6. 7. 8. 9.
住宅、办公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商场、餐饮、娱乐等配套商业设施按相应建筑物类型计算配套停车位数量。
新建学校按全部教学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宿舍)计算配套停车位数量,改扩建学校按新增教学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计算配套停车位数量。 展览馆、体育场馆、交通枢纽及其它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的设置停车位数量应根据专项规划设计或交通研究决定配建车位数(表中为参考指标)。
在控规阶段应根据停车配建指标提供的指引对区域内的停车位总量进行平衡,考虑停车位资源共享和综合性建筑“错峰”停放等因素,或通过开展地区停车需求的专项研究来确定各项目实际应配建的停车位数量。
表中其他类型停车泊位数量(靠右侧一列)为指导性指标,遇特殊情况应根据具体条件灵活设置。
表中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各种类型车辆泊位与小汽车泊位的换算系数见表2,每个小汽车停车位面积参考值约40m 2(室内)或25~30m2(室外);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每个自行车停车位面积为1.5平方米。
表2 各种类型车辆泊位换算系数
表3 广州市建设项目摩托车停车位指标
2. 摩托车停车位和自行车停车位合并设置时,每个摩托车停车位面积为2.5平方米。 3. 摩托车地下停车库的设计技术条件应尽可能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对小汽车通行的要求,满足未来年将摩托车停车位改建为小汽车停车位的需要。
4. 一般性城市公园和风景区的占地面积超过50万平方米时,配套摩托车停车位数量不再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