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
年2月23日,被告刘??驾驶鲁A???号SUV轿车,行至济南市????路路边停车开门时,发生交通事故,至使孙???受伤,经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区大队济公交认字【2011】第0005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负全部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孙???当即送往山东省??医院治疗, 3月23日出院,住院29天。经司法伤残鉴定,评为十级伤残。
现就孙???各项损失陈述如下:
一、医疗费:29380.2元
因相关费用被告缴付,所以相关发票被告持有。
二、误工费:19653.08元
自车祸之日,至现在,误工时间7个月, 根据2010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3691元计算。
三、护理费:8053.93元
孙???住院期间4天为一级护理
14天为二级护理
11天为三级护理
18天护理按2人计算,11天护理按一人计算。期间经??家政公司雇佣护工1人(共17个半天),护理费用收据1035元。
其余护理人员误工等费用不再一一计算,只是根据护工相关工资标准(5元/小时)计算共5775元。
孙???出院后回老家休养至今,护理按1人计算,护理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共119天,按照2010年农村年人均纯收入6990元计算,合计2278.93元
护理费用合计8053.93元
四、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80元
根据>,每日补助20元。 住院29天,共580元
五、营养费:2002.92元
因孙???身体受重创,开颅手术,住院期间大夫嘱咐加强营养,特别是手术后至出院期间,大夫明确指示每天保证一个海参,利于其大脑创伤的快速愈合。
出院后,其病例医嘱也特别注明“加强营养”。
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
2010年山东省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4807元。山东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13118元。
从住院到定残日按5个月计算,按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0%计算是2002.92,如果按照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50%计算5465.83元
六、交通费 702.5元
2月23日接到电话通知手术急需签字,打车到??医院,其父亲在老家雇车到济南,以及其出院时回老家雇车费用。其他费用为其母亲,姐姐,哥哥在其住院期间来济南,以及在家人在济南为其送饭、处理事故等极少的部分费用。 有相关的票据。
七、住宿费1140元
住院期间,应该按照>,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但是本着节约,不给事主增加负担的原则,孙???近亲属在附近一小旅馆住宿,有相关的票据。
八、伤残赔偿金39892元(伤残十级)
根据本人申请,经司法鉴定,孙???为十级伤残。
根据2010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946元。20年10%计算,共39892元
九、精神损失抚慰金:10000元
受害者属大龄青年,原身体一般,经此次事故,婚姻问题又增加了一个不利因素,经此创伤本人身心受到极大的打击,请法院酌情判定。
十、其他损失4000元(包括财产损失以及受害人亲属处理事故支出的交通费、食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十一、诉讼费、保全费、停车费、伤残鉴定费、律师费等与本案有关的费用(目前3930元),有相关票据。
以上各项损失共计119334.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