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声环境功能区划
关于印发新泰市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2]55号
青云、新汶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驻新有关单位:
《新泰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新泰市声环境功能区划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切实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营造良好人居环境,特制订本区划。
一、主要内容
本区划规定了新泰市声环境功能区划,确定各类功能区执行的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噪声污染源限值标准。
二、适用范围
本区划适用于开展的环境管理和声环境质量评价活动。
三、引用标准和依据
1、《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2、《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1988)
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域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
4、《新泰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
四、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区划分为5类,即0类、1类、2类、3类、4类。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 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
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 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 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五、声环境功能区划
(一)暂不划定0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该区划生效至下次修改前规划设置的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要求执行。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
东至京沪高速,南至虎山路,西至龙池路,北至瑞山路。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
以下区域和未划分的城市其它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交通干线两侧的4类声环境功能区除外)。
1号区:东至龙池路,南至虎山路,西至银河路,北至瑞山路。
2号区:东至铁路,南至富山路,西至西周路,北至铁路。
3号区:东至铁路,南至虎山路,西至发展大道,北至
双山路。
4号区:东至光明路,南至莲花山路,西至发展大道,北至虎山路。
5号区:东至铁路,南至柴汶河,西至发展大道,北至莲花山路。
6号区:东至发展大道,南至柴汶河,西至西周路,北至新安路。
7号区:东至张庄路,南至京沪北路,西至翟良路,北至柴汶河。
8号区:东至新矿路东端所在的南北路,南至京沪北路,西至张庄路,北至新矿路。
(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
1号区:东至铁路,南至双山路,西至发展大道,北至富山路。
2号区:东至铁路,南至莲花山路,西至光明路,北至虎山路。
3号区:东至翟良路,南至京沪北路,西至新汶工业园区西界,北至蒙馆路。
4号区:东至新矿路东端所在的南北路,南至新矿路,西至张庄路,北至汶中路。
(五)4类声环境功能区
分为4a类和4b类。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
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4b类为铁路干线及两侧区域。
1、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划分:
(1)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2)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含开阔地)为主,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相临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50米; 相临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5米; 相临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25米。
2、铁路两侧区域划分:
城市规划确定的铁路用地范围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不计相临建筑物的高度,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相临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50米; 相临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5米; 相临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25米。
3、如铁路与其他交通干线并行,对于铁路4b类声环境功能区与其它交通干线的4a类声环境功能区有重叠的部分,为4b 类声环境功能区。
4、铁路、公交车站、高速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为4类声环境功能区。
(六)乡村区域及其他特殊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的确定
1、城区以外乡村地区,按以下规定确定声环境质量要求:
(1)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GB/T15190第
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机场周围受飞机起降、低空飞越等影响的区域,按《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1988)的规定执行。
3、经批准划定的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度假区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地处3类声环境功能区中的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等敏感区域可严于本区域标准适用2类声环境质量要求。
六、各类功能区执行标准
0至4类功能区分别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0至4类标准。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详见下表: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七、声环境功能区划实施
1、原《新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的通知》(新政发„2001‟10号)同时废止。
2、《新泰市声环境功能区划》自新泰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实施。
3、本区划未详之处参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相关规定执行。
4、本区划所引用标准和依据如有修改,以最新有效版本为准对本区划作出适当调整。
5、《新泰市声环境功能区划》由新泰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