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物业管理电梯协议书
委托方: 呼和浩特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在“相互信任、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友好协商后,就甲方将电梯交由乙方管理使用事宜达成协议。为明确甲乙双方电梯维护保养工作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协议对象:电梯
所在场所 :内蒙古 呼和浩特 市 公共交通总公司指挥大楼 机种及台数:“蒂森克虏伯”,电梯3台
所在场所 :内蒙古 呼和浩特 市 公共交通总公司结算中心办公楼 机种及台数:“巨人通力”,电梯1台
第二条 乙方责任、义务和权利 (1) 乙方须委派专门的电梯管理人员管理电梯,且委派的电梯管理人员应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
(2) 负责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做好电梯年检工作, 保证电梯年检合格。如年检不合格,承担电梯复检的费用,直到年检合格。
(3)督促维保公司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和维修保养;维修要有记录,确保电梯安全正常运行。
(4)应做好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在发生电梯出现异常现象或临时故障时按照应急预案及时进行处置,同时乙方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电梯维保公司人员,并及时告知乘客及住户。
(5) 提供每天24小时值班服务,并有通讯联系方式(电话号或手机号)。
(6) 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电梯登记注册,确保电梯的合法使用。
(7)保持电梯轿箱、机房等部位的清洁卫生,防止轿箱及井道进水造成电梯故障,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机房重地。
(8)经常听取用户的意见,不断改善和加强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条 甲方责任、义务和权利
(1) 应在协议生效验收证明资料等有关资料。
(2)移交前负责做好轿箱防护,移交后防护设施由乙方进行维护、更换。
(3)移交前负责安装好电梯轿箱内监控、五方通话等设施,乙方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4)甲方有权监督、考核乙方的服务质量、查看电梯维护保养及运行记录,发现问题有权通知乙方并限期整改,发现乙方不按规定进行电梯维保、年检等行为时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由于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权益受到损害,一切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2) 若乙方对本协议所指定的电梯没有进行日常规范化管理及使用、没有按按规定进行电梯保养和年检等,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并由乙方承担因此带来的损失。
(3)乙方应对电梯在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性能进行观察、检查和调整,若没有对电梯在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性能进行观察、检查和调整,导致另一方权益受到损害,一切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4)乙方应在国家法定节日前夕,对电梯进行安全检查,排除电梯安全隐患,若违反约定,由乙方承担因此带来的损失。
(5)如发现电梯出现异常现象或临时故障,乙方电梯管理人员应及时通知电梯维保公司,采取措施,排除故障,恢复电梯正常运行,若违反约定,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并由乙方承担因此带来的损失。
(6)因执行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纠纷应提交有关合同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五条、 其它
(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委托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正本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第六条、费用说明
乙方为甲方进行物业管理等事宜,电梯质保期内,乙方无偿服务。
甲 方: 乙 方: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