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地方政府及其职能
第三节 英国地方政府及其职能
一、英国地方政府的结构
英国现行地方政府体制主要是根据1972年和1985年的《地方政府法》建立的。
(一)英格兰和威尔士
郡属区333个,教区+社区1.1万个)
(二)苏格兰
1975年开始实施的《苏格兰地方政府法》
三级制和两级制并存。
(三)大伦敦区
两级→一级
两级→一级
(四)北爱尔兰
政府体制的变化:
(1) 1920年《北爱尔兰政府法》,北爱尔兰的议会由总督和参众两院组成;内阁由首相和各部大臣组成,从而形成了北爱尔兰自治政府,全面管理北爱事务。
(2)20世纪60年代冲突,英国政府1972年停止北爱的自治权,成立了北爱尔兰事务部,对北爱实行直接管辖。
(3) 1974年,英国政府结束了直接统治,实行自治。
(4) 20世纪80年代,由于各种矛盾加剧,重新由英国议会和政府直接管辖。
(5)1998年,制定《北爱尔兰(选举)法》,成立北爱尔兰议会。
(6)2002年10月14日,北爱尔兰议会被英国政府停止运作,2003年4月28日被解散。
(7)2007年5月8日北爱尔兰自治政府恢复。
目前设26区。
二、立法主导型地方政府
(一)地方政府实行立法与行政相结合的“议政合一”制。地方政府的核心是选举产生的地方议会,具有法人资格。
(二)郡议会和区议会被称为主要的地方政府。在人口稀少不设议会的教区或社区由教区(社区)大会主席和区议会指定的官员组成教区(社区)管理人,作为教区(社区)代表并具有法人资格。
(三)地方议会选举
1.每4年全部改选。郡议会、伦敦自治市议会、教区议会(1979年以后)、苏格兰地区各级地方议会。
2.每年改选1/3议员。城市区议会。
3.其他非城市区议会可以选择或者每4年全部改选,或者每年改选1/3议员。
(四)地方议会组成
各级地方议会由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
议员候选人必须是年满21周岁的英国公民,并且是本地方议会选举人,在被提名前一年内在本区居住、任职或占有房地产。
各级地方议会每年应选出一人主持会议。被选出的人,在郡区、区、教区称主席;在城市区称市长;在具有镇地位的教区或社区称镇长。
(五)地方议会活动形式
郡议会一般每季度开会一次。
区、城市区、教区(社区)、伦敦市议会每月开会一次。
会期通常只有几天。
几乎所有的议会事务都交由议会内设的各种委员会处理。
三、地方政府职权地方政府职权指地方政府为履行一定职能所应具有的权力。 在英国,地方的一切权力都来自中央议会的法令,任何地方政府做了没有得到中央议会明确许可的事,就是违法或者越权行为。
根据地方政府的类型、地方政府在英国的位置和职能或服务本身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级制地方政府负责两级政府下的所有职责。
北爱尔兰地方政府负责有限的职责:街道清扫、垃圾收集和处理、娱乐文化设施、经济发展、旅游开发、公墓和火葬场。
地方政府经授权代为履行中央政府的某些职责:支付私房租金补贴、地方政府自身提供住房的租金返还和地方税返还、支付某些学生助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