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社会工作
結構社會工作導論
陳政智
壹、前言:
社會工作的發展,源於工業化與都市化後社會問題的產生。傳統農業社會中,個人的問題大部分是由家庭網絡或社區來解決;但工業革命以後,重塑了個人及社會的關係,許多人因此無法處理生活中面臨的問題。社會工作因應環境的需要,逐漸發展出來。
社會工作早期以個案工作為主,強調社會心理層面的治療。自一九六○年代以來,社會工作已逐漸不再把心理動力理論作為本身概念的核心,開始具備較濃厚的社會取向,並認知到案主生活中存有不平等的現象。因此社會工作開始強調透過案主自身的思考模式,藉著社會行動、權能激發(empowerment)或倡導(advocacy)等策略以增強其操控環境的能力。基變社會工作(radical social work)、結構社會工作(structural social work)的某些理念,就是隨著社會工作中倡導、權能激發、社會行動與政治角色日益受到重視,也逐漸受到很多人的矚目。
非常有趣的是,在美國頗受重視的基變社會工作,在加拿大卻不太盛行;反而是結構社會工作獨樹一幟。因此,在臺灣逐漸重視社會工作的政治角色時,引荐結構社會工作,也許可以給我們一些新的思考方向。
本文就是從鉅視的角度,介紹一種由社會的「結構」層面來探討社會問題的成因,且強調將個人與社會連結的分析觀點──結構社會工作(structural social work)。結構社會工作與基變社會工作有很大的淵源,甚至有人認為結構社會工作算是基變社會工作的一個派別。因此,本文將由基變社會工作的概念,引導讀者瞭解「結構社會工作」的基本觀點與理論背景。但要特別聲明的是,不要因為結構社會工作被歸類為鉅視觀點,就忽略其微視的部分。它也關心人與環境的互動,它也強調社會工作者可以在機構中解決社會問題、滿足案主需求、提倡社會正義,只是不將問題的成因歸咎於案主,而以一個更大的層面──社會結構──來解釋。 貳、傳統與基變的社會工作觀點
傳統社會工作認為我們現存的社會秩序雖然不是完美的,卻是目前最能被接受的,應該被維持。此觀點認為社會問題的存在是因為個人有困難,需要社會工作處遇,以幫助人們調適或適應現存的制度,或在有限的形式下修正現存的政策。所以是將複雜的社會問題簡化為個人心理層面的問題,且傾向於「歸咎受害者」(blame the victim),要求案主必須為自己造成的問題負責(Mullaly,1993;周玟琪、葉琇姍,民八四;陶蕃瀛,民八一)。
採用此觀點的社會工作者相信社會制度可以滿足人們的需求,社會工作的重要角色之一就是維持現有的社會制度。所以,社會工作主要在維持社會規範和價值,透過助人的過程讓人們滿意目前所生存的社會。此種解釋完全忽略了社會環境的影響,使得社會工作比較專注於改變個人,而較少致力於改變不良的社會制度。
另外有一種觀點則不相信我們現存的社會制度有能力可以滿足人們的需 求,他們認為很多滿足需求的殘補式措施已經變成形式化,而且現存的社會制度並沒有為大多數的人服務(Mullaly,1993;周玟琪、葉琇姍,民八四;陶蕃瀛,民八一)。從社會工作服務系統來看,機構本身受限於是社會系統的一部分,很難從整體的角度來解決案主的問題;加上機構財政的限制,使得機構有時不願解決違背贊助者利益的問題。尤其把社會工作者安排進入社會與職業階層,「專業」的社會工作者就會習慣不平等的階級,而把社會問題看成個人的不幸。這種階級制度獲利的是專業,不是服務的使用者。專業主義常常變成服務自己,傾向於為專業本身尋求個人、社會、經濟與政治的力量。所以,這個批判觀點建議社會工作者應該常常思考專業的階級議題,特別是自己的階級地位與階級功能,例如:社會工作是否存有「控制」的功能等。
採用此觀點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基變社會工作」(或譯為「激進社會工作」,radical social work)(Bailey & Brake,1975;Mullaly,1993;林萬億、古允文,民八一;周玟琪、葉琇姍,民八四;陶蕃瀛,民八一)。基變社會工作批判傳統的社會工作使社會問題永遠存在,因為個人的問題不能從社會或政治的成因中分離出來,「個人vs.社會」是一種錯誤的二分法。而傳統社會工作強調專業主義,不得不區分專業社會工作與案主,社會工作為了追求專業發展而與案主利益相左,最後被犧牲的還是案主。社會工作者因為有權決定誰有資格領取福利金,及是否符合福利救助的規則,因此,所從事的活動是一種社會控制,任務之一是要促使案主順從現有的制度。
基變社會工作強調要由社會因素來瞭解問題,並經由喚起個人意識,採取集體行動,以達到排除或促進社會的變遷。其主張包括:揭露社會工作理論與技術中所隱藏的道德與政治爭議,批判社會工作的知識與實務將社會問題個人化,反省社會工作所有的照顧或控制功能,及案主自決等。
基變觀點對社會工作的影響包括:強調行動的重要性;鼓勵組成強而有力的組織;社會工作要走出機構與其他團體聯結,作為替案主爭取利益的行動基礎;尤其提醒社會工作者必須瞭解國家的本質與社會工作的控制角色。透過這樣的認知,社會工作者必須建構一種實務工作方法,是直接挑戰與改變社會中的壓迫結構。「結構社會工作」的產生也就是立基於類似的觀點,致力於社會轉型的艱鉅目標。 參、基變社會工作與結構社會工作的淵源
「結構社會工作」(structural social work)這個名詞是Middleman與Goldberg在1974年首先使用,爾後自1970年代中期開始持續在加拿大發展;在加拿大結構取向的社會工作已經在許多層面獲得實現(Mullaly,1993)。發展初期的結構社會工作並沒有將焦點放在引起大規模的社會變遷,也沒有提出分析資本主義社會的意識形態之論點;只是強調社會問題的生態取向。然而發展至今,與我們常聽到的批判(critical)社會工作、馬克思主義(Marxist)社會工作、政治(political)社會工作、進步(progressive)社會工作、基變(radical)社會工作、社會主義(socialist)社會工作、社會主義(socialist)福利工作等名詞,其實有許多類似的地方,而且已經將目標訂定在促成社會的轉型(social transformation)。
結構社會工作採用了基變社會工作的論點,而使用「結構」社會工作這個名詞,則是因為(Mullaly,1993):
1.結構是用來描述那些原本就存在於我們社會秩序中的社會問題之本質,透 過「結構」的分析架構,可以更清楚地瞭解社會問題的脈路及成因。
2.結構指引社會工作實務應把改變的焦點放在社會的結構(如:不良的社會 制度與不平等的社會關係),而不是在個人的特質。
3.結構社會工作比較有可能將各種理論概念及政治實務工作整合起來,因為 它關心所有被壓迫的群體,而不是協助建立壓迫的階級結構,所以它提醒 社會工作者不要忽略了政治的角色。如:結構社會工作常將「案主」改稱 為「服務使用者」,以減少階級的意味。
4.對社會工作實務來說,它是一種辯證的方法,是從矛盾中藉由不斷對話、 論戰而推求真理的方法。修正了基變社會工作的極端取向,所以,比一些 激進的方法更有彈性且符合現實的,不會落入「個人vs.社會」二分法的 圈套中。
在加拿大捨棄「激進」(radical)這個名詞,而選擇使用「結構」(structural)這個名稱,除了上述四個學理上的原因之外,其實與加拿大獨特的文化和政治傳統有關。加拿大的民族性較為溫和、包容及服從,不像美國人非常崇尚自由、民主、不受羈絆。而且加拿大的政治文化有濃厚的社會主義色彩,與美國強調競爭、自主的資本主義是不同的。另外,不同的政治體制、中央與地方權限的劃分、利益團體的發展、工會運動的投入程度、政府的介入等,都顯現出兩國的差異(陳琇惠,民八六)。所以,在美國發展出radical social work,強調體制外的衝突、對立;在加拿大則被認為過於「激進」,而以「結構」的層面,採緩和一點的方式來改造社會。
結構社會工作並沒有否定傳統的社會工作,而是要消滅那些支持不平等、不正義、階級存在的工作方法。它與基變社會工作在很多觀點、方法上非常相似;其不同之處只在於,結構社會工作希望藉由社會制度與社會價值的改變直接改造社會;而基變社會工作者則認為先要製造社會中的衝突才能達到全面的變遷。 肆、結構社會工作之概念與理論模式
一、結構社會工作的基本概念
根據「社會工作辭典」的界定,「結構社會工作」是以結構為分析架構,假定不適當的社會安排要為案主的問題負最大的責任,因此建議社會工作者應把社會問題放在生態(ecological)取向來探討,協助人們修正會限制功能的社會情境。如:將案主與所需的資源連結;與案主討論問題的情境;改變已存在、限制性的社會結構(Barker,1991)。所以,結構社會工作是一個通才的實務模式,需要具備個人、家庭、團體、社區的知識與技能,而且與政治脫離不了關係。 結構社會工作把焦點放在社會的結構層面,試圖透過「結構」的分析來描述社會問題的本質,所以,對於社會及社會問題都有獨特的看法。依據結構的觀點,結構社會工作把「社會」看成是由上層結構(superstructure)與基礎結構(substructure)所構成(請參考圖一),而上層結構是由實現社會功能的「社會制度」與社會中所有群體的「社會關係」所組成。以資本主義社會為例,社會關係是建立在階級主義、性別主義、種族主義、父權主義、老年歧視、異性戀主義、殘障歧視等價值上。而基礎結構則是一種意識型態(如:自由主義、社會民主主義、馬克思主義),用以支撐所有的社會制度及決定社會關係的本質(Mullaly,1993)。
結構社會工作認為社會問題起因於特定的社會脈絡,而不是起因於個人。把個人看成是既定社會環境的受害者,因此是不能夠改變的。結構社會工作認為要探討社會問題,需要先瞭解社會的不平等。而不平等是:1.資本主義社會與生俱來、天生的一部分;2.會依循階級、性別、種族、性的定位、年齡、殘障與地理區域的差異而來;3.也就是排除上述這些群體的生活機會與社會參與,使他們無法獲得滿意的生活;4.不平等在資本主義社會中是系統性、持續性且永遠存在的。 對社會問題採用這種觀點,結構社會工作者設法改變社會體系,而不是改變個人。它認為個人所面臨的問題並不是他們的罪過,是不健全的社會安排所造成的負面結果。因此,結構社會工作的目標是(Mullaly,1993):
1.減輕剝削、疏離的社會秩序對人們的負面影響;
2.改變那些引起負面效果的情況或社會結構。
這包含二個重疊的協助過程:「直接救助或降低緊張情勢」伴隨著更長期的「制度與結構之改變」。
結構社會工作認為要達到社會的變遷會面臨一個挑戰,即社會結構的每一層次是相互依賴且相互增強,因此,社會轉型必須三個層次都改變。在基層,藉由提昇人們的意識來挑戰原有的意識型態,使人們瞭解關於現存自由資本主義體系的疏離與壓迫特徵。在社會制度的層次,不只社會福利制度必須把它的控制功能最小化,而且所有制度都要一起改變;因為社會制度之間彼此都有依存關係,所以不能只調整某個制度而已。最後,在社會關係的層次,不只要瓦解上下從屬的關係,而且要避免現存建立在階級主義、性別主義、種族主義的不平等關係再生。而結構社會工作最終的目標是要促成自由資本主義社會的轉型,使其成為一個完全符合平等、正義原則的社會(Mullaly,1993)。
二、結構社會工作採借的理論基礎
(一)衝突觀點
衝突論則把社會看成是一種情境,內部各群體因不同的意見與利益
而不斷地競爭及衝突。衝突論者認為社會之所以成為一體,不是靠共識 ,而是靠控制資源與政治的壓迫力量。社會中的統治群體透過各種方式 ,引導缺乏力量者接受一個不平等的社會秩序,而統治群體從中獲得最 大的利益。衝突論者把精英團體和現行的制度,界定為社會問題的來源 階層。它們之所以能在社會中一直持續下去,係因「所有者」(the
haves)為保護他們的利益而剝削「所無者」(the havenots)。
結構社會工作採用了衝突論的觀點,認為
‧社會的不平等是制度產生的結果,會以社會結構與意識型態作為獲得 權利與特權的手段。
‧階級是以社會群體間各具特色的利益來區分,使人類的關係有支配與 被剝削之分。
‧社會中的既得利益者,為了維持其利益,會剝削與壓迫那些「所無
者」(處境較差的人)。
‧社會的不平等是衝突的主要來源。
一個結構社會工作者若採衝突的觀點,則必須為了改變社會、經濟
與政治等所有層次的社會結構而努力。社會工作者若想要幫助受社會秩 序壓迫的受害者,必須藉由衝突觀點的分析,來揭露誰從已建立的社會 安排中獲得利益,且瞭解特權與支配權是如何保持的,然後試圖改變權 力與資源的不平等。
所以,依衝突觀點,社會工作應常保有二項功能:1.為資本主義社
會秩序的受害者提供實務的人道照顧;2.同時,促進民主化與循著社會 正義的路線重新建構平等的社會。因此,結構社會工作採用衝突的觀 點之後,並沒有排除對於個人及家庭的處遇,只是它還強調要將個人 問題的處遇與結構層面聯結起來。
(二)批判理論(critical theory)
批判理論關心社會本身的轉型──把一個社會從剝削、不平等、壓
迫的形態改變成免於壓迫的形態,它批判現存的社會制度、政治制度與 實務工作。但批判不是只為了突顯目前社會是多麼不正義,也要使它們 脫離不平等的現況。批判理論在改變社會方面扮演了一個重大的角色, 它使理論與政治實務連結起來。可是要注意的是沒有實務的取向,批判 理論將失去意義。也就是說,批判理論要對現況的改善有實質的幫助, 不是口頭的批評而已。所以,批判理論提供結構社會工作三個任務
(Mullaly,1993):
1.必須在真實的社會實務中找出不平等的來源。
2.必須提出替代性、解決性的見解,使人們的生活免於壓迫。
3.必須使用被壓迫者很容易理解的形式來說明每個人的責任與任務。 結構社會工作把批判性的社會分析當成社會工作重要的技巧之一,
使用於瞭解資本主義社會的原貌、限制及壓迫,以喚醒大眾的意識。
(三)女性主義
女性主義運動是透過參與社會改造過程中,逐漸意識到改造理論之
盲點與限制,而這些限制與盲點乃是源自資本主義社會以男性為中心之 父權體制,女性主義認為父權社會是壓迫的根本。女性主義關注的是在 男女之間達到一個平衡的狀態,批判的對象不是男性,而是現存的父權 情境。所以,主張應結合不同階級、種族的力量,探討婦女的處境及其 困境。女性主義所關心的議題是集中於性別差別待遇之社會結構、解放 被壓迫之婦女、增進兩性平等。簡言之,乃是以女性受壓迫之經驗為出 發點,企圖結合不同階級及不同種族婦女之力量,以增進兩性平等為原 則(Langan& Lee,1989;周玟琪、葉琇姍,民八四;潘淑滿、楊榮宗, 民八六)。
「人是政治的」(the personal is political)是女性主義運動的
口號,它是女性主義者發展的一種分析方法,目的是為了從個人經驗的 分析來瞭解政治的相關議題,特別是女性的經驗。結構社會工作採借了 「人是政治的」的觀點,認為社會工作處理很多關於「人」的爭議、問 題和情境,假如人是政治的,則社會工作也是政治的。對社會工作來說 ,人是政治的有二個主要意義:
1.社會工作處於國家與勞動階級間不可能是政治中立的,在社會關係中 沒有人可以保持中立,因為中立意含接受代表統治階級利益的現狀( 周玟琪、葉琇姍,民八四)。社會工作實務一定有政治性目標存在,對 傳統社會工作來說,政治目標就是維持現狀,使社會保持穩定;而對 結構社會工作來說,則是改變現況及使人們免除壓迫。
2.對於社會工作實務來說,它讓工作者瞭解若只從社會心理的策略著手 是無法達成任何改變的,只是讓被迫接受服務的人病理化而已。瞭解 這個政治的意義,使得工作者有能力去喚起服務使用者的意識,以集 體的手段,協助服務使用者減少內在的罪惡感與歉疚(Mullaly,
1993)。
女性主義的論點,幫助結構社會工作解釋性別主義與父權主義,
而且將個人的問題與政治連結。傳統的社會工作者把階級主義、心理 不健康等都視為個人的問題;而結構社會工作者把它們視為公眾的問 題,是一個存有階級主義、性別主義、種族主義、父權主義的社會原 本俱有的,以取代人格形成與個人情境的處遇觀點。所以,在協助的 方法上,強調結合所有受壓迫的群體,一起支持社會改革,以改變破 壞性的社會關係及目前社會的運作原則。
三、結構社會工作的實務方法
基變社會工作不贊同社會工作者在現有的體制內工作,認為社會工作者如果進入社會的與職業的階層,會逐漸習慣不平等,而把社會問題看成個人的不幸。如此社會工作者將不會去思考階級的議題,特別是自己的階級地位與階級功能。最後,變成以服務自己為主,傾向於為專業本身尋求個人、社會、經濟與政治的力量。所以,基變社會工作拒絕專業主義,認為工會才是追求社會轉
型最適當的手段。
結構社會工作則認為不論從現有機構內或機構外,都可以實現最終的目標──即減輕剝削的社會秩序對人們的負面影響,及改變引起負面效果的社會結構
(Mullaly,1993)。實施在機構之內時,以改變人們的意識為主。其方法包括:權能激發(empowerment)、意識覺醒(consciousness-raising)、挑戰機構對問題的傳統定義及壓迫的政策、在機構內建立人人平等的關係、保護服務的使用者等。重點在強調機構的服務功能,而去除機構的控制功能。
若實施在機構之外,則以改變物質的條件與壓迫的結構模式為主。需要在機構之外實施結構社會工作,是因為在體系內難免會有一些制度性的限制。所以,結構社會工作透過工會運動、專業協會、選舉政治、社會運動與建立聯盟等方法,來完成社會轉型的目標。
伍、結論
結構社會工作不是理論,也不是服務技巧;而是一種分析方法、一種哲學觀點,讓社會工作更能深入瞭解問題成因的分析觀點。當然它不是完美的,結構社會工作最常遭受到的批評有:一、講求案主意識的覺醒或集體的行動,忽略案主立即性的個人需求,可以說只對個案的問題提供了部分的解釋。二、忽略案主的人性、情緒和個人問題。三、結構的改變是緩慢且不易達成的,若針對個人也許比較容易且快速。但這些批評忽略社會中有些人是無法透過自決來解決問題(如:兒童、老年人、情緒障礙者、發展障礙者),或有些問題是無法從個人層面著手的(如:立法倡導、政策制定)。
更重要的是,結構社會工作給我們一個啟示,將傾向於個人因素來診斷與處遇案主問題的觀點,回歸到環境歸因的知識典範。環境的改善及社會的改革一直是社會工作處遇的方向之一,唯有將人的問題放在其所處的「環境」來探討,注重培養案主應付社會變遷的能力及改革社會的知能,才能增強個人的生活能力(徐震、林萬億,民七七)。社會工作強調「人在情境中」(the person in his situation)的工作理念,就是說明社會工作的處遇是多層面的,必須要能彈性的從案主的個人到其環境各層面切入,並了解個人問題及不利環境因素的互動關係,才能提供有效的服務(鄭麗珍,民八五)。
所以,結構社會工作與傳統的社會工作不應截然二分的,更不是對立的;而是相輔相成,互補所短。換句話說,應該是一個「通才」的社會工作者所具備的能力之一。有了結構社會工作的觀念,則採取的是一種整合的方法,不特別強調用那一種干預方式,如此將可以使社會工作者對於各種問題有更廣的視野,對問題的解決也就不會侷限於少數幾種方法。
【參考書目】 Edward Arnold. DC: NASW Press.
Frost, N. & Stein, M. (1989). What’s happening in social services
Unwin Hyman.
Leonard, P. (1975). Towards a paradigm fod radical practice.In R. Edward Arnold. Senior, P. (1989). Radical probation: surviving in a hostile climate. (pp. 292-319). London: Unwin Hyman. 林萬億、古允文等(譯)基變社會工作五南 民八一 周玟琪、葉琇姍等(譯)當代社會工作理論:批判的導論五南 民八四 徐震、林萬億 當代社會工作台北:五南 民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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