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监管理念变化
银监会监管理念变化
如何适应监管思路的转变,加强内控建设,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股份制商业银行现阶段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2003年5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在成立后的短短十个月间,银监会 相继出台了包括《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以及《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等一系列新的监管办法和实施细则,初步构建了银行业监管的基本制度体系,同时也反映出银监会监管的新理念,即“管风险、管法人、管内控、提高透明度”。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银监会2004年工作会议上强调,要进一步落实新的监管理念,积极推进监管工作机制的“五个转变”,即由合规监管为主向以风险监管与合规监管相结合转变;由“分割式”监管向注重对法人机构总体风险的把握、防范和化解转变;由“一次性”监管向持续监管转变;由侧重监管具体业务向注重监管公司治理和风险内控的有效性转变;由定性监管向定性监管与定量监管相结合转变,加强风险评价和预警。这“五个转变”可以理解为“风险性、整体性、连续性、系统性和科学性”的有机统一,它为银监会今后的监管工作提出了新思路,也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指明了方向。 推进“五个转变”
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要有机结合
银监会明确把监管重点从合规监管为主转变为风险监管与合规监管相结合,这表明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重心发生了重大转变。这种监管重心的调整和转变,反映了我国银行业系统风险的日益显现和扩大,已经威胁到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健康运行;同时,也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的不断深化和监管层次的逐步提高。
合规监管是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传统上采用的一种监管模式,它以复核式监管和检查为特征,是一种事后的静态监管,对具体业务环节和总体经营管理中的风险点缺乏动态的预警和分析,无法真正在事前、事中揭示被监管机构经营管理中的各项风险。 风险监管是近年来国际上流行的一种监管理念,它是在合规监管的基础上,强调对风险的预警功能,即强调过程中的风险发现和预防。随着社会的进步,各项业务发展迅速,风险种类和方式发生了变化,现有的制度无法涵盖所有风险,更何况还有许多不严格遵守制度的行为,因此,应当将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有效结合起来,切实防范风险。 注重对法人机构总体风险的把握
近年来,我国金融系统的改革和开放都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监管机构开始把目光转向解决金融企业产权制度、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体制等深层次问题,强调一级法人治理结构,就是要树立法人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总体风险控制和承担意识,提高监管效率和一致性,增强内部控制和管理水平。
而在“分割式”监管的模式下,一方面监管机构对不同分支机构进行类似检查,浪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法人机构对总体风险的把握、防范和化解。事实上,许多看似分支机构的问题,其实根源在分行和总行。总行的制度或机制不完善产生的问题无法在分支行层面得到全面、有效整改。当然,若要采取此种监管模式,可以配合一些诸如“穿行测试”等新的监管方法进行。
向持续监管转变
持续监管管理模式是促进被监管机构真正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内部控制水平的一种有效管理模式。它通过检查→反馈→评价→后评价→检查等一系列循环,督促被监管机构彻底、全面整改,实现经营管理和内控水平上台阶。
实践中,检查单位经常抱怨被检查单位问题“屡查屡犯”,但是,深究造成“屡查屡犯”的一个重要原因,却与检查单位的“一次性”检查紧密相关。
过去的检查多是检查轰轰烈烈,整改虎头蛇尾,问题屡查屡犯。检查人员检查后不处理或处理避重就轻,检查后不注重后续监督,造成检查的“一次性”现象较为严重。被检查单位一方面平衡违规成本,另一方面存在侥幸心理,检查行被抽到检查就是倒霉,未被检查就是万幸,由于检查人员时间、人力有限,甚至有的支行历年检查均未被查到,更不用提举一反三整改。
注重监管公司治理和风险内控的有效性
多年来的监管实践表明,关注具体业务、具体问题的检查与整改往往造成问题“屡查、屡犯、难断根”,造成舍本逐末,无法从根本上切断问题产生的根源,实现问题的全面彻底整改,更无法实现经营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
近期监管机构结合国外先进的管理理念和国内实际,提出强调一级法人治理结构,解决金融企业产权制度、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体制等深层次问题,从根本上解决了问题产生的机制因素。注重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内控的有效性是根治具体问题频繁产生的长久之计,能够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和一致性,增强内部控制和管理水平。
定性监管与定量监管相结合
定量监管(又称非现场监管)克服了定性监管的主观性强的弱点,实现多角度、多侧面控制,是国外银行监管机构比较流行的一种监管方式。
银监会近期出台的《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暂行)》正是向定量监管与定性监管结合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它通过对资本充足状况、资产安全状况、管理状况、盈利状况、流动性状况和市场风险敏感性状况等方面进行评价,在此基础上形成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加权汇总后的总体评价,从而对被检查机构的经营管理进行综合评级,评级结果
将作为分类监管的基本依据,并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重要参考。同时,银行监管机构将根据评级结果确定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监管措施。通过这种评级和评价,银监会能够系统地分析、识别股份制商业银行存在的风险,实现对股份制商业银行持续监管和分类监管,促进股份制商业银行稳健发展。
几种有益尝试
对股份制商业银行来说,适应监管当局的新思路,实现自身的内控转变势在必行,部分银行已经或正在进行着一些有益的尝试,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设立稽核大区,实行派驻制,强化一级法人的垂直监管
传统的总、分行两级分设稽核监督机构的做法固然有其优越性,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利因素。分支机构的稽核部门在向总行反映问题时,均不同程度存在信息过滤现象,甚至存在虚报、瞒报行为,总行无法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到分行存在的问题。而总行直接设立稽核大区或分部,或是直接向分支行派驻稽核专员,实行垂直管理,能够有效强化一级法人监管,更直接、有效地控制分支机构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二、尽快建立非现场监管体系,运用科技手段预警风险
从国外银行业监管的实践经验来看,银行业监管的核心是风险监管,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是风险监管的两个最主要的手段。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配合使用能够更好地实现风险控制的目的。
目前,德国、英国等金融发达国家对金融业的日常监管已主要依靠非现场监管,国内外也有许多较为成熟的非现场监管的方法和软件,我们应当充分学习和借鉴先进的技术手段,实现改善管理、预警风险的目的。
三、尽早量化、细化对分支行的风险评级和评价
参考《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的要求,尽早制定本行的风险评价、评级制度或办法,尤其对分支行的资产安全状况、盈利状况、流动性状况和市场风险等状况进行分析,进一步量化、细化对分支行的风险评级和评价,实现对分支机构的持续、分类监管,推动全行风险防范和控制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