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生育保险办事须知
生育保险办事须知
哪些用人单位要参加生育保险?
市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
如何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 申报条件和期限: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单位及职工本人以往无欠费情况,并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可在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进行申报补偿。
◎ 提供材料:1、顺产、难产、剖宫产提供:《生殖健康服务证》;《婴儿医学出生证》或婴儿死亡证明;住院发票;出院记录或医院诊断证明书;领取第二胎指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附第二胎生育证明;本人身份证和代理人身份证;以上资料均携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均用A4纸)。
2、计划内生育但妊娠后流产、引产的提供:《生殖健康服务证》或提供户口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和结婚证;病历或医院诊断证明书(注明怀孕周数);住院发票或门诊发票;本人身份证和代理人身份证;以上资料均携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均用A4纸)。
3、计划外妊娠后流产、引产和做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或复通手术的提供:医院的节育证明(病历或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发票或门诊发票;结婚证;本人身份证和代理人身份证;以上资料均携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均用A4纸)。
◎ 办理程序:单位填报结算表,加盖公章,并携带申领资料进行申报。对申请资料完整的,由生育保险待遇核定岗位受理,并在资料上注明受理时间;对申请资料不完整的,向用人单位提出,待资料齐全后再受理。当月20日前受理申报的单位于次月10日左右由经办人到生育保险待遇核定岗位领取回单。补偿费用由财务科支付单位经办人所填报的单位账户之中。
职工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分娩的医疗费:1900元(含产前检查费,下同);
2、难产分娩的医疗费:2100元;
3、剖宫产手术的医疗费:3500元;
4、以上分娩方式每增加一胎,费用在该分娩支付标准基础上增加20%费用;
5、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引产每人次400元;
6、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每人次200元。
◎ 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育或流产时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计算生育津贴,每月按30天为标准。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下列情形,可增加产假及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手术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3、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 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计划生育实施节育技术服务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所需的手术费用,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5]140号)的规定标准执行。
职工异地分娩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及以上,且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符合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工在异地分娩、终止妊娠,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能按市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享受。
哪些情形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有下列情形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1、计划外分娩或非婚生育的费用;2、两次及以上终止妊的费用(一个生育保险年度内);3、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他伤、其他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4、超出市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温馨提示:
社会保险办事大厅地址:金华市双溪西路223号 邮编:321017
生育待遇办理电话:82065279 82373947
社保咨询监督电话:82379112
有关政策查询、社保相关表格下载网址:www.jhlss.gov.cn
四、女职工生育保险:
1、参保:单位填报一式两份参保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生育补偿:填写《女职工生养基金补偿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所属街道计生办或上级部门审核意见,平产携带出生证、生殖健康服务证复印件各一份;剖腹产携带出生证、生殖健康服务证、医院剖腹产证明、住院发票复印件各一份。每年5月、11月下拨生育补偿金。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随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