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二级建造师注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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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一、办理依据: 办理依据: 1、《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 2、《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 号);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 278 号)。 二、办理条件: 办理条件: 1、获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注:超过 3 年未注册的,需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的继续教育证明。 2、申请人申请注册前,需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 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提交材料: 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受理时 1、《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粘贴一寸免冠照片); 2、《企业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1-2)》; 3、附件材料: 1)《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有红印章的页面均需复印); 《一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申请增项专业需提供,正反面复印); 2)学历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3)申请人与执业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执业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复印件; 4)申请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的继续教育证明(超过 3 年未注册需提供); 5)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材料要求 1、单项申请建筑工程(房建、装饰)、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矿山、冶炼)、机电工程(电力、石化、 机电安装、冶炼)专业的:《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一式一份,《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 表(1-1)》和附件材料合订一式一份;增项以上专业的:不需增加材料;增项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 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民航工程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需要增加《一级建造师初始 注册申请表(1-1)》和附件材料合订一份; 2、单项申请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民航工程专业的: 《一 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一式一份,《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和附件材料合订一 式二份;增项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需要增加《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和附件材料合 订一份;增项建筑工程(房建、装饰)、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矿山、冶炼)、机电工程(电力、石化、 机电安装、冶炼)专业的,不需增加材料;
3、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需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和“中国建造师网”网上分别申报: 1)“上海建筑建材业”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应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选择“网上办事”“人员类”栏目中的“建造师 注册申报”。使用本单位企业卡的编码、标识码和密码登录“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栏目进行网上填报,打 印自动生成的《企业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1-2)》。 2)“中国建造师网”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应在“中国建造师网”(www.coc.gov.cn)的“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按照网 上操作提示分别在建造师注册个人申请入口和企业登录入口进行填报,打印自动生成的《一级建造师初始注 册申请表(1-1)》。
2、申请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核结果公示(“中国建造师网”公布); 5、审批结果公告(“中国建造师网”公布); 6、证书(章)领取(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通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 至 11:30(11:15 停止领号);周一至周四,下午 1:30 至 5:00(4:45 停止领号)。 七、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八、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执业印章工本费 35 元/枚(领取时支付)。 九、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
凭《收件凭证》或单位《介绍信》及一寸免冠照片,到小木桥路 683 号一楼受理大厅的技术服务中心领取注 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含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含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变更注册 一、办理依据: 办理依据: 1、《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 2、《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 号);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 278 号); 二、办理条件: 办理条件: 1、在注册有效期内; 2、符合以下 3 种情况:1)执业企业变更的;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注: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提交材料: 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一)执业企业变更 1、《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3-1)》; 2、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3、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或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申请人新聘用企业出具; 4、原执业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证明文件或退休证明复印件; 5、《企业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汇总表》。 (二)执业企业名称变更 1、《企业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汇总表(企业更名)》。 注:企业更名后,需同时提交申请。 (三)姓名变更 1、《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汇总表(3-1)》; 2、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后的)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3、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四、材料要求 1、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需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和“中国建造师网”网上分别申报。 1)“上海建筑建材业”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企业变更由调入单位申请)在上海建筑建材业(www.ciac.sh.cn)选择“网上办事”的“人员类” 栏目中的“建造师注册申报”;使用企业卡上的编码、标识码和密码登录“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一级 临时建造师变更注册”栏目进行网上填报,打印自动生成的《企业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 2)“中国建造师网”申报 申报单位在“中国建造师网”(www.coc.gov.cn)的“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 证书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填报。 执业企业变更的,网上申报程序: 步骤 1:先由原执业企业登录“建造师个人申请入口”,填报变更信息后,再登录“企业登录入口”,完成 “同意调出”的操作; 步骤 2:由调入执业企业登录“企业登录入口”,完成“同意调入”的操作;在“已调入状态”栏进行查询 并点击“上报”;在“上报状态”栏进行查询并打印自动生成的《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 步骤 3:涉及跨省变更的,需携带《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加盖双方公章)及相关材料, 到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办理出省手续。
2、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批结果公告(“上海建筑建材业”网公布); 5、证书(章)领取(“上海建筑建材业”网通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 至 11:30(11:15 停止领号);周一至周四,下午 1:30 至 5:00(4:45 停止领号)。 七、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八、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执业印章工本费 35 元/枚(领取时支付)。 九、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 凭《收件凭证》或单位《介绍信》,携带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到小木桥路 683 号一楼受理大厅的技术 服务中心粘贴变更记录防伪贴和换领新执业印章。
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 一、办理依据: 办理依据: 1、《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 2、《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 号);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 278 号)。 二、办理条件:
办理条件: 1、在注册有效期内; 2、取得相应专业《一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超过 3 年未注册的,应通过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 效期继续教育。 注: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提交材料: 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4-1)》; 2)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3)《一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4)增项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的继续教育证明(取得增项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超过 3 年未注册的)。 四、材料要求 1、增项申请建筑工程(房建、装饰)、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矿山、冶炼)、机电工程(电力、石化、 机电安装、冶炼)专业的:《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一式一份,《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 表(1-1)》和附件材料合订一式一份; 2、增项申请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民航工程专业的: 《一 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一式一份,《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和附件材料合订一 式二份,每增加一个专业需要增加《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和附件材料合订一份; 2、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申请人和申报单位需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和“中国建造师网”网上分别申报。 1)“上海建筑建材业”网上申报 1)“上海建筑建材业”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应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选择“网上办事”“人员类”栏目中的“建造师 注册申报”。使用本单位企业卡的编码、标识码和密码登录“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栏目进行网上填报,打 印自动生成的《企业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汇总表(1-2)》。 2)“中国建造师网”网上申报 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应在“中国建造师网”(www.coc.gov.cn)的“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按照网上操作提示分别在“建造师注册个人申请”和“企业申请入口”进行填报,打印自动生成的《一级建 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4-1)》。 2、申请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核结果公示(“中国建造师网”公布); 5、审批结果公告(“中国建造师网”公布); 6、证书(章)领取(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通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 至 11:30(11:15 停止领号);周一至周四,下午 1:30 至 5:00(4:45 停止领号)。 七、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八、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执业印章工本费 35 元/枚(领取时支付)。 九、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 凭《收件凭证》或单位《介绍信》,携带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到小木桥路 683 号一楼受理大厅的技术 服务中心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一级建造师注销注册(含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一级建造师注销注册(含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一、办理依据: 办理依据: 1、《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 2、《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 号);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 278 号); 4、《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 [2007]54 号)。 二、注销条件: 注销条件: 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提交材料: 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一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5-1)》; 2、附件材料: 1)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2)、职业企业退工单、解除聘用劳动关系协议或证明复印件; 或其他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材料要求 1、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材料一式一份。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申请人和申报单位需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和“中国建造师网”网上分别申报。 1)“上海建筑建材业”网上申报 申请单位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www.ciac.sh.cn)选择“网上办事”的“人员类”栏目中的“建造师注 册申报”,以本单位企业卡的编码、标识码和密码登录“一级建造师注销注册”、“一级临时建造师注销注 册”栏目进行网上填报。 2)“中国建造师网”网上申报 申请人和申报单位应在“中国建造师网”(www.coc.gov.cn)的“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一级建造 师临时执业证书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按照网上操作提示分别在“建造师注册个人申请入口”和“企业 申请入口”进行填报,打印自动生成的《一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5-1)》。
2、申请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批结果公告(“上海建筑建材业”网公布)。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 至 11:30(11:15 停止领号);周一至周四,下午 1:30 至 5:00(4:45 停止领号)。 七、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八、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 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和污损更换(含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和污损更换(含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一、办理依据: 办理依据: 1、《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 2、《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 号);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 278 号); 4、《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 [2007]54 号)。 二、办理条件: 办理条件: 1、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2、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提交材料: 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和污损更换申请表(7-1)》;
2)身份证明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3)遗失补办的: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污损更换的: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四、材料要求 1、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材料一式一份。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申请人和申报单位需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和“中国建造师网”网上分别申报。 1)“上海建筑建材业”网上申报 申请单位在上海建筑建材业(www.ciac.sh.cn)选择“网上办事”的“人员类”栏目”中的“建造师注册申 报”,使用本单位企业卡的编码、标识码和密码登录“一级建造师补办证章”、“一级临时建造师补办证章” 栏目进行网上填报。 2)“中国建造师网”网上申报 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应在建设部中国建造师网(www.coc.gov.cn)的“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一级建 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按照网上操作提示分别在“建造师个人申请入口”和“企业申 请登录入口”进行填报,打印自动生成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和污损更换申请表(7 -1)》。 2、申请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领取证书(“上海建筑建材业网”通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 至 11:30(11:15 停止领号);周一至周四,下午 1:30 至 5:00(4:45 停止领号)。 七、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八、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执业印章工本费 35 元
/枚(领取时支付)。 九、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 凭《收件凭证》或单位《介绍信》,到小木桥路 683 号一楼受理大厅的技术服务中心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 章。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一、办理依据: 办理依据: 1、《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
2、《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 号);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 278 号)。 二、办理条件: 办理条件:
1、获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注:超过 3 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证明。 2、申请人申请注册前,需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 业,并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提交材料: 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粘贴一寸免冠照片);
2、附件材料: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有红印的页面均需复印) 《二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申请增项专业注册提供,正反面内容均需复印); 1)学历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均需复印); 2)申请人与执业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执业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复印件; 3)《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 4)申请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的继续教育证明(超过 3 年未注册的);
5)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材料要求 1、《申请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2、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书面申报材料应使用 A4 规格的纸张,请将申报材料竖向排列并在左上角用订书机装订即可,不需另行制作 申报材料封面和用其他方式进行装订。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应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www.ciac.sh.cn)选择“在线服务之人员栏目”中的“建造师注 册申报”,是用本单位企业卡上的编码、标识码和密码登录“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栏目进行网上填报,打 印生成的《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和《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 2、申请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核结果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公示; 5、审批结果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公布;
6、证书(章)领取通知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公布。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 至 11:30(11:15 停止领号);周一至周四,下午 1:30 至 5:00(4:45 停止领号)。 七、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执业印章工本费 35 元/枚(领取时支付)。 九、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 凭《收件凭证》或单位《介绍信》及一寸免冠照片,到小木桥路 683 号一楼受理大厅的技术服务中心领取注 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含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含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一、办理依据: 办理依据: 1、《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 2、《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 号);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 278 号); 4、《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 [2007]54 号)。 二、注册条件: 注册条件: 1、在注册有效期内; 2、符合以下 3 种情况:1)执业企业变更的;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注: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提交材料: 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一)执业单位变更 1、《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单位调动)》; 2、附件材料: 1)《企业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汇总表(单位调动)》; 2)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3)申请人与新执业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执业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
关系证明; 4)原执业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或退休人员退休证明复印件。 (二)企业名称变更 1、《企业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汇总表(企业更名)》。 注:企业更名后,需同时提交申请。 (三)姓名变更 1)《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附件材料: 1)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2)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四、材料要求 1、《申请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2、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书面申报材料应使用 A4 规格的纸张,请将申报材料竖向排列并在左上角用订书机装订即可,不需另行制作 申报材料封面和用其他方式进行装订。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应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www.ciac.sh.cn)选择“在线服务之人员栏目”中的“建造师注 册申报”,以本单位企业卡的编码、标识码和密码登录“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二级临时建造师变更注 册”栏目进行网上填报,打印自动生成的《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和《企业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 汇总表》。 2、申请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证书(章)领取通知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公布。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 至 11:30(11:15 停止领号);周一至周四,下午 1:30 至 5:00(4:45 停止领号)。 七、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执业印章工本费 35 元/枚(领取时支付)。 九、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 凭《材料接收凭证》或单位《介绍信》,携带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到小木桥路 683 号一楼受理大厅的 技术服务中心粘贴变更记录防伪贴、凭原执业印章换领新章。 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 一、办理依据: 办理依据: 1、《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 2、《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 号);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 278 号)。 二、注册条件: 注册条件: 1、在注册有效期内; 2、取得相应专业《一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超过 3 年未注册的,应通过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 效期继续教育。 注: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提交材料: 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2、附件材料: 1)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2)申请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3)申请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的继续教育证明(取得增项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超过 3 年未注册的)。 四、材料要求 1、《申请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2、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书面申报材料应使用 A4 规格的纸张,请将申报材料竖向排列并在左上角用订书机装订即可,不需另行制作 申报材料封面和用其他方式进行装订。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进行网上申报
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应在上海建筑建材业(www.ciac.sh.cn)选择“在线服务之人员栏目”中的“建造师注册 申报”,以本单位企业卡的编码、标识码和密码登录“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栏目进行网上填报,打印自动 生成的《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2、申请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核结果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公示; 5、审批结果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公布; 6、证书(章)领取通知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公布。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 至 11:30(11:15 停止领号);周一至周四,下午 1:30 至 5:00(4:45 停止领号)。 七、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八、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执业印章工本费 35 元/枚(领取时支付)。 九、办理结果: 办
理结果: 凭《材料接收凭证》或单位《介绍信》,携带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到小木桥路 683 号一楼受理大厅的 技术服务中心粘贴变更记录防伪贴、凭原执业印章换领新章。 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含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含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一、办理依据: 办理依据: 1、《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 2、《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 号);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 278 号); 4、《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 [2007]54 号)。 二、办理条件: 办理条件: 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提交材料: 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2、附件材料: 1)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2)职业企业退工单、解除聘用劳动关系协议或证明复印件; 或其他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材料要求 1、《申请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2、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书面申报材料应使用 A4 规格的纸张,请将申报材料竖向排列并在左上角用订书机装订即可,不需另行制作 申报材料封面和用其他方式进行装订。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应在上海建筑建材业(www.ciac.sh.cn)选择“在线服务之人员栏目”中的“建造师注册 申报”,以本单位企业卡的编码、标识码和密码登录“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二级临时建造师注销注册” 栏目进行网上填报,打印自动生成的《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2、申请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批结果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公布;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 至 11:30(11:15 停止领号);周一至周四,下午 1:30 至 5:00(4:45 停止领号)。 七、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八、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无。 九、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 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和污损更换(含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和污损更换(含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一、办理依据: 办理依据: 1、《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 2、《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 号);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 278 号); 4、《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 [2007]54 号)。 二、办理条件: 办理条件: 1、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2、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提交材料: 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材料 1、《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和污损更换申请表》;
2、附件材料: 1)身份证明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2)遗失补办的: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污损更换的: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四、材料要求 1、《申请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2、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书面申报材料应使用 A4 规格的纸张,请将申报材料竖向排列并在左上角用订书机装订即可,不需另行制作 申报材料封面和用其他方式进行装订。 五、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进行网上申报 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应在上海建筑建材业(www.ciac.sh.cn)选择“在线服务之人员栏目”中的“建造师注册 申报”,以本单位企业卡的编码、标识码和密码登录“二级建造师补办证章”、“二级临时建造师补办证章” 栏目进行网上填报,打印自动生成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和污损更换申请表》 2、申请材料制作; 3、
书面申请受理; 4、审批结果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公布;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 至 11:30(11:15 停止领号);周一至周四,下午 1:30 至 5:00(4:45 停止领号)。 七、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八、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执业印章工本费 35 元/枚(领取时支付)。 九、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 凭《材料接收凭证》或单位《介绍信》,到小木桥路 683 号一楼受理大厅的技术服务中心领取注册证书和执 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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